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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电商直播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武侯商务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7日 15:04:17

(网经社讯)为保障新政策落地落实,顺利实施,根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武府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电商直播扶持办法”)附则第六条之规定,武侯区商务局牵头制定了如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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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要求 

1

鼓励引进MCN机构

(第一条第一款)

◆1.条款内容

对新设立或迁入武侯区的MCN机构等专业直播运营商,按实缴注册资本每满1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认定要件

(1)“MCN机构”,指联合若干垂直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互联网专业内容生产者(PGC),利用自身资源为其提供内容生产管理、内容运营、粉丝管理、商业变现等专业化服务和管理的机构(下同)。

(2)“实缴注册资本”,指出资方自公司正式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到公司对公账户上的注册资金。

(3)申报企业须在武侯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已实现首次纳税。

◆3.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武侯区企业首次纳税证明》。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专项审计报告(能够反映资本缴纳情况)、银行进账单或验资报告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2

鼓励引进MCN机构

(第一条第二款)

◆1.条款内容

对在全国主流电商直播平台排名前5的MCN机构落户武侯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2.认定要件

(1)“全国主流电商直播平台”,指淘宝抖音、快手、微信、京东拼多多等知名平台。

(2)排名依据申报之日近6个月各平台官方发布或第三方平台新榜、飞瓜数据官方发布进行认定。

(3)落户项目须为区域总部型独立法人机构:业务统辖范围在四川省及以上区域,对该区域内同一投资来源的所有企业履行管理、结算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其直接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须经工商注册登记)原则上不少于3个。

(4)落户项目须为上述背景投资者对武侯区的直接投资,且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

(5)申报企业须在武侯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已实现首次纳税。

◆3.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武侯区企业首次纳税证明》。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项目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排名证明材料。

(4)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5)区域总部基本职能及业务统辖范围的授权文件和证明材料,其直接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的业务合同、财务证明、税务凭证和投资额等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4.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3

鼓励引进MCN机构

(第一条第三款)

◆1.条款内容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示范企业的MCN机构落户武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2.认定要件

(1)“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示范企业”,须经相应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2)落户项目须为区域总部型独立法人机构:业务统辖范围在四川省及以上区域,对该区域内同一投资来源的所有企业履行管理、结算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其直接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须经工商注册登记)原则上不少于3个。

(3)落户项目须为上述背景投资者对武侯区的直接投资,且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

(4)申报企业须在武侯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已实现首次纳税。

◆3.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武侯区企业首次纳税证明》。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项目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电商示范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4)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5)区域总部基本职能及业务统辖范围的授权文件和证明材料,其直接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的业务合同、财务证明、税务凭证和投资额等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4.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4

鼓励MCN机构聚集

(第二条第一款)

◆1.条款内容

房租补贴。对新入驻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缴纳了办公场地租金,年度网络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梯度标准的MCN机构,经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认定,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6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

◆2.认定要件

(1)企业在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内实际发生了租房行为,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房租。

(2)房租减免梯度支持表:

(3)申报企业须在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已实现首次纳税。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武侯区企业首次纳税证明》。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办公用房的合同、发票、完税凭证、产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专项审计报告(能够直观反映年度网络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后台数据、商品销售清单、票据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5

鼓励MCN机构聚集

(第二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装修补贴。对新入驻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每年或两年平均经济贡献达到相应梯度标准的MCN机构,经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认定,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

◆2. 认定要件

(1)年度经济贡献,指四税(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全口径在1个自然年度或1个首税财务年度中的入库数之和。

(2)企业在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内实际发生了办公场所装修行为,且在交房或签订租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装修并入驻办公。

(3)装修补贴梯度支持表:

(4)申报企业须在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已实现首次纳税。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武侯区企业首次纳税证明》。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装修合同、产权证明、装修许可证明、发票、完税凭证、装修资金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4)年度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6

鼓励MCN机构壮大发展

(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

◆1. 条款内容

(1)对MCN机构独家签约年带货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顶级头部主播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MCN机构独家签约3名以上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含)-1亿元主播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MCN机构独家签约5名以上年带货销售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主播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述三项企业可以同时享受。

◆2. 认定要件

“年带货销售额”,指申报之日上一自然年度或近一年内直播期间下单总金额减去商品退换货周期内退货订单总金额的实际成交金额。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经纪合同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能够证明为独家签约)。

(4)专项审计报告(能够直观反映年带货销售额)、后台数据、商品销售清单等带货销售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

鼓励MCN机构成立

独立的电商公司(第四条)

◆1.条款内容

对MCN机构在武侯区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首次实现网络年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武侯产品网络年零售额占比达到50%以上,再奖励5万元。

