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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二十条”来了!国务院重磅文件公布 提升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0日 15:31:18

(网经社讯)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个方面提出20条政策举措,初步搭建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其中提到,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投入力度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详见网经社专题:https://www.100ec.cn/zt/gwysj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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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网经社B2B与跨境电商部
作者|王添蓉
审稿|莫岱青
题图|网经社图库

以下为网经社数字经济台(DE.100EC.CN)为您带来的《意见》要点: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投入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2、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基础,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

3、顺应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整体工作统筹,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强化督促指导。

5、积极鼓励试验探索。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发挥好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开放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推动数据要素相关技术和产业应用创新。

6、稳步推进制度建设。围绕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通和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治理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及标准。

一、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

《意见》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提出相关意见。

“数据二十条”的主要内容是把握一条主线,构建四个制度,推进四项措施。坚持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线,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目标。

下面,先和小编一起来看下《数据基础制度20条原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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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坚持开放发展,推动数据跨境双向有序流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支持外资依法依规进入开放领域,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国际化市场。针对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

此外,“数据二十条”并不是只为数字经济服务,实体经济也是聚焦的对象。“数据二十条”特别提出,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投入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二、31省市纷纷出台数据要素政策规划

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据国家工信安全中心测算数据,2029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545亿元,“十三五”期间市场规模复合增速超过30%;“十四五”期间,这一数值将突破1749亿元,整体上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近年来,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各地积极开展探索。

北京市

《北京市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利用2~3年时间,制定一批数据要素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开放一批数据创新应用的特色示范场景,推动一批数字经济国家试点任务率先落地,出台一批数字经济产业政策和制度规范,加快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数据服务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全国率先建成活跃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数据要素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显著发挥,将北京打造成为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和创新高地。

天津市

《天津市加快数字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要素潜在新价值。完善数据要素市场规则:健全数据要素生产、确权、流通、应用、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具有活力的数据运营服务生态,制定数据交易管理办法,完善数据资源确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健全数据要素市场监管体系,推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

上海市

《推进上海经济数字化转型赋能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数据新要素专项行动。更好激活数据“流量”。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深化数据资源市场化配置、资产化管理、场景化开放、便利化流通的新格局。全方位增强城市数据要素禀赋优势,打造要素流通、设施互通、产业融通、机制畅通的国际数据港。

重庆市

《重庆市数字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提出,激活新要素,充分发挥海量数据价值。完善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持续增强数据要素的集聚和利用效率。以数据采集、数据确权、数据标注、数据定价、数据交易、数据流转、数据保护等为重点,加速推进数据要素价值化进程。

河北省

《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提出,培育数字要素市场。支持建设大数据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定价机制,完善数据交易、结算、交付、安全保障等功能,促进数据资产市场化流通。探索建立数据交易过程中资产的交易流转、权属证明、权益保护等机制,构建市场化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和数据资产交易规则。

山西省

《山西省数字企业发展2022年行动计划》提出,持续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深化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试点。组织开展全省DCMM宣贯、培训,提升各领域企业数据管理意识和能力。围绕金融、零售、消费品、焦化、钢铁、有色、农业、装备制造、新材料、能源等行业,组织企业开展评估工作,遴选行业领域优秀案例标杆,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全领域数据管理能力提升。推动本地机构开展DCMM技术咨询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储备,培育其DCMM技术咨询服务的全方位能力。

辽宁省

《数字辽宁发展规划(2.0版)》提出,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场景优势,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到2025年,数据要素市场化体系基本建立,重点行业数据库趋于完善,广泛开发数据应用产品。以政务大数据带动民用、商用大数据协同发展。拓展数据资源采集渠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推动行业数据、第三方社会数据有序汇聚。

吉林省

《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托全省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实现数据有效汇集整合、资源共享。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明确公共数据范围和提供单位。建设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落实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规范各类市场主体数据资源使用行为。规范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预警、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激发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数据要素潜能,以数据流促进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高效贯通,充分发挥数据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推动数据从资源到资产、资本的转化,以应用促改革、促转型、促发展。

江苏省

《江苏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步伐。公共数据资源汇聚、管理、流通、开放的体系基本形成,开展一批有影响力的数据开发利用试点,各类主体数据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数据确权、定价、交易、资本化有序展开,数据清洗、标注、评估等数据交易服务新业态不断涌现,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数据价值得到进一步释放。

浙江省

《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推进数据要素服务化应用。探索推进数据要素配置流通。探索社会数据市场化运营机制,探索研究数据产品与服务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引导市场主体开展数据交易。应用区块链、数据安全沙盒、隐私计算等技术推动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规范培育市场化数据应用服务主体、公益性数据服务组织和研究机构,发展数据清洗、建模、可视化、信用评价等数据服务,培育数据开发利用产品、产业体系,完善数据创新应用服务生态。

