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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征税体系是打击“刷单”的一剂猛药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4日 14:13:3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近日,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新农村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税对于电商卖家其实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一些不规范的卖家通过‘刷单’刷虚假销量和好评,影响了卖家市场间的公平竞争,而现有的征税体系一旦与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数据进行对接,对打击‘刷单’也是很好的一剂猛药,可以使交易数据更加透明化、交易环境也得到净化。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主流业态有以下四大类模式:分别是B2B、B2C、O2O、C2C;前三类电商模式,由于交易卖方主体(无论平台自营,还是入驻平台卖家)都为工商注册企业性质,故本身就已纳入公司注册地所在线下征税监管范畴,不存在所谓偷税漏税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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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美国电商行业而言,这是一个历史性时刻。就在近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裁定,互联网零售商在其没有实体店的州可以被要求缴纳消费税。这意味着,美国消费税体系正式全线覆盖电商,美国电商的税收红利期正式结束,他们将步入与实体零售商平等拼价格的时代。

竞争更公平

在美国最高法院今日判决之前,美国的网购还是沿袭了几十年前的规定。即如果一个网购商家在A州,其在B州没有实体业务,那么B州消费者从该商家购物,可以不用在B州缴纳消费税。而在判决之后,不管有该商家在B州有没有实体店,B州消费者都必须根据本地消费税率缴税。

根据一份报告测算,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将打开一项新的政府收入来源,每年的税收收入可增加130亿美元。但这对电商企业来说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据悉,消息曝出当日,美国互联网零售商集股价集体下跌,亚马逊下挫19.86美元,跌幅1.13%、易贝下跌约1%、Wayfair、Overstock、Etsy均下跌超2%。

不过,也有人为此欢欣鼓舞。美国全国零售联合会就发表声明称,“20多年来,零售商们一直在等待这一天的到来。”因为,这终于给了实体零售商和网络零售商开展公平竞争的空间。

过去二十年间,以亚马逊为代表的网络零售蓬勃发展,实体零售店却哀鸿遍野。对于实体零售而言,网络零售既不用负担高昂的实体店成本,又能减免税费,实在不算公平的竞争对手。可以说,这次对电商全面征收税费,是一次进步。“电商征税是大势所趋。”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指出,对于B2B、B2C而言,因为主体都是经工商、税务登记的经营实体,作为电商而言也只不过是变更了经营方式而已,所以不存在征税争议。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曹磊还表示,征税对于电商卖家其实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一些不规范的卖家通过“刷单”刷虚假销量和好评,影响了卖家市场间的公平竞争,而现有的征税体系一旦与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数据进行对接,对打击“刷单”也是很好的一剂猛药,可以使交易数据更加透明化、交易环境也得到净化。

如何影响中国电商

美国此举对国内的跨境电商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认为,美国此项法令对中国出口零售电商行业影响有限。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主要电商出口国家中,美国仅占比15%,份额不大,因此还不足以对整个行业产生大的影响。另外,美国此项法令有其合理性,线上企业与线下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规定符合公平正义原则,而中国并不存在对电商企业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

不过,这并不是说中国商家就可高枕无忧。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友臣提醒道,中国卖家将会直面几个问题:一是如果各个州跟进最高法院的裁决,那么卖家只要有货物销售到该州,就需要有该州的税号。二是卖家需要代收代缴该部分消费税,美国各州的消费税税率和办税手续还不尽相同,需要卖家花大力气去了解掌握。三是存在对裁决前的消费税进行追缴的可能。更重要的是,随着政府税收信息的交换,卖家在美国的税收记录也会成为其在中国的缴税信息。

那么,会否对中国电商的税收制度有影响呢?

曹磊认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主流业态有以下四大类模式:分别是B2B、B2C、O2O、C2C;前三类电商模式,由于交易卖方主体(无论平台自营,还是入驻平台卖家)都为工商注册企业性质,故本身就已纳入公司注册地所在线下征税监管范畴,不存在所谓偷税漏税说法。

不过,对于C2C个人网店而言,征税难度较大。个人网店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专家建议,因为个人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作为代缴义务人。(来源:新农村商报 文/刘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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