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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09:27:47

(网经社讯)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推进我市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三条  鼓励发展政策。1.财政支持。全市各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本着“谁受益,谁支持”的原则,对电子商务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市财政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主要用于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先进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按照《开封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汴政办〔2015〕30号),每年从全市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成效突出的企业中,通过考核,选择10家左右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电子商务发展成绩突出的优秀县区和先进县区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2.租金补助。新引进的登记注册在自贸区开封片区、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等内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自入驻年度起,可申请享受租金补助,租金补助采取先缴后返的方式。对于租赁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办公用房,单位承租面积税收1000元/平方米/年(含)以上的,给予前三年全额租金补助、后两年50%租金补助。

对于挂靠地址或者是虚拟地址注册的,自入驻年度起,可申请享受注册地址托管费减免,前两年免除注册地址托管费、后三年减免50%注册地址托管费。

租金补助仅限于办公用房,对于年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主体,仓库用房租金补助参照办公用房执行。仓库用房包括园区内的配套仓库以及经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管理部门认定的园区以外的配套仓库。补助单价以经营主体提供的租赁协议及租赁发票为准。

3.贡献奖励。对于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入驻经营主体,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给予奖励20万元,连续奖励3年。对于财政贡献特别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4.注册奖励。对招商引进自贸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内注册的电商经营主体,注册资本实缴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外资实缴注册资金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分两个年度发放,每年发放奖励资金的50%。

5.招商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招商的主体作用,按照“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建立奖励机制。项目运营后第二年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需事前向市、县(区)两级商务部门备案,引荐成功后按规定奖励。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1.全程线上办理。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努力实现引入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的经营主体所有商务审批手续全程线上办理,如需经营主体身份验证的事项可实现远程验证,无需本人到场。

进一步简化注册审批流程,全面应用数字证书技术,以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代替纸质营业执照、纸质发票,全面提高商务办理效率,降低办理成本。

2.全程专办服务。引入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的经营主体,由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实行全程专人专项服务制度,建立“一个项目一个团队”的服务机制,各部门确定专人,跟踪服务,避免出现中途换人、服务断档现象。

3.简化税务管理。对于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税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利润率低、流水量大的特点,依法依规核定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随征率,具体核定比例由税务部门依法确定。

4.做好配套服务。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管理部门可委托或者联合第三方商事服务机构,为入驻经营主体免费提供入驻咨询、协办代办注册登记手续等服务。对于第三方商事服务机构为入驻经营主体有偿提供的地址托管、代理记账、税务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及其他商事服务的,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合理补助。

第五条  组织实施。1.本办法涉及的各类奖补资金,除明确规定由市财政承担的外,由自贸区和各县区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兑现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2.同一经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政策扶持,不得重复享受。

3.有不良纳税记录、不能诚信守法经营的,不得享受以上扶持政策。

4.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金的,收回支持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相关说明。1.入驻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的电商经营主体,需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否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2.经营主体税收以市县财政部门数据为准,税收地方留存种类及比例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3.入驻经营主体5年内发生注销或转移至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外发展的,原则上收回已享受的奖励、补助资金。

4.如发现入驻经营主体将场地转租、拖欠租金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5.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以外的电子商务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本办法制定的优惠奖励政策。

6.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汴政办〔2014〕85号)同时废止。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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