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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快递员出售客户个人信息获刑三年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 08:28:2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刚寄出一个快递,收、寄双方的个人信息可能就已经被人挂在网上售卖了,这种事情令人细思极恐。5月21日,记者从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开庭审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就是利用从事快递工作的“优势”,将收、寄客户双方的信息“第一时间”拍照售卖。目前,张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

张某涉足快递行业多年,曾先后担任无锡某快递公司营业点的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因听说其他快递员出售客户信息赚了大钱,张某便偷偷将网点的快递单拍照留存,并多次出售给微信商家、网吧老板等人,干起了出售客户信息的“无本买卖”。

2016年10月,张某原来的同事葛某、夏某找到张某,表示需要购买一些客户信息以便推销茶壶。由于此前偷拍快递单的行为已被公司发现,张某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把存放在公司仓库里的存单全部拿回家,然后通知葛某、夏某到自己家中拍照获取客户个人信息。

2014年年底至2016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载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快递单以“整包”或“零售”的方式,出售给葛某、夏某等8人,非法获利9万余元。这其中,每条信息的价格为2元至3元不等。

葛某、夏某二人在购买到自己需要的客户信息后,疯狂添加微信好友,招揽客户。然而,这样不正当的销售手段并没有给他们的茶壶生意带来起色。在发现张某直接出售客户信息比卖茶壶更“赚”时,葛某和夏某又将手中购得的7500多条客户信息多次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2.8万元,并很快挥霍一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90800元;被告人葛某、夏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购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共同获利2.8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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