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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电子商务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9日 10:57:3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期,数名淘宝网店店主因长期携带从国外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销售而未申报,涉嫌走私被判刑的案例引发网商们的关注。再联想到近几年越来越频繁地出现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售假、非法经营、偷逃税款等被判处刑罚或者承担巨额赔偿的案例,说明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针对目前频发案例,经过查阅相关新闻报导及相关材料,整理出以下电子商务经营中最常见、最容易涉及的刑事罪名,希望给广大电商带来帮助。

  一、网络销售仿冒名牌产品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傍名牌”在我国由来已久,电子商务出现以后,各种“傍名牌”的仿冒信息似乎一下子多起来,其实这只不过是线下仿冒行为在线上的集中反映而已。然而,由于线上容易发现侵权信息,同时交易记录和盈利情况也多有记载,所以因在网络销售仿冒名牌产品被判刑的网商越来越多。尤其是自2010年起,政府连续三年发起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不少顶风作案的网商锒铛入狱。

  案例

  东莞谢某在网上销售假冒“ochir1y”(欧时力)商标的服装,售假总金额高达67余万元。2012年6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网络无证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

  并非所有种类的商品都可以随意在网上进行销售,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等都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例如烟草、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书籍等。如果没有经营资质经营上述产品,且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例

  2011年12月末,江苏省东台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淘宝店主魏阳(化名)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烟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2年8月,淘宝网的金冠店主张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渠道采购乐敦、参天、狮王等知名品牌的眼药水等药品,在淘宝网店对外出售。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95万余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通过行贿等手段非法牟利涉及【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商业贿赂在商业活动中并不鲜见,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网商也有可能铤而走险向具有一定优势地位的企业员工行贿,这种短视的违法行为在普遍倡导诚信和透明的电子商务环境中没有长久的生存空间。雷区高危指数为四颗星。

  电子商务活动中,平台、搜索引擎等一些重要互联网入口的作用日益显著,部分网商为了谋取不正当的便利和利益,向这些企业工作人员行贿,涉嫌行贿罪。

  案例

  2012年5月4日,阿里巴巴集团公布了首批因为不正当牟利而被关店、进入司法程序的网店名单。“五喜旗舰店”、“柠檬家居专营店”等9家店铺被关闭,其中4家网店的负责人被取保候审,1家店铺负责人已被捕。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网络代购(偷逃关税)涉嫌【走私罪】

  低价是海外代购产业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低价背后的前提往往是偷逃关税。随着海外代购产业的整体规模日渐庞大,这种逃避关税的行为必将越来越受到执法机关的重视。雷区高危指数为三颗星。

  调查显示,通过网络实现境外代购的产业规模已经上百亿,如此庞大的产业不会长期处于海关监管的真空地带。2010年,海关总署公告的第43号文《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和第54号文《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分别降低了对境外物品邮寄或携带至境内的征税门槛,今年又出现了淘宝店主海外代购逃避关税被判刑的案例,可见行政和司法部门都准备在这个长期无人监管的领域有所作为了。

  案例

  被告人李某,曾担任某航空公司空姐。因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高达113万余元,2012年9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李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五、借助网络交易逃税涉嫌【偷税罪】

  电子商务征税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目前来看网络逃税被判刑似乎仍是个案,但所带来的警示作用却是长期的,偷税像悬在网商头上的一把利剑,随时有可能落下。雷区高危指数为三颗星。

  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限制,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尚没有全面征税,也导致了不少的网商冲着税收方面的优势从事网络经营。但实际上,不论是传统商务还是电子商务都在税法的调整范围。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了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2012年,威海市税务局开始对天猫和淘宝卖家进行补税,补税额度为店铺支付宝进账的3%。可见电商全面纳入税收监管只是时间问题。而如果以电子商务名义逃脱纳税义务严重到一定程度,则涉嫌偷税罪。

  案例

  张某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近290万元含税商品,偷逃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的税款,2007年6月,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来源:诉讼圈;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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