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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东方绿选”模仿“东方甄选”直播带货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云南法制报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1日 11:01:03

(网经社讯)逛直播间买东西是日常生活中高频率出现的事件。如果刷到与知名直播带货平台“东方甄选”神似的“东方绿选”助农直播间,是买还是不买呢?

近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东方A公司诉B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B公司以“东方绿选”为名创建的抖音账号进行直播带货,其所用的头像、直播间LOGO、背景布局和“东方甄选”直播间所用构成实质性近似,侵害了东方A公司的作品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东方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情 “东方绿选”模仿“东方甄选”

东方A公司于2021年11月以“东方甄选”为名创建抖音账号并直播带货,北京新东方公司于同年12月将558号美术作品著作权授权给东方A公司。

作品转让后,东方A公司将558号作品作为抖音账号头像、直播间LOGO及背景布局使用。截至起诉时,“东方甄选”抖音账号粉丝数量已达2337.3万。

2022年7月5日,B公司以其依法注册的“东方绿选”为名,创建抖音账号并直播带货,抖音账号头像、直播间LOGO及背景布局装潢与“东方甄选”直播间所用构成实质性近似,带货种类主要为农特产品。

东方A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558号作品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侵权损失。

判决 “东方绿选”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方A公司的“东方甄选”账号于2021年11月开始运营,并使用北京新东方公司授权的558号作品,该账号经长期宣传推广,粉丝数量高达3000余万,尽管其未依法注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其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标识。

B公司在有实际接触558号作品可能的前提下,仍利用其依法注册的“东方绿选”名称文字标识注册抖音账号,进行带货直播,该账号头像、直播间布局装潢、直播语言风格等与“东方绿选”直播间整体视觉效果近似,且带货产品与“东方甄选”带货范围相同。近似的直播及相同的带货范围,足以引起公众误认二者存在特定联系。仅几天时间,其直播间粉丝量急剧飙升300余万。

B公司依法注册“东方绿选”文字商标的时间虽早于558号作品,但B公司注册的是仅是简单的文字商标,并非其抖音账号头像、直播间LOGO使用的作品。因此,法院认定,B公司行为侵害了东方A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释法:作品的“独创性”不得被复制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良性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加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特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基于真空或抽象评判,应将其放入特定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评价,行业环境及特点是法院探寻商业道德、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责性的前提和基础。

创作思路可以被借鉴,但作品的“独创性”不得被复制。在互联网环境下,直播电商正成为一种特定的新兴特定商业模式,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转变。在市场竞争高度发达的如今,互联网等新兴市场的新类型竞争行为大量涌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动性需进一步加强,保护力度必须与创新相匹配。

流量系互联网竞争的核心要素,直播平台吸引观众获取流量,企业通过竞争提升流量及知名度,再通过特定模式将流量变现盈利,流量成为互联网企业价值的重要指标,流量高的企业可更好获得融资及发展空间,其带来的巨大红利便捷已被公众接受。

法官提醒,广大行为主体应强化法律意识,在经营中可以适当借鉴成功经验,但需要紧握法律的“尺”,把握借鉴的“度”,善于从成功的经验中找到共性并发现独有优势,避免盲目跟风,任何模式的商业竞争行为仍须严格守法,不得恶意攀附,否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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