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8月13日消息,近日,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书铭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03民终10152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根据协议约定,书铭公司在其推广空间嵌入58同城宝推广代码,针对书铭公司平台用户进入58同城宝推广页面的继续点击行为,将按照协议及58同城宝相关规则向书铭公司计算和支付分成款项。现五八公司结算了部分款项,就剩余款项,以书铭公司存在作弊行为为由扣除。
就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五八公司提交的证据,书铭公司在合作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同一用户频繁点击、切换多城市、点击多类目等行为,有违常人使用习惯,书铭公司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故五八公司关于书铭公司存在作弊行为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据网经社(100EC.CN)了解,关于作弊后应扣除的分成款金额,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中并未约定此情形下具体扣减比例,五八公司根据系统自行测算扣减60%的金额,没有依据,且该比例过高,故一审法院予以调整。因4月已结算金额超过了90%,故五八公司扣除剩余4月未结算金额在合理范围。对于3月结算金额,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扣除20%,扣减已结算部分,五八公司应再向书铭公司支付660730.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