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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再陷舆论风波 5000亿估值滴滴该做何担当?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6日 17:27:55

(网经社讯)距离空姐乘顺风车遇害不过百天,舆论再一次将滴滴推向风口浪尖。8月24日下午,浙江温州乐清市女孩赵某在虹桥镇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县,在向朋友发送“救命”讯息后失联。8月25日,警方在柳市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该滴滴司机钟某交代了对赵某实施强奸,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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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家人和朋友表示,在事发后曾多次联系滴滴方面索要司机具体信息,等到4小时后才得到最终反馈。据了解,事发前一天也曾有人向滴滴平台投诉该司机,但未被即时处理。对此,滴滴平台表示深感抱歉,承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8月25日下午,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紧急约谈滴滴平台浙江区负责人,鉴于滴滴平台顺风车业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求滴滴平台立即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在浙江区域的顺风车业务。

据了解,滴滴出行最快下半年启动上市,初步决定在港股上市,目前最新估值约550亿美元,预计最终上市时市值或能达到700至800亿美元,接近5000亿元人民币。为此,滴滴当下的措施也更为社会所关注。8月26日,滴滴出行发布《关于乐清顺风车事件的自查进展》。其中提到,滴滴将自8月27日零时起,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内部重新评估业务模式及产品逻辑。与此同时,客服体系也将继续整改升级,加大客服团队的人力和资源投入,加速梳理优化投诉分级、工单流转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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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长期关注电商行业发展的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特发布电商快评,供参考。

解读一:在责难逃还是应理性待之?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表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赔偿责任,普遍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因此,网约车平台对于网约车司机对乘客刑事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诚如滴滴平台所说,其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除却个案责任而言;一直以来,滴滴网约车诱发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强化平台责任来较少刑事犯罪的犯罪空间,从网约车平台的社会责任而言,也须考量。

方律师还表示,一直以来,滴滴平台始终托词于司机背景调查较为困难,或者临时起意型的犯罪难以预防和遏制;虽然客观上,这些问题都存在,也无法过多的去苛责;但至少,从保障措施是否有加强,是否人性化考量等方面去考虑,嘀嘀平台似乎还没扛起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出事后我们必然要问责滴滴出行,一个平台企业若不能做到资质的审核、紧急机制的维护,便是妄图获利却连责任都担不起的无耻之徒。滴滴更不能将自己与普通电商平台划起等号,性命攸关之事如何用金钱衡量?

安全认证漏洞百出,滴滴顺风车车主可以看到用户的全部评价,这究竟是所谓中介服务的公允,还是钻进桃色空隙、妄图发展“交友业务”的贪心之举?

2014年,印度一位有犯罪前科的Uber司机提供虚假资料,成功隐瞒了自己的身份,性侵一名25岁女性乘客,之后Uber在印度遭遇封杀;2015年4月,Uber重金挖角Facebook的安全主管乔·沙利文(Joe Sullivan)来担任公司的首席安全官,负责Uber的各项安全事务,沙利文曾在美国司法部供职8年时间,负责调查网络犯罪。2017年,Uber因为允许有犯罪记录或机动车违法记录的人注册成为平台司机,被科罗拉多州罚款890万美元。然后,今年五月,Uber在美国部分上线新的安全功能,当乘客遇到危险时能通过应用内的“panic”按钮可以一键直接与警方联系。Uber被封杀的未来就在眼前,滴滴却连安全机制都难以完善,是谁给了滴滴“宠爱”任凭骄纵跋扈,忽视人命?

同时,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共享经济分析师陈礼腾还认为,此次事件,滴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更需要我们思考的,不是一味去指责平台,而是从更客观的角度去评判此次事件。首先,从行业角度来看,顺风车作为典型意义上的C2C共享经济,供需双方通过第三方连接平台实现交易,其中的细节管理难度远远大于B2C模式。因此,或许说顺风车模式本身存在较大的漏洞,对于服务提供者来说尚难做到严密的管理。其次。从平台角度来看,滴滴出行在此次事件中确实存在着较大的漏洞。由于管理体系的原因导致事件的处理环节冗杂,一方面尽管体现了严谨性,但却没有考虑到在危急情况下可能带来的不便。如此看来,不论是在业务模式上还是管理模式上,都存在重新考量的地方。随着滴滴出行服务体量的增大,滴滴的安全管理和处置能力也面对巨大的挑战,特别在潜在风险识别、流程制度设计、快速响应等方面有许多亟待改善的地方。

