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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近日,“网店店主代购逃税被判 10 年”这一消息引起公众关注。消息源头来自一家 “TSHOW 进口服饰”淘宝店。案件中游燕因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余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法院判决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

11 月 2 日下午,万健为完成太太游燕的想法,在太太一年多没有更新的店铺上架了新的宝贝——标题为 " 失联很久的店主道歉信 "。上面写着:" 各位亲,请原谅我的不辞而别,我现在广州女子监狱,因为这个店铺做进口代购被判刑十年,并处罚金 550 万,如有任何未尽的退款之类事宜,请联系我老公,他会全部负责 "。

事件解读

解读一:淘宝店主因代购逃税判十年是否过重?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我们首先明确,代购是指在境外购买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走私行为在《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定义为: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解读二:个人代购跟走私之间的界限如何?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个人代购与走私的区别在于有无偷逃关税,从海外购买回国的物品如果在免税额度之上的,需要向海关申报,并补足税款。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而如果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

李旻律师表示,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制度,还侵犯了海关监管秩序和贸易公平。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税应缴税额而非被告人违法所得作为判处标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10年已经是最低的量刑。新《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将会对个人代购产生巨大影响,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必须先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才能对外经营。

解读三:如何正确解读“行邮税”?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表示,在当下,行邮税绝非是对进境个人物品征税那么简单。尤其是在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今天,个人邮包已经成为跨境电商的主要渠道之一。虽然海关对跨进电商商品能否通过邮包渠道进境并不明确,甚至是持否定态度,但实践中进出境邮包的主要业务却毫无疑问是跨境电商商品,没有之一。行邮税的调整与跨境电商直接相关,行邮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跨境电商商品进境渠道的选择,会影响跨境电商的运营成本。

此外,吕律师对行邮税的相关问题介绍称:

一、行邮税的标准全称是进境物品进口税。由于实践中主要是发生在个人携带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环节,故也通称行邮税。

二、行邮税只针对进境物品征收,我国出境物品不征收。

三、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合并,也就是说进境物品进口环节只有这一个税种,再无其他。相比进口货物税简单得多。

四、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对象个人自用物品。这里就存在货物和物品的界定问题。这个问题太复杂,我们在此不阐述。大家掌握一个原则即可:合理自用、非贸易性质。

五、进境物品是否征收进口税的标准: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收物品进口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规定免征数额、按货物办理的税额,海关总署有具体规定,行李、物品不同的渠道也有所不同。实践中存在执法标准的差异。

六、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义务人不是所有人,而是携带人员、收件人。

七、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可见,物品进口税的税额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归类,涉及到税率适用;二是完税价格的确认。

八、进出境物品的税目和税率。2016年4月8日前,进出境物品税目税率分为10%、20%、30%、50%四个档次;2016年4月8日起调整为15%、30%、60%三个档次;2018年11月1日起将调整为15%、25%、50%三个档次。

九、进出境物品归类问题,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十、进出境物品完税价格问题,海关总署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解读四:海外代购者应如何缴税?

目前有三种主流的代购商户以及其在做代购过程中会产生的税项:

第一种为海外商户代购产品直邮至境内。代购商户的主体在海外,通常为留学生。当消费者下单后,海外代购在当地采购。产品寄回境内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将产品从海外邮寄给消费者;二是先把产品寄到境内仓库,然后转发给消费者。不管哪种方式,产品通过邮政渠道入境,若被查验,将会按照行邮税的方式征税。

第二种是代购商户到境外采购商品并带到境内,通过电商平台和社交渠道销售。代购商户的主体在境内,通常活跃在微信朋友圈。这类代购商户会采集用户的需求,并按照用户需求到境外采购相应的产品并带回来,再把产品发货给消费者。在带着采购产品入境时,若被查验,也会按照行邮税的方式征税。

第三种是代购商户直接从分销商采购商品。代购主体在境内,销售渠道涵盖社交平台和淘宝等电商平台,货源则是境内外的分销商。当产品在境外分销商采购,就需要把产品从海外先邮寄到境内然后再销售,这里采取行邮税的方式征税。当产品在境内分销商采购时,代购商户并不需直接承担进口税项。当然,从境内分销商采购商品时,其产品真伪性查核就更为困难。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表示,电商法首先规定了,这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法律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从这个角度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零申报”的现象。同时,代购行业在税务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代购利用了行邮税查验率的漏洞,将个人自用商品先进口到境内,再销售给消费者。但是其实在我国,就像是“个体户”一样,这类经营者纳税数额的确定以及执行其实是比较难。若采取抽查的方式,有可行度,也有警示作用,但是从促进行业环境来说还有一段距离。另外,要求提供发票也可以是对经营者“偷税漏税”现象的措施。

解读五:电子商务法将对“海外代购”产生怎么的冲击?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虽然《电商法》出台之后对代购业务的冲击显而易见,但是“铤而走险”的其实还是大多数,或者是想坚持职业到实施之前。但其实更希望消费者和代购从业者、电商经营者把《电商法》看作是一个信号,不仅仅是警告之后行为将严惩,而是对于代购行为本质是走私的认识将渗透到司法层面,这个信号下就意味着代购行为并不是从明年开始才应该收手,而是将对过去的走私行为进行累计计算。《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董毅智律师还认为,客观看待这件事,除了前述的两点之外还有最为关键的,就是不确定性在加大。无论是代购业者、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甚至是执法部门都在这个环境里尝试,尝试彼此的空间。新的尝试也就需要去打破现有的场景,期间的不确定性意味着风险,“富贵险中求”的理念在此时需要转变为“不去尝试侥幸”,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着的人,也难以保护在违法边缘试探的人。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还表示,从电商法出台到现在,微商、代购一直都是居高不下的热点,也能看出这一行其实已经渗透在每个人的生活中。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每个人的工作、消费都需要缴纳税,微商、代购也没有例外,另外还有作为经营者却不在监管范围内的问题,这不仅仅是经营者的问题,也有我国对先前准入不够严谨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微商、代购都不应该处在一个“法外之地”。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表示,还提到,跨境电商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渐趋成熟,然而实际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跨境电商总体上仍处于“试验”阶段,并依赖于国家政策而非法律予以维系,“例如跨境食品中文标签问题、海外商品质量标准适配问题、跨境税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在立法上都是模棱两可,更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脱节。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专设一章节对跨境电商进行了规定,但也仅限于对跨境电商模式的肯定,可操作性仍不强。”

解读六:如何正确看待“个人代购时代”即将终结?

就目前而言,《电商法》实际落地的执行力度还未可知,不过可以明确的是,个人代购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跨境电商平台需要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纳税相关信息,导致代购的管理成本和税务成本都将直接上升。这意味着,未来代购要以正规主体运作,而且需要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增加的税务成本让其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了价格优势,同时正规化运营加大了管理难度和成本,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曹磊指出。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表示,朋友圈从相对私人的圈发展到商业化,界限逐渐模糊之后,如何监管的问题就抛了出来,这也是本次电商法进步的一点,将社交电商,尤其是微商这种模式放入监管范围,更多地从交易的实质角度出发,而不限制于微信朋友圈的定义,着力于市场安全对其进行规范。通过朋友圈进行海外代购的行为,在参考盈利数额、活动次数、时间长短等满足“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自然也是在监管范围内。《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意味着个人代购的时代即将终结,未来代购市场将只剩企业运营主体。

媒体采用

《南方日报》

《界面广东》

《东方今报》

《广州日报》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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