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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8日 10:50:50

(网经社讯)过去10年,中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正式立项,2018年8月31日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确定了基本法律框架。
为加强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对法律重点内容的理解和运用,《中国市场监管报》法务版从今日起开设《〈电子商务法〉解读》专栏,邀请《电子商务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教授从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监管分工、协同治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开栏的话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我国《电子商务法》首先明确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电子商务法》起草过程中,始终贯彻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这一指导思想。
(一)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综合法。电子商务本质上是一种交易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调整私法关系的最基本目的。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传统交易形态下当事人权利保护面临的问题在电子商务领域既有共同之处,也产生相应变化,出现新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电子商务法》首先明确的立法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电子商务生态链条长、环节多,参与主体既包括直接进行交易的合同双方如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经营者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付、物流、信用评价、商品服务推广等其他网络服务的各类主体。在《电子商务法》保障权益的具体内容中,消费者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第一条的定位是对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均衡协调保护,而不是仅以保护某类主体权益为目的。
(二)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近年来,传统线下交易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侵害知识产权人权益、不正当竞争、非法交易等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也不断出现,其程度、规模和危害性基于电子商务跨地域、空间无限、信息流动快等特点得以放大。同时,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特有的违反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原则的现象,如数据“杀熟”、刷单和过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等。只有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才能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促进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方针。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法》把促进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落脚点,将上述政策方针法律化。
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法》促进发展的目的具有新的内涵,即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这既体现了三个角度的立法目的整体一致,也表明了我国《电子商务法》负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使命。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由于涉及空间、技术、行业等方面的特殊性,《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的确定具有一定复杂性。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一)行为性质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而不是调整非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即在商法中所说的商事活动,其要素有二: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具有营业性,即持续经营性,而不是偶尔的交易活动。除了法律规定排除的以外,所有的商品销售或经营活动都可以成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既包括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交易活动,也包括为商品或服务交易提供平台服务、支付服务、物流服务、推广服务等经营活动。
(二)技术手段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的经营活动。一方面,主要调整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经营活动。我国《电子商务法》要解决的是在以互联网为典型的现代信息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特定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传真、电报等传统技术手段中基本不存在。因此,通过电报、传真等传统技术进行的交易,依照其他法律调整,原则上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基于技术发展的考虑,并不限于互联网,还包括其他信息技术网络,体现开放性的特点,为未来技术发展留出空间。
(三)空间范围
除了双方都在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电子商务法》外,按照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的意见,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消费者从境外采购商品等电子商务活动,按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本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还应当遵守我国进出口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对于“境内”一词,不能局限于双方都在境内的理解。消费者通过境内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从境内购买商品的,除了适用进出口商品监管规定外,境内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一般也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境内消费者与境外经营者的纠纷,根据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准据法指向适用中国法时,也可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四)排除适用的行业范围
一是金融类产品和服务。这是因为金融产品和服务与其他商品和服务相比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国家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专门的并且比较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宜适用《电子商务法》调整。例如,网络股票交易、互联网保险、网贷等。但是,《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支付问题,因此金融服务中的电子支付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二是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此条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笔者认为,新闻、影视作品等信息类的管理和合法性审查有专门的制度及监管体制,与商务活动的市场监管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对于此类信息内容合法性判断、相关主体的责任以及监管、处罚等方面的问题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情形,因此通过信息网络产生的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电子商务合同争议以及相应的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仍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支付费用观看网络影视节目产生的法律关系,可适用《电子商务法》调整。
《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等都规定了和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情形比较复杂。一般而言,法律适用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法》衔接的法律涉及多个领域,不能简单地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或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处理。
《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分为3种情形。
(一)线上线下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没有规定具体内容,只是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适用某部法律。此种情形适用其他法律。
(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而《电子商务法》有规定的情形
此类情形通常是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特定情形进行的规定,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是补充性规定。此时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三)《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规定的情形,应区分不同情况考虑
1.《电子商务法》规定优先于其他法律对某类行为调整的,其他法律为普通法,《电子商务法》为特别法。例如,《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相对于《合同法》,《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规定相对于《侵权责任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等。
2.特定行业领域对电子商务问题的法律规定优先于《电子商务法》中的规定。《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基本法,相对于某个特定领域或行业的法律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规定的,《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是普通法,该行业法中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的规定为特别法。例如,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资质审核义务的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般法,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平台责任的规定是特别法。
3.《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按以上原则无法区分普通法、特别法的,按新法优于旧法处理。
4.在不同法律互为补充的前提下,如不同法律存在文字上的界限不清或交叉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立法目的和体系解释,确定其适用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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