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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三人谎称账号被盗刷 多次骗取支付宝赔付被判刑
法治青岛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09:24:24

(网经社讯)三名小伙不务正业,竟然打起了诈骗支付宝的主意,先后诈骗2万余元,不过最终还是被抓获归案。

2018年1月,被告人周某在山东省临沂市“某公司”向李某传授通过电话联系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客服,谎称支付宝账号被盗余额被刷对支付宝公司实施诈骗的方法,李某为此向周某支付费用人民币10000余元。后李某伙同他人多次以该方法实施诈骗犯罪。

被告人周某、李某、石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通过其本人或伙同他人电话联系支付宝公司客服,谎称支付宝账号被盗刷的方式,对支付宝公司实施诈骗。其中周某参与犯罪事实4起,诈骗金额7999.7元;李某参与犯罪事实4起,诈骗金额8159.7元;石某参与犯罪事实3起,诈骗金额6160元。

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6月17日被抓获,被告人李某、石某于2019年5月28日被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退还赃款6600元,被告人李某、石某退还赃款2900元(其他赃款同案人已退)。

即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传授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石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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