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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4日 09:33:34

(网经社讯)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加快推进我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构建符合全省经济发展需求的现代供应链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在青海的具体体现,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充分发挥青海资源禀赋和战略通道优势,紧紧围绕创新供应链商业模式,优化供应链结构,简化供应链流程,以供应链信息共享提升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探索商贸供应链模式创新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径、新模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推动青海经济实现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

二、基本原则

市场引领,政府统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参与供应链创新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夯实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优化监管服务,完善政策法规,营造促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良好环境。

创新驱动,协调发展。落实新发展理念,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驱动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通过资源整合和流程优化,提高集成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跨界和协同发展。

抢抓机遇,扩大开放。抓住“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大开发、兰西城市群、对口援青等战略机遇,结合实施“互联网+”制造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数据发展等三大行动计划,不断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推进供应链全球布局,着力提升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全省产业技术、产品、服务和标准走出去,实现合作共赢。

纵向衔接,横向协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供应链体系发展的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打破部门、地域条块分割,加强地区间、产业间、部门间协同联动共享,实现供应链跨行业、跨业态、跨区域的科学发展,形成推进创新发展的合力。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创新农牧业产业组织体系。

(1)建立农牧业供应链体系。鼓励涉农大型企业和组织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等形式,整合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资源,建立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于一体的农业供应链体系。鼓励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聚集,推进全产业链建设,不断提升农牧业供应链、产业链价值。引导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建立紧密型农牧业生产、农牧产品流通企业联盟,构建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全面提高农牧业产业化组织体系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一体化发展。(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承包农户融入农牧业供应链体系。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并行,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鼓励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合作社联合等多种类型的合作社或联合社。推进农牧业生产托管服务,为小农户提供农牧业生产全程托管或部分托管服务。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村承包地采用土地流转、股份合作、农牧业生产托管等方式融入农牧业供应链体系。(省农牧厅、省供销联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农牧业生产科学化水平。

(1)推动建设农牧业供应链信息平台。以省级“互联网+”智慧农牧业大数据平台为依托,逐步构建市(州)、县农牧业供应链信息开放平台,集成农牧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大数据,共享政策、市场、科技、金融、保险等信息服务,提高农牧业生产科技化和精准化水平。(省农牧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农牧业生产向消费导向型转变。以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种养殖结构,推进农牧业绿色发展,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支持发展直销、配送、电子商务等农产品流通形式,努力扩大订单生产,实现以销促产。依托绿水青山、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促进农牧业与旅游休闲、农耕体验、文化传承、健康养生等深度融合,打造以大漠风光、雪域风情、田园风景、红色旅游、传统民俗为依托的休闲农牧业,引导农牧业加快向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省农牧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拓农牧业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开拓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建立以牦牛、藏羊、冷水鱼、油菜、马铃薯、饲草产业为主的“公司+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基地)+农牧民”的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模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大型电商平台、物流平台联合,打造综合型金融平台。(省农牧厅、省商务厅、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质量安全追溯能力。

(1)加强农产品和食品冷链设施及标准化建设。加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市(州)、县农贸市场建设,实现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实施冷链物流提升行动,加大冷链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力度,加快形成产销衔接的冷链物流网络,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冷链物流骨干企业。健全流通标准体系,强化流通标准实施应用,逐步形成全程不倒盘、不倒筐的模式,促进供应链上下游相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和损耗,提高物流效率。(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构建基于供应链的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全省追溯数据统一共享,建设覆盖全省、统一开放、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逐步将肉类蔬菜水产品、中药材等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全部纳入追溯体系,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提高消费安全水平。(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制造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

1.推进供应链协同制造。

(1)完善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的全链条供应链体系。推动制造企业应用精益供应链等管理技术,加强产学研对接和成果示范应用,以提高研发制造水平为突破口,形成覆盖研发设计、装备制造、技术服务的完整产业体系和持续创新能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支持大型核心企业带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推动协同设计、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物流,促进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实现产业上下游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缩短生产周期和新品上市时间,降低生产经营和交易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服务型制造。

