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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上海未满12岁男童骑小黄车身亡案一审落槌 ofo公司有过错被判赔6.7万
汪秋言 冯华妹财新网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4日 09:20:17

(网经社讯)历时三年,全国首例12岁以下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一审落判。6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定,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ofo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ofo公司支付男童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财新记者从男童家属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原告不会上诉。

财新此前报道,2017年3月26日,一名11岁男童在上海骑ofo共享单车上路逆行,遭遇车祸身亡。根据涉事男童的小伙伴事后回忆,该小黄车是路边找的,机械锁未打乱密码,可以直接用手按开,他们便骑车上路。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当天几名儿童在路上逆行,领先的男童小高在路口与一辆客车正面相撞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在机动车道上逆行的小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详见财新网:“沪男童骑小黄车身亡案初交锋 ofo公司坚称无责” )同年7月,男童父母将ofo公司告上法庭,并连带起诉涉事司机及客车租赁公司,要求各项赔偿860余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750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后,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与生命权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为了男童父母能够尽快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赔付款,经法院释明,男童父母在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先行撤回了对ofo公司的起诉。

2018年3月6日,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决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向男童父母赔偿55万余元。同时,男童父母以生命权纠纷为案由将ofo公司另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智能锁具,同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60余万元。

据财新记者了解,该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两大争议焦点。

男童父母认为,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受害人未满12周岁,不该骑车上路,但ofo公司投放大量自行车在公共场合,APP上、车身上均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告知受害人不得骑行,加上机械锁易于被手动破解,极易避开APP程序使用,具有安全隐患。

而ofo公司表示,涉案自行车事发当天各种功能装置、制动系统都处于正常状态,车辆不存在缺陷,且APP注册协议中特别提示用户不满12周岁不得使用自行车,故不存在过错。

静安法院最终认定,ofo公司对于受害人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存在过错。ofo对其投放的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该项义务除了确保投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质量合格,即车辆部件装置功能处于正常状态之外,还包括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车辆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到本案中,涉案ofo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所以ofo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

ofo公司代理律师欧阳继华对财新记者表示,他个人认为,该判决有不当之处,一审法院对ofo公司过错的认定是基于推理,而不是基于事实。“一审判决未查清当事人是如何打开的自行车锁,如果涉案车辆系破解密码打开,则属于人为故意损坏车锁,ofo公司是无任何过错的。而法院认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打开,均说明涉案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通常意义上有效地防止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使用车辆的合理标准,从而认定存在管理过错,这是一种推理,并不是对事实的认定,其并未对车锁容易破解打开进行科学鉴定。”

争议焦点之二在于,ofo公司对其车辆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男童父母认为,ofo公司对投放的车辆疏于管理是造成未成年人小高遭遇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对小高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ofo公司则称,公司不存在过错,小高死亡系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法院已经认定肇事机动车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60%的损失应由受害人一方自行承担。

静安法院最终认定,虽然本案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ofo公司对于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涉案ofo共享单车,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ofo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ofo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ofo公司应对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小高的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同时作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单车,还存在逆向骑行、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行为。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父母在对于培养小高形成正确的公私财物道德观念,以及增强日常的安全及规则意识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

此外,关于两原告要求ofo公司收回所有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并更换锁具的诉请,上海静安区法院认为,ofo公司投放的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系供不特定对象使用。该类型共享单车的投放,关涉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系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现两原告作为个体,在本案中主张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欧阳继华表示,目前ofo公司尚未确定是否上诉。但他个人认为,一审判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在法律适用上是错误的。“上述管理义务假设属于过错,虽然可能是交通事故发生的诸多条件中的一个,但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骑自行车上路只要遵守交规,并不会发生事故,而违反交规,无论你是小孩还是成年人都可能会发生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第三人以及涉案当事人违反交规。”

此外,欧阳继华称,依据法律规定,无论是管理人责任还是车辆所有人责任,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均是补充赔偿责任,而并非直接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ofo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男童父母的代理律师张黔林透露,男童父母不会上诉。“这一判决认定了ofo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达到了我们提起本次诉讼的目的。法院判决说理充分,判决公允,我们认可,同时希望社会、企业、家庭一起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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