安徽省

《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农业、工业、交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社保、卫生健康、金融等领域数据开发利用规范化。探索数字江淮中心法定机构建设,鼓励政企合作开展数据运营。实施数据要素流通工程,探索规范的数据市场化流通、交换机制,打造全国一流的数据交易场所。探索促进数据流通和数据资产转化,保护交易主体权益,打造数据融通、交易便捷、服务协同的生态圈。

福建省

《福建省“十四五”数字福建专项规划》提出,发挥数据关键生产要素作用,建立健全全省一体化数据资源管理应用体系,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进数据资源市场化,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市场化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服务体系。支持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地建设综合性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数据服务。

江西省

《江西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取得新进展。数据资源体系基本建成,数据确权、定价、交易等机制初步建立。省级数据资源池基本建成,市级数据资源池全面接入,实现政务、工业、农业、交通、教育、医疗、金融、文化和旅游等重点领域数据有序汇聚和安全调用。政务数据有序开放共享,政企数据高度融通,企业和个人数据汇聚通道畅通,实现数据资源集聚共享和流通交易,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达到中部地区领先水平。

山东省

《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提出,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构建完善全省一体化大数据资源体系,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全面强化数据供给,深化数据创新应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数据创新驱动作用。

河南省

《河南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价值体系。开展数据要素价值化试点,加强数据标准制定、确权、定价、流通、资本化、监管研究,探索建立数据流通机制、应用体系、监管与安全体系,推进数据由资源化向资产化、资本化过渡,建设数据价值化试验基地。

湖北省

《湖北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数据要素资源体系基本建成,数据开放和流通机制逐步完善,形成数据资产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和融合应用的运营生态。推进数据要素资产化运营。探索建立多样化的数据开发利用机制,通过数据开放、授权应用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对专题数据进行开发应用,支持地方政府联合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协同开展面向场景的数据融合应用。

湖南省

《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数据市场定价、收益分配、交易监管等机制,根据国家部署,探索建立湖南大数据交易中心,搭建湖南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数据交易、结算、交付、安全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引导、规范市场主体开展数据交易。

广东省

《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明确了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五大类主要任务:一是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创新公共数据运营模式,健全公共数据管理机制,完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化管理,强化政府内部数据共享,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二是激发社会数据资源活力。加快数字经济领域立法,推进产业领域数字化发展,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构建数据产业创新生态。三是加强数据资源汇聚融合与创新应用。统筹构建先进算力和数据新型基础设施,推进政务大数据中心建设,推动“粤治慧”平台建设,推进重点领域数据创新应用,健全数据融合应用管理制度和标准。

海南省

《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动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创新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等相关制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推动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积极推动安全有序开放基础电信业务。

四川省

《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制定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建立数据分类管理和报备制度,推动数据资源管理地方立法。建立社会数据开发利用机制,加大数据采集、加工、存储、分析和应用力度,促进数据价值增值。创新大数据应用模式,加快构建产业、城市管理、信用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研究制定数据权属界定、流通交易规则,推动开展数据资产确权、评估、定价、质押、抵押。发挥数据经纪商等市场中介作用,扩大数据市场交易。探索数据跨境流动试点。

贵州省

《贵州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深化数据价值探索,激发数据要素流通新活力。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动数据要素汇聚、共享、开放与流通,搭建一批数据要素汇聚流通平台,创建安全可靠开发利用模式,以场景建应用,以应用促产业,探索数据有序开发利用的机制和路径,打造全国一流的数据要素集聚开发基地及数据流通市场。

云南省

《云南省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支持大理州探索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化试点城市,推进数据安全和数据要素一体化治理。研究论证设立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规划建设集成智能撮合、合规公证、可信流通、价格生成、跨境通道等功能的综合性数据流通应用共性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数据要素创新试验区等试点示范项目落地云南。

陕西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培育数据要素驱动业。平台经济: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支持煤炭、地质、汽车、医药、化工等领域优势企业与互联网企业深度合作,打造协同制造平台、电商平台、物流平台;大力发展线上线下结合、跨界业务融合新模式,在医疗、养老、教育、健康等领域建设生活服务平台。

甘肃省

《甘肃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规划》提出,创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甘肃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重点提升算力服务品质和利用效率,积极承接后台加工、离线分析、存储备份等非实时算力需求,打造面向全国的非实时性算力保障基地。