◆2. 认定要件

(1)“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指企业年零售额超过500万元且增长势头良好,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后被纳入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统计库。

(2)“武侯产品”,指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武侯区的生产制造型企业所生产的实物产品。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与电子商务销售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主体与电子商务销售公司关系证明材料。

(4)经区统计部门认定的入库证明材料和网络年零售额证明材料。

(5)如涉及“武侯产品”销售,还须提供能够反映其网络零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生产制造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统计局。

8

鼓励头部主播聚能发展

(第五条)

◆1. 条款内容

对在全国主流电商直播平台排名前10的头部主播在武侯区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按其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2. 认定要件

(1)“全国主流电商直播平台”,指淘宝、抖音、快手、微信、京东、拼多多等知名平台。

(2)排名依据申报之日近6个月各平台官方发布或第三方平台新榜、飞瓜数据官方发布进行认定。

(3)“实缴注册资本”,指出资方自公司正式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到公司对公账户上的注册资金。其中,头部主播出资比例不低于50%。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头部主播排名证明材料。

(3)电子商务销售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专项审计报告(能够反映资本缴纳情况)、银行进账单或验资报告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9

鼓励投资机构协同招商

(第六条)

◆1. 条款内容

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入其投资的电商直播项目,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超过20%的,按其实缴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被认定为市级高能级产业化重大项目,再奖励5万元;如被认定为市级特别重大项目,再奖励10万元。

◆2. 认定要件

(1)注册资本实缴比例,指出资方自项目公司正式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到公司对公账户上的注册资金与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的比值。

(2)“市级高能级产业化重大项目”“市级特别重大项目”,须经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推荐、遴选、入库等相关材料,投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能证明投资关系和投资额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专项审计报告(能够反映资本缴纳情况)、银行进账单或验资报告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如为“市级高能级产业化重大项目”或“市级特别重大项目”,须提供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10

鼓励传统生产型企业直播应用

(第七条第一款)

◆1. 条款内容

对通过自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纳税零售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认定要件

(1)“传统生产型企业”,指生产制造实物产品的企业。

(2)“直播纳税零售额”,指直播期间下单总金额减去商品退换货周期内退货订单总金额的实际成交金额。

(3)“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指企业年零售额超过500万元且增长势头良好,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后被纳入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统计库。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专项审计报告(能够直观反映年直播纳税零售额)、后台数据、商品销售清单等直播纳税零售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经区统计部门认定的入库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统计局。

11

鼓励传统生产型企业直播应用

(第七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对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纳税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认定要件

(1)“直播纳税零售额”,指直播期间下单总金额减去商品退换货周期内退货订单总金额的实际成交金额。

(2)“佣金”,指项目主体支付给第三方服务企业的固定基础费用(“坑位费”),不包含销售提成。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协议、合作协议或服务合同以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专项审计报告(能够直观反映年直播纳税零售额)、后台数据、商品销售清单等直播纳税零售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12

鼓励企业建设实体直播间

(第八条)

◆1. 条款内容

对武侯区企业自建5个(含)以上实体直播间,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个直播间2万元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 认定要件

(1)直播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选址原则:无安全隐患、固定合法建筑,独立空间,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间。

②装修标准: 地面铺设地砖或地板,墙面经乳胶漆涂刷(玻璃墙面除外),电路等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③设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或电脑(自带或外接专业摄像头、麦克风)、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灯光设备(主播两侧提供补光灯、正面提供环形美颜面光灯)、桌椅设施、货架、各类支架等。

(2)“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指直播间自开展首场直播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直播场次不低于30场,每场直播时长不低于2小时。

(3)直播间须为电商直播扶持办法生效后新建,并经审核认定部门实地检查。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每个直播间照片。

(5)开展首场直播时间、申报之日最近一场直播时间、直播场次、单场直播时长等运营时间证明材料。

(6)审核认定部门现场检查评审表。

(7)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13

鼓励建设创新创业载体

(第九条)

◆1. 条款内容

对获得区新经济主管部门、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从事电商直播项目孵化的,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5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2. 认定要件

“创新创业载体”,须经上述各级主管部门认定。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创新创业载体认定材料。

(4)项目主体运营资质证明材料。

(5)所孵化电商直播项目详细介绍。

(6)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新经济局。

14

鼓励孵化企业成长

(第十条)

◆1. 条款内容

对获得区新经济主管部门、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入驻孵化的电商直播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标准,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的产业扶持。

◆2. 认定要件

(1)“创新创业载体”,须经上述各级主管部门认定。

(2)“年度经济贡献”,指四税(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全口径在1个自然年度或1个首税财务年度中的入库数之和。

