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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全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3日 08:33:32

(网经社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精神,有效推进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综试区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第一条  支持“单一窗口”平台建设。对综试区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平台运营、维护、升级给予保障,推动政府相关部门业务系统、跨境电商企业应用系统与“单一窗口”平台对接,对与系统对接的项目给予支持,对完成对接的企业在通关、融资、结汇、退税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二条  支持综试区园区建设。对经认定且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主办方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园区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综试区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

第三条  支持跨境电商物流通道建设。提升南宁空港、南宁国际铁路港对跨境电商的服务能力,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联运”新模式,对开设全货机航线、陆运专线、铁路班列等服务于南宁综试区的国际物流专线按项目投入和运营情况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  鼓励物流仓储建设。在综试区内租用保税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给予免除保税仓租金,最高不超过5年。对跨境电商企业在综试区建立、并被海关批准的进出口监管仓,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1年且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按仓储建设投入额不超过30% 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满1年的,按实际租赁费用不超过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按实际费用不超过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大对综试区财税金融支持

第六条  统筹中央、自治区、市级及县(区、开发区)相关资金支持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用于综试区(2019—2023年)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其中用于本政策第一、四、十三条所述支持方向的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区)按4:6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七条  支持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简化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流程,鼓励在跨境电商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加强跨境电商区域内金融监管协调,发挥监管合力,强化重大风险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

第八条  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跨境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跨境电商产业链的保险业务。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投保费用70%的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

第九条  鼓励引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对在综试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资金额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或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落户的中国500强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支出费用,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对综试区内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经营满1年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在综试区内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入驻企业超过10家且年成交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平台建设费用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扩大跨境电商业务量。对综试区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按其跨境电商业务量、客单价、进出口额、运营情况综合考量后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展销、推介活动,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代公司、报关行等面向综试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培育跨境电商品牌。对出口产品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70% 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商标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产品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设立海外分公司。对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设立海外分公司且单个海外分公司年交易额超过3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每设立一个分公司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加大对综试区用地支持

第十七条  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对于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综试区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仓储物流、冷链物流和生产性服务业中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其出让价格根据工业用地市场情况,参考评估价格,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十八条  综试区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经批准的,原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第十九条  综试区内工业(产业)项目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支付及出让价款缴纳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8〕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创新。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前提下,优化跨境电商检疫风险评估,优化出入境车辆卫生检疫监管制度。

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鼓励高校开展专业教育。对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针对跨境电商的小语种专业或面向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订单班,且专业招生人数50人以上的区内院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和企业孵化。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活动,对带动作用较强的培训活动给予资金扶持,对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在南宁设立的区域性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创新中心、服务基地等给予支持。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按程序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第二十四条  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接受综试区相关部门监管;

(二)属综试区内的电商企业,其进出口额纳入综试区海关外贸进出口统计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与南宁市现行政策重叠,或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有关新政策的,按符合规定的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可重复申报享受。

第二十六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奖补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实施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施行后,原南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7〕8号)同时废止。(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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