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电商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49条第2款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法律条款明确电商“砍单”属违规。然而在该法实施前,不少消费者就遇到过电商的“花式砍单”,下单成功后商家以各种理由不发货,订单被迫不成立,面对商家的“不平等条款”,消费者难维权。
丁女士于2018年10月1日参与团购活动,在“国美”下单购买sony 65x9000f的电视机,于当天中午完成付款,约定送货时间为10月3日。但直到10月3日一直未有出货信息,经咨询在线客服,对方表示这个订单不会出货,并提出300元优惠券或现价降低500元的解决方案。接到该用户投诉后,我们第一时间将投诉案件移交该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督办妥善处理,对此“国美”表示,此单据国美最终有两种解决方案,顾客可任意选择一种,第一种方案为:按照商品现链接价格购买,总价可有500元优惠;第二方案为:顾客取消订单,一次性补偿300元红券,顾客均不认可。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表示,电商大促期间。商家砍单也是时有发生,当消费者下单的数量超过商家备货数量时,刷量促销的商家就会要求用户取消订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定义第二款中“支付价款”的问题,因为在日常网购中也会出现如预付金、拼单等情况的出现,这是值得商榷的。
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是否赔偿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格式条款的问题。“电商平台现在的交易习惯是发货才视为合同成立,”但按照《合同法》第39 条,40条,41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做出释明,并提供出格式对不利方的解释,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砍单”行为的根本杜绝,平台方面要设立一些制度性的方法,来控制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否则一旦出现爆单情况,商家就会钻制度空子。同时,电商“砍单”已有向其他互联网消费领域扩展的趋势,如消费者订了机票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消费者订了酒店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等。如果电商“砍单”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会损害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种无良操作方法成为行业惯例,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整体的信誉度,都将有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