(1)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发展基于供应链理念的生产性服务业,开发面向工业的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采用精准分析、在线运维、预测运营等关键技术,提供制造服务链融合利用、服务价值链协同等公共服务,促进供应链高效协同、提质增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制造供应链向产业服务供应链转型。组织推进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地区建设公共研发、检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鼓励核心企业发挥优势,向供应链上游拓展协同研发、众包设计、解决方案等专业服务,向供应链下游延伸远程诊断、维护检修、仓储物流、技术培训、融资租赁、消费信贷等增值服务,推动制造供应链向产业服务供应链转型,提升制造产业价值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制造供应链可视化和智能化。

(1)发展制造供应链可视化。针对盐湖化工、有色冶金、能源化工、轻工纺织等传统行业发展需求,推动感知技术在供应链关键节点应用,促进全链条信息共享,协同制造,实现供应链可视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重点行业供应链体系智能化。实施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和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推进机械、轻工、纺织、食品、电子等行业供应链体系的智能化项目建设,培育一批智能制造系统方案解决供应商,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工厂、智慧物流等技术和装备应用,提高敏捷制造能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1.推动流通创新转型。

(1)提升流通供应链智能化水平。应用供应链理念和技术,以借鉴、复制和推广试点经验为抓手,深入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复制推广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经验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514号)精神,推动城市核心商圈和大型批发市场构建线上线下融合、业态优势互补、客户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互通的体验式智慧商圈;推动实体零售店 O2O互动融合发展,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智慧运营;推动重点物流企业采用物联网技术,提升标准化水平,整合物流资源,参与企业供应链管理,建设智慧物流体系。(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整合供应链发展资源。鼓励批发、零售、物流企业发挥在各自流通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共享商业资源,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提高协同计划、自动预测和补货能力。通过集中采购、自动补货、电子结算、批量配送等功能,降低流通综合成本。支持传统实体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延伸提供物流、结算、报关等供应链服务,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与产业融合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引导生活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住宿、餐饮、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完善供应链体系,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流通与生产深度融合。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准确及时传导需求信息,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引导生产端优化配置生产资源,促进流通与生产的深度融合,构筑与制造业联动的产业融合发展模式,加速技术和产品创新,按需组织生产。推动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合理安排库存,促进降本增效。支持建设商品现货交易类平台,聚集供需信息,提供信息发布、支付结算、仓储物流、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引导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构建跨界融合、共享共生的供应链商业生态圈,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等一批示范工程,提高供给质量。(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供应链服务水平。

(1)培育新型供应链服务企业。引导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鼓励大型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整合现有弱小、分散的供应链资源,通过业务融合、流程再造、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一批技术水平先进、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新型供应链服务企业。(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品牌营销等供应链服务,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等功能,融通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实现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商检报关等一体化服务。通过平台直接服务需求终端,减少流通环节和成本,构建跨界融合、共享共生的供应链商业生态圈。(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

1.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1)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引导和促进信用良好、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供应链成熟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开放共享信息。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开发兼具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的基础上,提供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仓单质押等金融服务,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积极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入平台并确认信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等资金提供方要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回应企业通过平台推送的融资需求。(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1)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审慎严谨的供应链企业风险评估体系和控制体系,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从行业、经营管理、资金、信誉等方面把控供应链企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通过设立预警机制识别风险,严格审查交易合同的真实性,通过完整信息的支撑和保险等渠道来缓释风险。(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遏制金融市场高杠杆投机炒作。针对供应链不断发展的新技术、新模式、新格局,金融机构要提高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等资金提供方要充分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和登记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租赁标的物等动产权属情况,提高动产权属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倡导绿色供应链。

1.大力倡导绿色制造。

(1)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谋划一批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环境治理型绿色产业项目,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组织企业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开展工业节能和绿色标准化行动,落实工业企业能效“领跑者”制度,节能减排控制在国家规定目标以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形成绿色制造供应链体系。强化供应链的绿色监管,落实国家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整合改革方案,对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鼓励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植绿色产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推进绿色流通。

