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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司机送货途中发病身亡 公司:他不是员工 法院:存在劳动关系
王艳《南方工报》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4日 09:21:39

(网经社讯)货运司机曾某于2018年3月4日入职东莞某物流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6月10日,在为公司送货途中,曾某突发心肌梗塞当场死亡。事后,家属要求公司发放曾某生前工资并按照工亡支付相关待遇,但公司认为其与曾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拒绝支付曾某生前的任何工资以及工亡待遇。此案在东莞工会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积极维护了曾某的权益

  曾某家属称,曾某入职时,双方曾口头约定:无论当天有无货物,曾某每天早上都要到公司,询问档口是否有运输业务等待装货;除了在该公司运货,曾某不能到其他公司运货;如果曾某对运费单价不满意,可要求加价但不能拒绝运货。据此,家属诉请确认曾某属于该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则辩称,曾某与公司属于共同承担油费、均分运费的利益分配方式,曾某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也不接受公司进行考勤管理,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在工会律师帮助下,曾某家属向东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庭审中,法院认为曾某作为该物流公司司机,为公司运输货物,其所提供的劳动是其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按月与曾某结算,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同时,公司的《车辆随车记录表》中也记载有“休息”“借支”“工资”等内容。如果双方为合作关系,应当无需记录其休息情况,这侧面证明曾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组织从属性,需要接受公司监管,可见,在曾某身亡前,公司是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公司主张的费用结算,是油费均摊后运费均摊,属于提成模式,而提成模式属于计件工资,是劳动关系的计薪方式之一。因此,法院判决:曾某生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存较大风险

  东莞市总工会工会律师、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王晓敏律师表示,本案中曾某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事故后家属仅提供一张《死亡证明》,对于确认劳动关系存在较大风险。诉讼中,公司一再主张与曾某存在的是合作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但双方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因此只能从其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剖析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以及将“合作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区别作详细对比分析而予以认定。

  王晓敏建议,作为企业一方,若经营过程中存在合作的模式,应当签署合作协议等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以证明双方的关系,避免日后产生纷争;而对于劳动者一方,入职时应当强烈要求与企业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保障权益,否则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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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货运劳动关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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