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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5亿人有关! 七部门出手整治网络直播行业乱象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 09:05:23

(网经社讯)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重点规范网络打赏行为,推进主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直播平台文化品位,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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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网络直播行业存在传播历史虚无主义、淫秽色情信息,打“擦边球”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乱象。同时,暴露出主体责任履行 不力、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等问题。为了聚焦解决行业突出问题,净化直播行业生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制定实施该《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直播平台对照相关规范,对主播账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网络主播行 为,防范非理性、激情打赏,遏制商业营销乱象。以强化高品位文化产品供给为目标,推动网络直播平台强化主流价值引领,树牢正确导向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有效提升直播平台“以文化人”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力量。

《意见》强调,网络直播平台要建立健全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和直播带货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网络主播 账号在单场受赏总额、直播热度等方面合理设限,要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 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督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网络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 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网络直播用户广泛参与网络直播行业治理,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积极健康、内容丰富、正能量充 沛的网络直播空间。

此前,2020年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8060.html),对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行为进行严格约束管理。同时,在去年的双11大促中,淘宝直播、抖音直播、快手直播等平台也都出现不少问题,中消协更是直接点评汪涵、李雪琴、李佳琦直播间。

2020年直播电商“二次爆发”成为新增长点,直播成为电商“标配”,商家、品牌等的“新基建”。受疫情影响,直播带货“火”出了新高度。淘宝、京东、快手、抖音,以及众多线下商家的纷纷入局,加快了直播带货的发展速度。

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 《2020年(上)中国直播电商数据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直播电商交易规模达4561.2亿元,预计全年交易规模达到9712.3亿元,直 逼万亿大关。2017-2019年,国内直播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分别为:196.4亿元、1354.1亿元、4437.5亿元。其中,2018年增长率高达 589.46%,2019年增长227.7%,2020年增长预计为118.86%,连续三年保持三位数的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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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定义直播电商为商家/品牌等借助直播平台或电商平台直播板块来触达用户,让用户了解产品各项功能及促销信息,从而实现购买的交易行为。直播电商产业链包括直播平台、供应商、主播、MCN机构、电商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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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直播电商包括MCN机构、主播、零售电商、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服务商六大类型。在产业链中包括的主要平台有:1)MCN机构:如涵、谦寻、美one、蜂群文化、大禹网络、网星梦工场等;2)主播:薇娅、李佳琦、张大奕、雪梨、罗永浩 、辛巴、散打哥等;3)零售电商:淘宝直播、多多直播、京东直播、苏宁直播、蘑菇街直播、唯品会直播、小红书直播等;4)短视频平台:抖音、快手、火山、B站、斗鱼等;5)社交平台:微信、微博、MOMO;6)服务商:有赞微盟等。

附全文:

国信办发文   〔2021〕 3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扫黄打非”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电局: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年2月9日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以其内容和形式的直观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迭代升级,网络直播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其媒体属性、社交属性、商业属性、娱乐属性日益凸显,深刻影响网络生态。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商业营销混乱、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严重制约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给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为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保护广大网民合法权益,倡导行业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依法办网、依法治网,准确把握网络直播行业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有效解决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痛点问题,科学规范行业运行规则,构建良好产业生态,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积极健康、内容丰富、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直播空间。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1.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互联网直播信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网络直播平台法定职责义务,落实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清单,对照网络直播行业主要问题清单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总编辑负责、内容审核、用户注册、跟帖评论、应急响应、技术安全、主播管理、培训考核、举报受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2.明确主播法律责任。自然人和组织机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落实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网络主播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超许可范围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不得从事平台内或跨平台违法违规交易;不得组织、煽动用户实施网络暴力;不得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等线上线下违法活动。

  3.强化用户行为规范。网络直播用户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不得在直播间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不得组织、煽动对网络主播或用户的攻击和谩骂;不得利用机器软件或组织“水军”发表负面评论和恶意“灌水”;不得营造斗富炫富、博取眼球等不良互动氛围。

三、确保导向正确和内容安全

  4.提升主流价值引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强化导向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扶持优质主播,扩大优质内容生产供给;培养网络主播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有效提升直播平台“以文化人”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力量。

  5.切实维护网民权益。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规范收集和合法使用用户身份、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行为;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引导和规范用户合理消费、理性打赏;依法依规留存直播图像、互动留言、充值打赏等记录;加大对各类侵害网民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网络直播行业秩序。

  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应当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7.筑牢信息安全屏障。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制,具备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对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直播信息服务,应严格进行安全评估;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技术制作、发布的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8.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利用网络直播颠覆国家政权、散播历史虚无主义、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淫秽色情、造谣诽谤、赌博诈骗、侵权盗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清理低俗庸俗、封建迷信、打“擦边球”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四、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9.强化准入备案管理。开展经营性网络表演活动的直播平台须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ICP备案;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并进行ICP备案;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及时向属地网信等主管部门履行企业备案手续,停止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备案。

  10.构建行业制度体系。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对主播账号实行基于主体属性、运营内容、粉丝数量、直播热度等因素的分类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网络主播账号应当在单场受赏总额、直播热度、直播时长和单日直播场次、场次时间间隔等方面合理设限,对违法违规主播实施必要的警示措施。建立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明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应当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建立直播带货管理制度,依据主播账号分级规范设定具有营销资格的账号级别,依法依规确定推广商品和服务类别。

五、增强综合治理能力

  11.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网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网络直播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生态治理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扫黄打非”部门要履行网上“扫黄打非”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重特大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落实网络接入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管理;公安部门要全面提升对网络直播犯罪行为实施全方位遏制打击力度;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网络表演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网络表演行业自律;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监督管理;广电部门要研究制定网络视听节目等管理规范及准入标准。

  12.积极倡导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网络直播行业治理,切实加强网络直播平台和政府、媒体、公众间的信息交流和有效沟通,构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的良好舆论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拓宽举报渠道,简化举报环节,及时受理、处置并反馈公众投诉举报。

  13.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网络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参与净化网络直播环境、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为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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