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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方超强:作为电商平台 京东有权自主选择合作伙伴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0日 09:59:43

(网经社讯)京东“停用”申通快递?8月18日,京东平台停用申通快递发货一事引起强烈关注。事件发酵源于京东在卖家论坛发布《关于合作快递服务调整的通知》,其中提到,因京东开放平台与包括申通快递、国通快递、如风达等在内的多家物流承运商合约陆续到期,8月31日后或无法在系统发货列表中对其进行选择,建议商家切换物流承运商。

据网经社(100EC.CN)了解,京东通知是7月24日下发的,目前京东的商家后台发货列表已经没有申通的选项。除此之外,早在2017年8月,京东就曾终止天天快递、百世快递的合作。

申通内部人士表示,接到商家和网点的反馈后,尝试与京东的相关负责人保持沟通,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该内部人士称京东方面表示,此次终止与服务质量无关。

针对此事,2019年6月,申通与京东开放平台的合同到期之后,双方就续约问题进行沟通。而同一时期,阿里巴 巴集团通过战略投资成为申通快递的实际大股东,京东物流也提出了入驻阿里巴巴旗下电商平台的合作需求,至今未得到响应。“本着公平、对等、共赢的合作原 则,京东与申通无法就续约问题达成一致,只能暂停合作。但我们的合作大门始终继续敞开,期待与申通面向未来,寻找新的合作机会。”京东方面表示。

“京东作为一家电商企业,有权自主选择自身的合作伙伴。京东与申通的原合作协议到期终止后,只要没有合同条款的限制,京东有权选择是否与申通继续合作。”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记者表示,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跟淘宝天猫不开放微信支付和京东支付,美团下架支付宝服务,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方超强律师进而指出,而京东、阿里、美团采取的这些措施,本质上都是商业竞争行为,只不过人们可能忘了,竞争天然就伴随着一方获益和另一方的损失,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在竞争中,一方有损失了,另一方就一定是不正当竞争。

此外,方超强律师也曾表示,京东作为平台运营商,毫无疑问有选择平台的合作方以及合作方式的自由,从这一层面讲京东选择与谁合作,或者不与谁合作,都属于京东自主的权利,而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抑或被口诛笔伐的“破坏市场”的行为。否则,淘宝不与京东物流合作,苏宁易购不对京东物流开放,都可以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非常荒谬的。

除此之外,此前京东关闭天天快递服务接口事件中,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也曾表示,京东说到底是一个电 商平台,是一个企业,有权自主选择自身的合作伙伴。京东停止平台内的天天快递数据接口的行为本身只是选择终止与天天快递的合作而已,即便有不合理之处也是 合同纠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除非京东在停止与天天快递合作的过程中,存在诋毁天天快递商誉以及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兜底性条款,约定范围较大,根据该条的规定,同业竞争的企业之间,任何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 公认的商业道德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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