青海省

《2022年青海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要点》提出,加快推动社会各领域大数据汇聚融合应用,充分挖掘数据价值,拓展丰富大数据应用场景。《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5G产业、大数据产业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智能科技产业。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探索建设呼和浩特大数据服务交易平台。针对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探索形成包括数据源、模型算法、可视化组件、应用平台、数据安全、工具组件、数据治理、云资源等在内的数据产品体系。积极引入京东万象、聚合数据、数据宝、天眼查等平台型数据交易服务企业入驻呼和浩特市,不断壮大数据服务交易产业,把呼和浩特市建成全国重要的数据服务交易市场。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着力推进数据要素高效配置与价值提升。培育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模式创新。激活数据资源应用价值。以释放数据价值为导向,加强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保护等规则体系研究。探索建立社会数据市场化运营机制,鼓励依托国内现有大型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交易试点,强化数据交易行为管理,逐步构建数据要素价格公示、监测预警、价格调查制度,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数据定价自主权,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31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从建立数据资产监管机制,建设面向东盟的国际大数据交易中心,优化完善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功能,打造面向东盟的大数据特色产业基地,实施数据要素融合应用“百千万工程”5方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三、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总书记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对外发布。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有哪些重大意义?我国将构建怎样的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

01“数据二十条”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等特点,可以接近零成本无限复制,对传统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制度提出新挑战,亟需构建与数字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断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起草“数据二十条”,组建跨学科专家队伍,赴多地深入调研,并吸纳了各方面有关意见。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数据二十条”。

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是新时代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标志性、全局性、战略性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赋能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应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有利于统筹分配效率与公平,推动全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02怎样理解“数据二十条”的主要内容?

答:把握一条主线。坚持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线,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目标。

构建四个制度。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从规则、市场、生态、跨境等四个方面构建适应我国制度优势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阶段,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阶段,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防止和依法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各类风险挑战;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

推进四项措施。加强党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积极鼓励试验探索,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通和交易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及标准。

03“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相关考虑是什么?

答: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等过程中,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相关主体对数据有着不同利益诉求,且呈现复杂共生、相互依存、动态变化等特点,传统权利制度框架难以突破数据产权困境。

“数据二十条”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04“数据二十条”提出构建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体系有什么考虑?

答:由于数据特性复杂,数据交易存在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监管难等挑战。“数据二十条”提出从流通规则、交易市场、服务生态等方面加强数据流通交易顶层设计,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统筹优化全国数据交易场所规划布局,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培育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两类主体。

05在推动“数据二十条”落实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一是健全政策顶层设计。围绕“数据二十条”不断丰富完善数据要素各方面制度体系和配套政策,打造“1+N”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二是推进实施试点示范。在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开展数据要素流通使用试点示范,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多层次、多元化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体系,统筹数据交易市场建设,规范数据交易管理,推进数据交易场所和数据商功能分离。

四是夯实数据要素基础设施。探索建设全国一体化数据要素登记存证平台,推进数据要素领域创新平台布局,立体化推动“东数西算”工程,形成“算力”和“数据”相结合的数据产业生态体系。

五是强化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健全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制定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服务社会公共管理,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完善政策工具箱,引导大型央企国企、大型互联网企业加大数据流通使用,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六是加强工作整体统筹力度。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作用,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定期对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推动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不断丰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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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品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心”应运而生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痛点之一。近年来包括国务院及各部委等均出台了诸多利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政策“暖风”。在此背景下,11月23日,网经社宣布成立“消费品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心”,并发布消费品电商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

该解决方案依托网盛生意宝(002095.SZ)旗下由网经社运营的“网盛消费品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心”,基于消费品流通和供应链企业为网店和实体店提供在线供应链金融服务。该方案通过给消费品供应链企业提供贷款额度,由供应链企业联合网盛供应链金融中心将额度切分给合格下游店家,店家获得银行贷款后用现金向企业采购货物。

目前消费品流通存在两大“痛点”。一是账期。电商平台对店家介意结算普遍压1-3个月账期,造成店家资金紧张、流动性差;同时店家资金紧张,造成消费品供应链企业资金紧张、流动性差。二是库存。备货需要资金,库存就给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带来了压力,也影响到了业务规模化。而这两大“痛点”的本质,都是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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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面上其他银行或金融科技公司不同的是,该贷款具有三大优势:一是无抵押、纯信用贷;二是一次授信、循环使用;三是按需提款、专款专用、按天计息、随借随还。并实现了链条上供应链企业、网店、银行以及运营方的“四方共赢”。因此,具备很强市场竞争力。(合作方案详见:http://www.100ec.cn/zt/wswjsxfpgyl/ )

网店:充实资金、保障经营、助力发展;

供应链企业:账款变现、稳定客源、在线采购;

银行:批量获客、降低风险、降低成本;

