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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网购被骗就近告淘宝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8日 08:58:4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网购数码相机遭淘宝卖家欺诈,却找不到卖家的真实注册信息。想要起诉卖家索赔却找不到对象,想要起诉淘宝又无法可依。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福建厦门消费者林雷终于等到了维权的好时机。4月初,他依据新《消法》把网络提供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告上法院,该案已于4月8日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立案。

  下单两年多仍未到货

  2011年11月25日,厦门消费者林雷参加淘宝网卖家“华强北赛博电子城(600658,股吧)”限时抢购活动,抢购到一台原价1785元、抢购价1249元的索尼DSC-T110数码相机,送货地点为厦门市湖里区。同日,林雷通过支付宝支付了货款。然后,让他没想到的是,直至今日,该淘宝卖家仍未发货。2012年全年,林雷在网上持续催促卖家发货,但对方就是不理不睬。林雷向淘宝提出交涉,要求对方提供卖家“华强北赛博电子城”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但淘宝却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

  林雷告诉记者,2012年底,他曾试图向厦门湖里区法院提交诉状,起诉华强北赛博电子城,但法院回复称因没有被诉方的明确信息无法立案。林雷又尝试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淘宝,但却找不到法律依据。

  眼看民事索赔时效将过,在得知新修订的《消法》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后,2013年底,林雷向华强北赛博电子城及淘宝透露了准备起诉索赔的信息。

  2014年1月13日,华强北赛博电子城主动修改延长收货确认时间,在网上标示发货,并注明发货快递运单号码,承运人是“顺丰速运”,系统显示“等待收货确认”。

  然而,这次林雷还是没收到货。于是,林雷向“顺丰速运”客服查询,得知华强北赛博电子城网上公示的该运单号码并未实际交寄。林雷马上向淘宝官方反映了这一情况,淘宝云客服也确认该快递单号并未交运。然而,华强北赛博电子城未经林雷确认,就于2014年1月25日在网站上确认“货品送达,交易成功”。而淘宝在受理他的投诉后,仍然依据商家系统显示的交易成功信息,将林雷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的货款转给了“华强北赛博电子城”。

  起诉淘宝索赔“1+3”

  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其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林雷认为,两年多来,他一直在向淘宝索要卖家“华强北赛博电子城”的真实名称、地址等信息,而对方一直未提供,致使维权无果。此外,该淘宝卖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即采用虚假的发货证明骗取货款,而淘宝在消费者告知有关情况后未及时制止,继续向商家付款,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月初,林雷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他在诉状中提出,依据《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淘宝连带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并赔偿货款相关利息损失,合计5749元。

  记者了解到,起诉过程中,林雷曾与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因管辖权的问题发生争议。法院称,如果按网购合同纠纷立案,参照《民法通则》,起诉淘宝则应按合同协议到淘宝注册地浙江杭州起诉。对此,林雷的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论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湖里区人民法院均可以立案,因为合同履约地及侵权地均在厦门,除非当事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司法设置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便于提起诉讼,如果网购纠纷要到网络提供商所在地起诉,无疑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经过沟通交流,4月8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正式对林雷起诉淘宝索赔案予以立案。

  林雷告诉记者,起诉被受理后不久,淘宝客服主动与他取得联系,称已确认华强北赛博电子城并没有发货,并将货款1249元退至他的支付宝帐户,另给予30元补偿。林雷表示,他不接受这一处理方案,他希望法院通过判决支持自己的“退一赔三”索赔主张。

  网购条款助力维权

  记者了解到,由于消费者与卖家及淘宝之间的消费纠纷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前,对于这一诉讼是否适用新《消法》,部分法律人士之间存在争议。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认为,新《消法》并没有涉及法律溯及力的条款规定。消协组织在具体处理消费纠纷时,对于2014年3月15日之前的一般参照原《消法》的规定,如果原《消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则比照新《消法》处理。

  针对类似案例,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曾指出,消费者从提出购买要求,到支付货款,到收到货物,应该被视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整个过程完成了才能视为一次交易完成。如果消费者提出缔约要求是在新《消法》生效前,但整个交易合同完成是在新《消法》生效后,发生纠纷仍然应该适用新《消法》。

  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奇龙就上述案例分析认为,由于林雷一直未收到货品,说明网购交易尚未完成,交易持续至《消法》生效后,且出售商品的网店及网购交易平台依然存在,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进行维权。

  福建省消委会律师团谢长华律师认为,“网店跑路、平台不管”的现象长期存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消法》有关网购的条款,核心就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后悔权及索赔权。如果说新《消法》生效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以诸多理由拒不提供网店信息,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约束,那么新《消法》生效后,网络交易平台仍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网店信息,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连日来,记者通过多种方式与淘宝联系采访官司应诉事宜,均无结果,拨打淘宝投诉工作站电话也无人接听。4月25日,记者从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获悉,淘宝方面已经签收法院通知,现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消费者应到浙江杭州起诉。异议裁定结果如何,及案件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文/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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