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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山寨天猫因侵权将赔阿里巴巴 150 万元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2日 16:36:30

(网经社讯)4月10日,浙江高院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17家关联与被上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一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上诉方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猫”)及旗下企业与法人代表周某将赔偿阿里巴巴集团、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150万元。

01

豪掷千金傍“天猫”

为了傍上“天猫”这一名牌,从2015年开始,被告周某掷千万元,在广东一口气注册了包括“天猫投资”“天猫化妆品”“天猫电器”“天猫珠宝”“天猫生物科技”等在内的17家公司——从餐饮到电器,从化妆品到珠宝,从生物科技到房地产开发,几乎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

令人咋舌的是,这只假“天猫”,不仅山寨了“天猫”之名,就连商标也照搬无误,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混淆。

伪装一直持续到2017年7月。当时,一家名为“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机构因以“律师事务所”为名成立有限公司,却从未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一度引起业界群议。

蝴蝶效应之下,周某和他的“山寨”阿里系机构也浮出水面。

广州市律协披露的信息显示,“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两名股东,分别为“广州淘宝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者的股东名单里更是出现了“深圳阿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马云”的名字也赫然在列,且参股5%。

据了解,早在2013年,周某便恶意抢注天猫相关域名“gz-tmall.com”,并通过其设立的公司申请与阿里巴巴旗下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域名等挂牌出售。

随后,阿里巴巴方面对该事件进行了核实,发布官方通报称:

“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背后一系列带有“天猫”、“淘宝”字眼的公司,均系被冒用,与真正的阿里巴巴和淘宝网没有任何关系,马云也没有出资参股上述相关公司。

02

山寨“天猫”翻车记

2017年11月,阿里巴巴方面就将周某及其17家带“天猫”字样的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对这起诉讼,杭州中院发布了“诉中禁令”,要求被告周某成立的这些公司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天猫”字样,效力维持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另外,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据了解,这也是我国法院针对侵权案件发出的诉中禁令里,首个要求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字号的裁定。

一审宣判后,广东天猫及旗下企业和周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月10日上午,该案在浙江省高院开庭审理,合议庭上,上诉方辩护人对侵权事实无异议,并提出庭外调解,遭到被上诉方拒绝。

0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天猫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门头处突出使用“天猫”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注册、使用带有天猫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经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主观上具有攀比天猫驰名商标知名度的明显恶意,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周某投资广东天猫公司等十七家企业,系将该些企业作为侵权工具,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互相分工、通力合作,共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

综上,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江高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小编”提示

近年来,“傍名牌”抢注公司名称的方式已引起有关部门注意。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与他人的名称及其简称或者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不得造成公众误认,导致市场混淆”。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变为认缴后,成立公司的成本降低,这意味着抢注的成本也随之降低,“傍名牌”抢注一度有增多的情况。

若企业发现“被傍名牌”,可以选择到工商局投诉或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改名。(来源:名品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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