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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刷单”构成虚假广告罪
我看刑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2日 10:51:10

(网经社讯)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杰,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杰犯虚假广告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杰及其辩护人沈枫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志杰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设立公司,为朱某等不特定的淘宝店主提供刷单服务,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淘宝店铺的交易量以及好评度,以此提升淘宝店铺的信誉,促进淘宝店铺的成交量。由淘宝店主将本金与刷手的佣金一起汇给被告人张志杰提供的四张银行卡内(建设银行:62×××93,卡主:陈某2;兴业银行:62×××11,卡主:陈某1;建设银行:62×××77,卡主:吴某;兴业银行:62×××13,卡主:林某)。之后,被告人张志杰通过组织刷手(另案处理)进行刷单,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其还将部分刷单业务报给一个网址为“ADY369.com”的刷单平台,并把本金和佣金一起转账给平台,从中赚取佣金差价。被告人张志杰为朱某等淘宝店主刷单的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074795元,其中,其为朱某刷单的金额共计2596363元。被告人张志杰因刷单提取的佣金而获得的违法所得为145200元。

因为“ADY369.com”的刷单平台采取让刷手先垫资本金的方式来刷单,刷单成功后由平台再付给本金和佣金。后该平台于2019年3月28日关闭,导致接单的刷手未领到本金和佣金,故频繁找朱某的淘宝店铺要求退款,被告人张志杰无法赔偿该巨额损失,后朱某报案处理。被告人张志杰于2019年5月15日在莆田火车站候车室被福州铁路公安处莆田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志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志杰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志杰已取得朱某谅解,且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志杰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设立公司,为朱某等不特定的淘宝店主提供刷单服务,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淘宝店铺的交易量以及好评度,以此提升淘宝店铺的信誉,促进淘宝店铺的成交量。由淘宝店主将本金与刷手的佣金一起汇给被告人张志杰提供的四张银行卡内(建设银行:62×××93,卡主:陈某2;兴业银行:62×××11,卡主:陈某1;建设银行:62×××77,卡主:吴某;兴业银行:62×××13,卡主:林某)。之后,被告人张志杰通过组织刷手(另案处理)进行刷单,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其还将部分刷单业务报给一个网址为“ADY369.com”的刷单平台,并把本金和佣金一起转账给平台,从中赚取佣金差价。被告人张志杰为朱某等淘宝店主刷单的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074795元,其中,其为朱某刷单的金额共计2596363元。被告人张志杰因刷单提取的佣金而获得的违法所得为145200元。

因为“ADY369.com”的刷单平台采取让刷手先垫资本金的方式来刷单,刷单成功后由平台再付给本金和佣金。后该平台于2019年3月28日关闭,导致接单的刷手未领到本金和佣金,故频繁找朱某的淘宝店铺要求退款,被告人张志杰无法赔偿该巨额损失,后朱某报案处理。被告人张志杰于2019年5月15日在莆田火车站候车室被福州铁路公安处莆田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另查明,朱某于2019年5月28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张志杰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5月15日,福州铁路公安处莆田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莆田火车站候车室内,抓获涉嫌诈骗的被告人张志杰。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张志杰的身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无犯罪前科;各证人的身份信息。

(3)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证实朱某转账给吴某的记录及请张志杰帮忙刷单的聊天情况;朱某于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汇给吴某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10432.1元;朱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张志杰沟通,委托被告人张志杰刷单以及给予好评的事实。

(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朱某已将兴业银行(温梓伟)银行交易明细提供给公安机关;朱国文通过温梓伟(卡号:62×××17)转账给陈某1、陈某2、吴某、林某共计人民币2596365元。

(5)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及客户信息,证实吴某建设银行(卡号为:62×××77)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0日的转账记录及客户信息;吴某的光大银行卡(卡号为:62×××19)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4月1日的银行交易记录。

(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志杰的家属已经赔偿朱某的部分损失,对余款的损失还款进行协商;朱某对被告人张志杰的行为表示谅解。

(7)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新一代,证实吴某尾号为5914的银行卡2018年8月31日的银行交易记录及用户资料;吴某、林丽金收到的刷单的金额,总除掉张国兴、陈秀茹、陈开勇、林丽宫、何引珍等非刷单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1799221元。

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志杰能够辨认出陈某2、林某;朱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张志杰。

3.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志杰系其弟弟,其有提供兴业银行卡号为62×××13的银行卡给被告人张志杰使用;被告人张志杰从事淘宝刷单的行为,自己帮忙刷了几次单。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兴业银行卡号为62×××11的银行卡于2018年被儿子被告人张志杰拿去使用,后来被弄丢了。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张志杰的妻子,提供光大银行卡号为62×××19的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号为62×××77的银行卡给被告人张志杰使用。

(4)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年初的时候,其应朱某要求,去被告人张志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现场考察,觉得被告人张志杰的公司规模挺大的,应该比较靠谱,就和朱某说妥当,可以继续合作。

(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张志杰的同学,其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拿给他使用(卡号62×××93)。

(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了其的淘宝店铺的定制家具的推广与销售,与被告人张志杰刷单公司合作两次。第一次是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合作刷单一个多月,合作很顺利;第二次是2019年2月22日到2019年3月28日,开始比较顺利,从2019年3月12日开始出现问题,后被被告人张志杰骗走了5万元。共计被被告人张志杰骗走80多万元。

4.被告人张志杰的供述:供称2018年年初,其开始替人做一些刷单的业务(做虚拟的买卖),如果刷单数额大的,其有提交给提代刷平台(ADY369广州公司)刷单。其帮忙朱某淘宝店铺刷单总金额约为250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杰作为广告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5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志杰犯虚假广告罪成立。被告人张志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赔偿他人的损失,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志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志杰在审理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志杰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志杰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家楠

人民陪审员  郑亚龙

人民陪审员  刘秀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宇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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