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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机制的通知》全文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 09:56:3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考核评估体制、更多地体现省负总责的新精神新要求,强化支出责任,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工作,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下简称综合示范)有关工作文件、《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绩效评价主体责任

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选择的示范地区负责”有关文件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第三方对本省(区、市)示范县(含整体推进地区,下同)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对地方绩效评价进行抽查。

2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部门,严格按照综合示范工作文件、中央财政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应对综合示范组织管理、制度规范、政策实施和工作成效等进行系统评价(见附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评价因素。

量化指标以当地主管部门、第三方权威数据机构、商务部信息系统等发布的数据为主,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综合示范工作成效。

3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示范县,应评为较差:资金管理、建设质量等存在重大问题;发生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不良影响;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弄虚作假。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对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产销衔接等成绩突出的优秀示范县,可予以奖励;对评定为一般和较差的示范县,可酌情减少支持,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评定为较差且未按要求整改的示范县,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4时间要求

对2017年及以后年度示范县的绩效评价,原则上应于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第三年3月底前完成。

对2016年度示范县的绩效评价作相应调整:未开展现场评价的省份,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第三方对示范县进行评价。已完成及部分完成现场评价的省份,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评价结果,或自行重新组织评价。全部工作应于2018年6月8日前完成。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附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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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编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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