(1)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五项绿色细胞工程”行动。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大力宣传、普及绿色制造。绿色消费和清洁生产等知识,引导消费者选择绿色产品,推进衣、食、住、行等领域绿色化,引领生活方式转变。(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企业。推动物流仓储、批发市场、绿色商场、节能超市、节水超市等成为绿色流通主体,率先推进节能设施改造和节能产品销售。引导流通企业树立绿色理念,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生产、回收和再利用等多个环节的节能环保因素,采购环境友好、节能低耗和易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材料、产品和技术开展节能改造。(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绿色物流体系。持续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绿色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仓库建筑创新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推广节油技术和绿色节能运输设备。推动绿色仓储发展,重点推广密集型货架系统、节能照明系统、标准托盘及与之匹配的周转箱循环共用、绿色包装技术等。(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逆向物流体系。

(1)建设互联网信息平台,完善回收利用产业链。鼓励建立基于供应链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逆向物流体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和回收网点,不断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率。(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重点针对电器电子、汽车产品、轮胎、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优化供应链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创建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促进产品回收和再制造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努力构建全球供应链。

1.主动融入全球供应链网络。

(1)加快与周边地区互联互通。以加快融入中巴、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为抓手,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大通道建设,构建承东启西、北联南拓的综合交通体系,完善内部综合交通网路,将西宁打造成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格尔木打造成我国西部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打通通往周边四省区的省际通道,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及周边区域交通顺畅连接,充分发挥青海在连接欧亚大陆桥战略通道和沟通我国西北、西南交通枢纽作用,全面提升立体交通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多领域国际合作。积极融入国家自贸区战略,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申报综合保税区,实施青藏国际陆港项目,完善曹家堡综合保税物流中心综合配套,加快发展跨境电商贸易和物流,打造特色轻工、新能源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等,建立本地化的供应链体系。鼓励省内重点企业“走出去”,支持有发展潜力和比较优势的企业在新能源、生物技术、建材制造等领域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进一步打造全国最大的水、光、风互补清洁能源基地。(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全球供应链安全水平。

(1)提高供应链风险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建立重要资源和产品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引导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效对冲和规避风险。(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全球供应链风险防控能力。贯彻落实国家供应链安全计划,借鉴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机制,提升全球供应链风险防控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参与全球供应链规则制定。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在人员流动、资格互认、标准互通、认可认证、知识产权等方面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磋商与合作,推动建立有利于完善供应链利益联结机制的全球经贸新规则。(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着力营造良好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政策环境。

围绕全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供应链创新网络,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省级创新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统筹结合现有资金、基金渠道,为企业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供融资支持。(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供应链相关的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支持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政府监管、公共服务和信息共享平台,配合建立国家行业指数、经济运行、社会预警等指标体系。(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国家确定的供应链服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行业分类,理顺行业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相关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外包相关政策条件的供应链服务企业,按现行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

围绕“一带一路”青海段建设和产业区域战略布局,选择区位优势突出、供应链基础较好的重点城市,积极争取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试点及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制定供应链发展支持政策,完善本地优势、特色产业供应链体系。打破行业、地域固化模式,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供应链协同、交易和服务示范平台,培育一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加强供应链信用和监管服务体系建设。

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建设,健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商务、海关、质监、工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之间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各类供应链平台有机对接,强化动态监管,依法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努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长效机制。创新供应链监管机制,整合供应链各环节涉及的市场准入、海关、质监等政策,加强供应链风险管控,促进供应链健康稳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推进供应链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研究制定供应链产品信息、数据采集。指标口径、交换接口、数据交易等关键共性标准,促进供应链数据高效传输和交互。推动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流程标准化水平,推进供应链服务标准化,提高供应链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全球供应链标准制定,推进供应链标准国际化进程。(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多层次供应链人才吸引和培养力度。

全面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完善多层次供应链人才培育机制,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置供应链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供应链专业人才。鼓励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加强供应链人才培训。创新供应链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国际化的人才流动与合作,吸引和聚集国内外优秀供应链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注重供应链行业组织建设。

推动供应链行业组织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行业研究、数据统计、标准制(修)订和国际交流,提供供应链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与国内外供应链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供应链专业资质相互认证,促进我省供应链发展与国内发达地区接轨。(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跟踪调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全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7日(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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