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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董毅智:网络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1日 09:12:25

(网经社讯)摘要:日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在接受《西海都市报》记者就“春节网络红包大战”采访时认为:

1、我国《民法总则》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即包括欺诈,《合同法》则将该行为的结果作了两种区分:损害国家利益者,为无效行为;非国家利益者,则为可撤销行为。虽然在法理上,因钓鱼所取得的微信红包不受法律保护,但仍会增加被钓鱼者的维权成本。

2、网络红包与传统红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网络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网络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 放。因此,网络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但是,网络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因此,“网络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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