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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微店”疑恶意罚款 消费者售后遭拒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5日 16:38:47

(网经社讯)案例黄先生在“微店”开通店铺,店铺在2018年12月26日上架一款商品,消费者在黄先生店铺购买该商品并交易成功,该单交易金额为11000元。在交易完成后,“微店”平台以黄先生进行套现为由,对本金的金额扣除百分之1的金额,扣除110元,最后黄先生实收10890元。黄先生表示在交易的过程中对方未使用信用卡、花呗等信用方式支付,不存在套现行为。微店平台恶意罚款,并不予退还罚款金额。


对此,“微店”表示,核实黄先生的店铺存在非正常交易行为,违反《微店违约金说明》、《微店店长服务协议》等平台要求,无法调解。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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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微店恶意罚款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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