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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逐步适用跨境零售进口政策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1日 11:07:40

(网经社讯)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逐步适用跨境零售进口政策_<a href=

1月11日消息,昨日国务院新闻办例行吹风会上宣布海关总署日前会同税务总局等14个部门起草的《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于近日正式印发,推出21项具体举措,打造五大中心,全方位多角度促进我国综合保税区发展。

综合保税区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将出台的《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我国综保区建设目标就是打造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和销售服务5个中心,同时推出21项具体措施,全方位、多角度促进我国综合保税区升级发展。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介绍,若干意见共提出了21项具体任务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一是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针对区内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提出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等,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提前适用相关的免税政策;允许区内企业承接国内委托加工业务;免除手机、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内销环节自动进口许可证;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企业自主备案等便利措施。

二是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对研发进口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研发消耗性材料据实核销;鼓励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入区发展;对研发、加工企业符合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简化医疗器械进境注册或备案手续。

三是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退税等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允许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业务;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境外入区管理,促进文物回流。

四是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支持区内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再制造业务;创新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人用疫苗等实施便利化查验。

五是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促进租赁业务发展,对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综合保税区逐步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允许区内进口专业设备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此外,还提出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

该《意见》明确了免除手机、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内销环节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多项海关手续的简化。

其中,海关总署副署长 李国在会上表示,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业务,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境外入区管理,促进文物回流。

同时《意见》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逐步扩大到所有的综合保税区,并对综合保税区内的创新型企业予以扶持。

“对研发进口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鼓励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入区发展;对研发、加工企业符合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海关总署副署长 李国说道。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 王道树表示,在政策设计方面有两个创新,一是区内企业向境外区外销售产品,可以直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区内企业从境外区外购买原材料或者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可以直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据了解,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拥有海关特殊监管区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2018年1-11月,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4.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3%,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6.8%,以占全国二万分之一的土地面积,实现了约六分之一的外贸总量。(来源:亿邦动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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