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压实责任义务,划定行为红线,完善监管机制。(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dsjgbfct/)
对此,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马恺浓接受数字经济新媒体&智库——#网经社 独家专访。

马恺浓认为,责任乃义务之违反,责任的划分关键在于主体及其义务的规定,按照直播电商主体建立“全链条责任体系”一方面有助于主体进行自我规范,另一方面有助于监管追责。
马恺浓表示,《办法》正式出台,直播电商的法律规范将更加完善,更加具有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更强。
一方面,从直播电商各参与主体出发,各个主体更加明确了自己应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从自查角度,更好了提供了自查自纠的法规依据。
另一方面,从监管部门出发,面对同一事件中不同主体的共同参与行为,往往很难厘清各主体分别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承担何种责任。新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相关问题,解决了监管痛点。
从社会大众出发,新办法让普通消费者更加明晰在直播电商领域哪些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违规的,提高了社会大众对直播电商的认知,不仅有利于社会监督,更在消费者消费选择方面提供了有利的参考。马恺浓这样说到。
专家介绍:马恺浓律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法学毕业,吉林大学硕士,民商事审判法官出身,对互联网平台经济比较熟悉,曾承接过阿里等多家大平台的案件,对于电子证据等方面很有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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