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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张延来:只在五种情况下互联网公司才应该去打官司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延来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10:38:28

(网经社讯)虽然我本人就是律师,但我从不轻易给客户建议去打官司诉讼从经济学角度是不创造价值的,本质上是一方所得来自于对方所失的零和游戏(刑事案件没有人受益,双输),以创造价值为己任的互联网公司,相信不会在诉讼中获得真正的成就感。

而且,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非常稀缺,法官需要处理的案件堆积如山,以阿来律师本人有限的办案经验,一个诉讼从前期收集证据、立案到法院送达、开庭、判决、上诉、二审开庭、判决、执行,还不包括可能的管辖异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解等程序,全流程走完一年的时间都烧高香了,这些时间、人力、金钱成本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实在有必要三思。西方法律界有句谚语:“法律不理会琐事”,指的就是司法是一种稀缺资源,不要事事都寻求司法解决。

当然,凡事总有例外,碰到下面几种情况,互联网公司不但要打官司,而且要力争打赢,因为这几类诉讼有着非常特殊的意义:

一、争夺市场

在成熟的企业家看来,争夺市场份额绝不仅仅只有商业手段(免费、补贴、提升用户体验等),法律上有些权利就是给企业争夺和抢占市场份额用的,像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都常常是高效的竞争利器。

2011年,一家叫电通的日本企业拿了自己在中国注册的支付方法专利将支付宝和财付通一纸诉状告到法院,阿来律师作为支付宝的代理律师深入研究过这个专利,它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电子支付中核心的步骤,很难绕过去。最有意思的是,阿来律师注意到电通在起诉书中不要求赔一分钱,但要求停止侵权,这个法律术语翻译成口语跟“关门大吉”也差不太多。

笔者目前正在代理的三件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都是基于市场争夺引发的,分别涉及劫持流量、窃取用户数据、去除视频广告后替代播放三种情况,其实质都是恶意抢夺竞争对手的商业机会,如果不诉诸法律,之前努力得来的竞争优势会极速流失。

二、杀鸡儆猴

这种情况也很普遍,指的是通过一个案件警示其他有相同情况的更多相关方,让他们自觉规范好自己的行为。

例如,笔者此前代理的淘宝客作弊的案件,淘宝客由于作弊行为被平台稽查系统识别出来,扣除了佣金,淘宝客向法院主张返还。作为平台方的律师,我得到的指示是只要判决不要和解,平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借此告诉其他作弊的淘宝客,这种行为是不会被姑息和纵容的。

其他类似的情况,包括应对职业打假,治理违规的代理商等等,都需要通过一两个典型案例来震慑和警示其他人,像这种案件互联网公司需要认真对待。

三、品牌维护

这几年大家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阿里、360、京东等公司开始对网络上的一些不实言论发起主动维权,起诉一些造谣的媒体、公关公司或者大V,这在以前并不常见。

同行业竞争对手之间,也越来越频繁的因为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对簿公堂,今日头条就曾声称受到来自“搜狐通过发布会与发通稿方式的大肆诋毁”,进而起诉到法院;猎豹移动甚至把商业诋毁和诽谤的官司打到了美国去。

这些都表明,网络时代下的商业主体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品牌和形象,借助司法途径不仅可以对恶意的不利评价给予制止,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在各个不同阶段发出正面的声音,引起公众的注意,这本身就是一个品牌宣讲的宝贵时机。

理论上,存在被公众关注或被媒体挖掘价值的案件都应该被互联网公司认真对待,例如被行业巨头侵权,就可能打造出一个以小搏大的案例(搜狗曾经用输入法专利迫使谷歌道歉)。

当然,通过诉讼案件获得媒体曝光和品牌宣讲机会有一个大的前提,就是在法律上必须站得住脚,否则变成诉讼“碰瓷儿”了,即便获得了关注,带给企业的影响也是负面的。

四、试探新业务

互联网公司有很多创新业务是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决定了公司是否追加更多资源在新业务上,所以遇到这类案件,应该集中精力对待,甚至某些个案失利情况下仍然要“屡败屡战”,直到取得判例的认可。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跨境电商经营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被职业打假人起诉十倍索赔,有苏州法院支持卖家赔偿,而重庆法院则认定跨境电商的卖家仅提供了新型代购服务,没有从事实际销售,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如此一来,跨境电商的模式都可以按照这种服务的模式来操作,提前跟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一但遇到案件,力争让法官判决支持合同的有效性,然后就可以无所顾忌的开展业务了。

这方面更加典型的案例是亚马逊公司为了“先发货后合同成立”的特殊条款,多次与消费者对簿公堂,并且多次败诉,最终取得胜诉判例,原因就是让自己“先收集用户需求再联系货源”的轻资产模式获得法院认可。

五、标的够大

这种无需多言,争议标的够大的案件,公司一定会重视的。

总结

互联网公司决定要不要参与到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中,背后的依据就是经济学里的成本收益理论,只有那些除去了诉讼的各项开支之后仍能为公司带来价值或者减少损失的案件,才值得尝试,否则就应当采用和解、调解或者赔偿等方式迅速“止血”,避免陷入诉讼泥潭。

记住,没有哪家五百强企业是没经历过诉讼的,也没有哪家五百强企业是靠诉讼做出来的。

  张延来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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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中国政法大学实践导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垦丁网络法学院创始人

   工作经历: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具有法律和计算机双专业学科背景,执业以来完全专注于互联网法律实务工作,担任数十家知名一线互联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代理多个代表性互联网诉讼案件。

   立法与学术

   曾多次参加网络相关立法工作,是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立法小组成员,曾多次参与中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研讨工作。

    个人专著《法眼电商》《网络法战记笔记》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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