(3)“实际经济贡献”,指上述四税全口径入库数之和在武侯区的地方留成部分。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创新创业载体认定材料。

(4)年度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新经济局、区税务局。

15

鼓励优秀直播企业和人才认定

(第十一条)

◆1. 条款内容

对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电商直播企业,独家签约主播年带货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向企业和个人颁发“武侯区电商直播先进企业”和“武侯网红”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

◆2. 认定要件

(1)“年度经济贡献”,指四税(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全口径在1个自然年度或1个首税财务年度中的入库数之和。

(2)“带货销售额”,指直播期间下单总金额减去商品退换货周期内退货订单总金额的实际成交金额。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经纪合同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能够证明为独家签约)。

(4)专项审计报告(能够直观反映年带货销售额)、后台数据、商品销售清单等带货销售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16

鼓励营造电商直播氛围

(第十二条)

◆1. 条款内容

对武侯区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举办全国性、省级、市区级规模,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各类电商直播节,电商峰会、论坛、推介会、资源对接会活动,全年累计不少于10场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2. 认定要件

(1)每场活动参与企业不少于30家或参与人数不少于50人。

(2)每场活动举办前须至少提前3日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每场活动须经市级(含)以上媒体报道。

(4)补贴金额不超过全年举办活动的实际总支出。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活动备案材料。

(4)活动开展证明材料及活动效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方案、签到册、现场照片、媒体宣传材料等)。

(5)服务合同、票据等活动支出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二、申报程序 

◆(一)初审

符合相关奖励(补贴)或财政扶持条件的申报主体,须先在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经济贡献返还类)》《武侯区企业首次纳税证明》(以下统称“申请及审核表”)等相关表格进行填报,各类所需表格及其他证明材料等一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由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二)审核

各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及审核表”上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后,转报审核认定部门进行单独或联合审核(申报财税扶持资金以及涉及税收门槛的条款,还须先提交税务部门对企业税收情况进行审核或出具相关税收证明)。

◆(三)审批

审核认定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聘请第三方平台行业专家进行专家评审,在“申请及审核表”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由审核认定部门汇总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汇总上报区领导审批。

◆(四)实施

由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的审批文件或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的审议意见,向申报主体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拨付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均须填写)。

(二)《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申请奖励或补贴类填写)。

(三)《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经济贡献返还类)》(申请贡献返还类填写)。

(四)《武侯区企业首次纳税证明》(申请新办企业扶持类填写)。

(五)申报主体的资质、投资背景、股权结构等相应证明材料。

(六)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七)涉及线上交易数据的条款须提供支付宝、微信、银联支付等网络支付端口数据凭证。

(八)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此条仅限申报贡献返还类扶持条款,使用“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申报财政扶持资料的,须同时提供对应“电子缴款凭证”,即“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加“电子缴款凭证”为一套完整的税票资料)。

(九)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十)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文字材料如为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的,应一并提交翻译件,翻译件原则上应经公证或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下载申报材料附件。

 四、其他要求 

(一)企业申报补贴和奖励资金时,应提交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审核后退还。

(二)申报材料以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须真实、完整、清晰。

(三)申报材料用A4纸张(凭证、报表则按A4大小折叠)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所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和申报企业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留存。

(四)所申报的各类扶持奖励不得与武侯区出台的类似扶持政策重复享受。

(五)各街道办事处在将区财政局下拨资金拨付给企业后,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区商务局留档。

 五、有关说明 

(一)审核认定部门:单一审核认定部门,按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确定;共同审核认定部门,按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确定的排在首位的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二)申报主体责任:凡不按照电商直播扶持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欺骗、瞒报等手段进行骗补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将由相关部门追回所给予的全部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依据电商直播扶持办法享受新办企业扶持条款的范围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时间在2020年9月5日之后的企业。“新办企业扶持条款”是指包含有注册资本奖励、开办奖励、房租补贴、装修补贴等内容,或具有上述内容性质的政策条款。

(四)将工商和税收关系从成都市其他区(市)县迁转到我区的企业,可按新办企业享受电商直播扶持办法,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对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

(五)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侯区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武府办发〔2020〕28号)。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或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调整后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六)电商直播扶持办法申报时间为每年每季度的首月,即1月1日-1月31日,4月1日-4月30日,7月1日-7月31日,10月1日-10月31日。

(七)本实施细则各未尽事宜和争议事项由区商务局、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相关名词解释 

(一)自然年度: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度。

(二)首税财务年度:以企业在我区的首税时间为计算起点的连续12个月。

(三)首税(首次纳税):首次在我区缴纳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任意之一,企业自愿将印花税首次缴纳时间视作首税时间的除外。

(四)独立法人机构: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区设立的能独立承担业务并进行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已获取法人资格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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