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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征税对于电商卖家其实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8日 09:28:2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当地时间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裁定,互联网零售商在其没有实体店的州,可以被要求缴纳消费税。这意味着美国消费税体系正式全线覆盖电商,美国电商的税收红利期正式结束,他们将步入与实体零售商平等拼价格的时代。

根据一份报告测算,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将打开一项新的政府收入来源,每年的税收收入可增加130亿美元。但这对电商企业来说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据悉,6月21日此消息一出,美国互联网零售商集股价集体下跌,亚马逊下挫19.86美元,报收1730.22美元,跌幅1.13%、eBay下跌约1%、Way fair、Overstock、Etsy、Shopify均下跌超2%。

有人悲也就会有人喜。美国全国零售联合会就发表声明称,“20多年来,零售商们一直在等待这一天的到来。”因为,他们认为这终于给了实体零售商和网络零售商开展公平竞争的空间。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曹磊认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主流业态有以下四大类模式:分别是B2B、B2C、O2O、C2C;前三类电商模式,由于交易卖方主体(不管平台自营,还是入驻平台卖家)都为工商注册企业性质,故本身就已纳入公司注册地所在线下征税监管范畴,不存在所谓偷税漏税说法。   

此外,曹磊还表示征税对于电商卖家其实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一些不规范的卖家通过“刷单”刷虚假销量和好评,影响了卖家市场间的公平竞争,而现有的征税体系一旦与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数据进行对接,对打击“刷单”也是很好的一剂猛药,可以使交易数据更加透明化、交易环境也得到净化。

曹磊还建议,可以针对个人卖家、企业卖家、还有平台企业进行差异化征税比如营业额低于国家法定额度可以继续坚持免征;应渐进式推进征税,不能用力过猛,以免扼杀尚处于发芽状态的小微卖家;对于大学生因学习需要而开设的网店、特殊群体开设的网店以及个人二手置换的临时小店等非经营类的网店,要特殊对待。而且,未来针对电商的征税体系,一旦与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数据进行对接,将有力地打击“刷单”行为。

详见快评原文全文【电商快评】美国电商全面征税对国内电商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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