网盛:增加盈利、提升黏性、风险可控。

而网经社拥有近20年历史,旗下运营:网经社(数字经济门户)、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智库)、“电数宝”(大数据)、“电融宝”(FA)、“电诉宝”(C端)等系列子品牌/平台/产品、网盛消费品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心(金融),提供媒体、研究、数据、融资、营销、顾问等服务。依托最新的“平台+智库+融资”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三轮驱动”,致力于打造大数据驱动的“中国领先的数字经济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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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经社宣布“战略升级”,公布“平台+智库+融资”三大发展战略,分别面向平台企业、政府机构、供应链企业和大卖家提供差异化、专业化的服务。从而,在下一个15年里,更好扎根、赋能实体经济,助推我国电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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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服务包括:一、向平台企业基于网经社数字经济门户、自媒体&社群矩阵、媒公宝(3000人记者库)提供媒体传播业务为核心的品牌服务;

二、向政府机构基于互联网行业内唯一一家国家发改委认定的“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提供研究资讯为核心的智库服务;

三、向消费品供应链企业基于“网盛消费品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心”提供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向创业公司基于“电融宝”20000+投资者库提供FA服务。

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全文)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深入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深化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遵循发展规律,创新制度安排。充分认识和把握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基本规律,探索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制机制,在实践中完善,在探索中发展,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激励创新创业创造,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形成依法规范、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

——强化优质供给,促进合规流通。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推动数据要素供给调整优化,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增强数据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实现数据流通全过程动态管理,在合规流通使用中激活数据价值。

——完善治理体系,保障安全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把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积极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数据风险,形成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与行业自治协同、国内与国际统筹的数据要素治理结构。

——深化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双边多边协商,推进建立互利互惠的规则等制度安排。鼓励探索数据跨境流动与合作的新途径新模式。

二、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

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结合数据要素特性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三)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审慎对待原始数据的流转交易行为。

(四)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

(五)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政府部门履职可依法依规获取相关企业和机构数据,但须约定并严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

(六)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信息数据,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单位使用。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七)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依法依规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流转数据相关财产性权益的机制。在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时,推动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同步转移。

三、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

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发展数据跨境流通和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

(八)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强化市场主体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结合数据流通范围、影响程度、潜在风险,区分使用场景和用途用量,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数据采集和接口标准化,促进数据整合互通和互操作。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鼓励探索数据流通安全保障技术、标准、方案。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和监管,严厉打击黑市交易,取缔数据流通非法产业。建立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九)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加强数据交易场所体系设计,统筹优化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严控交易场所数量。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交易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降低交易成本。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推进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鼓励各类数据商进场交易。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设立的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促进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与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十)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商,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在智能制造、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大力培育贴近业务需求的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鼓励多种所有制数据商共同发展、平等竞争。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十一)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基础,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坚持开放发展,推动数据跨境双向有序流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支持外资依法依规进入开放领域,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国际化市场。针对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统筹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保护,探索建立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数据跨境传输、外资并购等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按照对等原则,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依规实施出口管制,保障数据用于合法用途,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探索构建多渠道、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反对数据霸权和数据保护主义,有效应对数据领域“长臂管辖”。

四、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顺应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十二)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结合数据要素特征,优化分配结构,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十三)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逐步建立保障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制机制,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允许并鼓励各类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有力有效应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挑战。不断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防止和依法依规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问题。统筹使用多渠道资金资源,开展数据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整体数字素养,着力消除不同区域间、人群间数字鸿沟,增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五、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

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发展秩序,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

(十四)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联管联治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指导各方履行数据要素流通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管制度,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依法依规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依法依规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

(十五)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坚持“宽进严管”原则,牢固树立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围绕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数据使用等,推行面向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环节,推动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有规可循、有序发展、安全可控。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开展数据流通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和服务,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维护数据要素市场良好秩序。加快推进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及数据要素管理规范贯彻执行工作,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完善元数据管理、数据脱敏、数据质量、价值评估等标准体系。

六、保障措施

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强化任务落实,创新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在制度建设、技术路径、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企业创新内部数据合规管理体系,不断探索完善数据基础制度。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整体工作统筹,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强化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改革力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举措,细化任务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投入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十九)积极鼓励试验探索。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发挥好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开放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推动数据要素相关技术和产业应用创新。采用“揭榜挂帅”方式,支持有条件的部门、行业加快突破数据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探索完善数据要素产权、定价、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的政策标准和体制机制,更好发挥数据要素的积极作用。

(二十)稳步推进制度建设。围绕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通和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治理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及标准。加强数据产权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数据跨境传输、争议解决等理论研究和立法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数据基础制度构建实现新突破。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对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推动数据基础制度不断丰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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