陈礼腾认为,顺风车作为典型意义上的C2C共享经济,供需双方通过第三方连接平台实现交易。由于顺风车并非专职司机,对于车主的审查不会像网约车司机一样严格,但如何审核车主背景,做到日常的管控和巡视,最大程度上确保用户的利益与安全,这是平台的社会责任。滴滴作为网约车市场的“头号玩家”,“中枪”的概率也远远高于其他平台。

陈礼腾进一步表示,社会正是在法律的规范下变得和谐稳定,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其效用在于只能预防,而不能制止。同样,滴滴等平台所能做的也只是尽量避免悲剧的发生而不是彻底杜绝事件的发生。当下,只有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则,并严格落实,平台才能更有秩序的发展,用户才能更加安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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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二: 市场垄断下的“为所欲为”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温州乐清事件中,滴滴司机的丧心病狂令人恐慌,距离“空姐遇害”一案仅仅过去三个月,滴滴的“重金悬赏”不过让其又上了一次头条而已。2016年5月,深圳女教师遇害,滴滴通报称,涉案司机潘某用其真实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车牌号为粤B6S8N3)在顺风车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但案发车辆的牌照(粤C2S8N3)系潘某临时伪造。惊人相似的历史,在此刻令人毛骨悚然。

市场占比极高的滴滴出行,在打败Uber、快的等网约车企业后,不再拥有可对比的挑战者,事实的垄断逐渐形成,用户粘性成就了滴滴,滴滴又是如何回报它的成就者?居高临下、服务劣化、得过且过、敷衍了事,在缺乏监管的行业,一家巨头企业的过去能看到它的现在,现在亦能照射出未来,“马后炮”式问责未免假仁假义了些。

解读三:烧钱模式燃起的命运转轮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共享经济”刮起的狂风巨浪渗透到了各行各业,然而重资产的共享行业需要烧钱、砸钱,盈利模式略显模糊的行业里,上百家企业没有避免成为死亡名单里的一员。滴滴是幸运的,多次融资多次击败对手,然而从泥潭里挣扎生存的“白莲花”早已习惯模式背后的残酷杀戮,生存原则如此任谁都无法更改。无监管,无界限,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企业需要资金,需要冤大头用户,需要一个安定的表面,唯一不需要的就是进行所谓“整改”——为用户服务断自己财路。滴滴并不是慈善家,而是良心与资本博弈下的“智者”。

解读四:如何平衡个人信息隐私与公权力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以及公权力之间的平衡,一度成为全球各国政府所关注的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滴滴公司客户的隐私保障在先还是公权力保障在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以及企业都有配合公安部门侦查取证的义务。在面对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我们倾向于认为公权力应当保障在先。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并没有无限制的要求滴滴公司提供与本案案情无关的人员的隐私情况,而是要求调查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相关信息。所以我们认为滴滴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妥。另外此事件的发生也更加促使我国立法部门应当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方式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以防止企业的滥用。

解读五:亟待监管升级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不论是在野蛮竞争的初始,还是垄断形成的当下,监管是克制违规违法的最有效方式。2016年11月1日出台的网约车暂行办法、今年5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网约车纳入考核体系、《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首次将网约车纳入地方性法规,监管的技术与艺术也在迅速进步,约谈、叫停的方式为用户的利益构筑及时的保护伞。但是其天然的滞后性依然存在,也因此博弈不会停止,企业将继续寻找监管的缝隙在其中牟利。但这不是共享平台所独有问题,而是各行业、新型产业在特定发展阶段之必然。我们也同样呼吁监管层从更高的维度、更有效的手段、更科学的技术、更符合民意的措施进行监管,从各方面去维持一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何轶智律师认为,不同于“专车司机”与打车平台之间存在的劳动或劳务关系,“顺风车”司机与打车平台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尚无定论,打车平台需要对“顺风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边界尚未可知。但是,打车平台作为企业,对车主身份的审查力度是否能够达到排除“高危人员”的程度还是值得思考的。此外,何轶智律师还建议,政府应当主动介入,配合打车平台对车主进行背景筛查,保障市民的安全。

方超强律师还表示,从保障措施上而言,个人倒是建议今后的网约车上应当安装安全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刑事犯罪风险,或者当事人主动求救,平台可以立即通过安全报警装置,直接向网约车发出警告,同时可以启动摄像装置进行取证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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