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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呼和浩特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全文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7日 09:47:48

(网经社讯)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环境,推动我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或者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数据统计纳入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和新区分别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在呼和浩特市注册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呼和浩特市给予的专项资金支持;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注册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在享受呼和浩特市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享受新区给予的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设立总额为14542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分别列入2020年(1828万元)、2021年(4472万元)、2022年(8242万元)财政预算,对在呼和浩特市注册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呼和浩特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具体负责管理。

第五条 新区设立总额为6297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分别列入2020年(783万元)、2021年(1924万元)、2022年(3590万元)财政预算,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注册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在享受呼和浩特市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新区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新区经济综合运行局具体负责管理。

第六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论证、规范有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资金支持标准具体如下:

(一)对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呼和浩特市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新区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呼和浩特市按照在线交易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新区按照在线交易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三)对经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认定且经营满一年,实际使用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跨境电商综合园区,呼和浩特市给予运营方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对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经营满一年,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呼和浩特市按照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新区按照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五)对租用保税仓储并达到合同约定产能绩效考核目标的跨境电商企业,呼和浩特市给予仓储租赁费用全额资金支持;对在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租用办公场地并达到合同约定产能绩效考核目标的跨境电商企业,新区给予租金全额资金支持。

(六)对企业送检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产生的质量检测费,由呼和浩特市商务局每年据实向检验检测机构支付,企业免缴费用。

(七)对企业从口岸到呼和浩特市的跨境电商进口货物和从呼和浩特市发往口岸的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产生的内陆物流费用,呼和浩特市按照其综合运费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新区按照其综合运费的25%给予资金支持,每家最高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

(八)对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及高校,每培训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呼和浩特市按照每人1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新区按照每人1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按照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和新区经济综合运行局每年联合下发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申报企业向呼和浩特市商务局提交本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将申报材料提交新区经济综合运行局。

第九条 支持资金申请材料

(一)支持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的服务对象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跨境电商双放行清单量、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销售额的数据;

(四)入驻综合园区企业名单、与入园企业签订合同复印件、园区使用面积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

(五)O2O线下体验店项目需提供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

(六)办公及保税仓储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达到产能绩效考核目标证明材料;

(七)物流运输的正式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八)培训会方案、培训会签到册、培训会现场照片及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九)材料真实性确认书,并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十)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牵头,新区经济综合运行局配合,共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应在呼和浩特市商务局网站和新区管委会网站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名单,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和新区经济综合运行局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属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收到用款计划10个工作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商务局拨付资金,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在资金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拨付资金;新区财政金融局在收到用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符合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不再享受本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已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退回资金。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和新区经济综合运行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追回工作。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获得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支持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和新区经济综合运行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跨境电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商务局、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新区经济综合运行局开展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政策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及其他单位制定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和新区经济综合运行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通知》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20号。(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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