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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连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跨境电商市场秩序最后的保障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14:53:58

(网经社讯)2019年6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对手机APP端(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订餐平台、在线旅游平台、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以及其他网络市场新模式新业态)违法犯罪行为的研判、监管和打击查处。加大对网络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海外代购行为监管,加大对跨境电商进出口环节整治力度。

2019年5月,由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专家曹磊张周平主编的《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时代:政策红利下迎机遇期》,由中国海关出版社正式出版。这是国内首部系统的提出、论述跨境电商全产业链发展的专著,该书系统的介绍了跨境电商的理论框架,以及目前发展现状趋势。(详见:www.100ec.cn/zt/kj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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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全书共分为上下两篇,共10个章节。全面、深入的呈现了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涉及的包括:进出口电商、物流、支付、政策、运营、人才、金融、园区等各个环节发展概况,书中共有35个典型案例深入解剖企业发展。主要特色有三点:一是首次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的概念,并围绕各个环节给予了系统的梳理。二是详解跨境电商理论框架及现状,指出痛点帮助企业更好“突围”。三是全书35个跨境电商产业链相关的典型案例,详细了解发展概况。现本书正在各电商平台火爆销售中,粉丝们可通过京东、当当、苏宁拼多多天猫淘宝等各电商平台及线下书店直接购买。

入选本书的典型案例包括:出口电商领域:阿里巴巴国际站、生意宝敦煌网、大龙网、外贸公社、eBay全球速卖通兰亭集势跨境通一达通、思亿欧外贸快车、飞书互动、卓志;进口电商领域:淘宝全球购、天猫国际、京东国际、考拉海购、苏宁国际、洋码头、亚马逊海外购、蜜芽、55海淘聚美优品、唯品国际;跨境电商服务商领域:中邮速递、UPS、俄速通、出口易、递四方、外运发展、顺丰、PayPal、中国银联等。以下是本书精选内容抢先试读:

根据国务院九部委2013年8月21日《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要求,跨境电商出口要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对于跨境电商进口模式而言,急需解决的是消费者权益维护中的新型问题。因此,市场监管任务任重道远,目前国务院已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三局合一,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是对新形势下市场管理的积极调整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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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监管法规政策分散,监管宽度和深度加强

从主体框架来看,目前市场监管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法规等。这些市场监管法规政策从整体布局来看较为分散。

另外,在电子商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也相继出台,体现了市场监管的宽度和深度正在不断的加强。

二、市场监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市场监管对于民生而言,其终极意义应当在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随着跨境电商的崛起,特别是跨境进口市场的蓬勃发展,也逐渐呈现出跨境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商品甄别能力弱化。相较于国内商品买卖,消费者能够轻易地通过货比三家的形式对商品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比对,从而选择心仪的商品。但在跨境电商模式下,面对陌生的购物领域,消费者很难对商品的质量、价格作出甄别。

□其次,争议管辖问题。新的民事诉讼法出台以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往通过平台方式购物,平台均会约定平台所在地为法院管辖地。我们也应该看到,互联网的无地域性导致第三方交易平台在确定管辖问题时,首先要确保的就是自身不能因为管辖问题而导致“八面埋伏”,在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再次,网规应当如何制定。跨境电商面临的交易结构,较之于国内销售会更复杂,这从平台网规的制定中就可见一般。网规应当遵守何种程序发布并确定正式的生效时间,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尽到何种责任都是非常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网规的制定虽然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行为,但很多情况下,我们不得不看到,网规的制定应当有更多主体的界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不能随意而为之。很多人也在考虑是否设立“平台规则备案中心”,作为平台规则的最终确定标准,这是其一。其二,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都需要设置良好的“消费者保证金制度”,以避免商户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及时对消费者进行代位赔偿,从而有效减损消费者的用户不良体验,该类保证金是否应当是强制性的,而保证金设置的水平、适用范围亦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保证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无疑是有正面意义的,但反过来无疑会加大商户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三、跨境电商针对性检验检疫监管法规政策出台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这是质检机关开展质检活动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

随着国内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国内消费者对国产食品表达了强烈的不信任感,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的海淘,特别是婴幼儿奶粉等食品引发了海外抢购的狂潮,监管方甚至都不得已明确海外奶粉自购入境只限两罐。这也促发了国家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大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法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2017年8月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该政策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了数据的接入,更多的数据样本,就能对跨境电商大数据进行分析,有助于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概况,更好的对跨境电商健康发展作出指导。

为适应跨境电商进出口的迅猛发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了诸多部门规章,包括2015年3月16日的《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5月14日的《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意见》以及2017年8月1日《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等意见。

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外,各地质检系统亦发布了诸多管理办法,比如《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重庆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商小批量进口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检测管理办法(试行)》、《江苏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商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检验检疫申报与放行业务流程管理规程》、《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办法》等。以上文件均对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口的货品、电商企业及其产品备案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具备较高的操作性。

三、跨境电商中检验检测发展现状

商品的检验环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商家、商品的把关能为消费者提供很好的保障。传统贸易环节中,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可谓非常扎实,对于商品的质量管理非常严密。不过,这也导致了像时令水果这些质保期非常短的商品难以进入国内市场。

在一般贸易中,商品是按照批次来进行检验的。每一批次的产品按照申报,抽样送到对应的商品质量检测中心,然后按照国家的各类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商品才能被放行进入国内销售环节。

在跨境电商中,目前采取多种方式公用的情况,主要分为:货主出具符合性申明、行政部门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事中抽查和事后风险检测。

由此可见,在跨境电商领域,商品的检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一定程度上为贸易的便利性提供了空间,提高了货物的周转效率。

法规层面

在2017年8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中提到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涉及的经营主体(企业)、第三方平台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要求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第三方平台对于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这也为未来很多检验检测的业务定下了大方向。行政部门会更加侧重裁判员的位置,力求营造一个公平、开放、有序的检验检测大环境,各个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再按照法规按个执行各类业务。

网购平台操作与消费者购买层面

在传统的国内网购流程中,消费者在选择心仪商品、填写送货地址以及支付后,即可等待商品上门。这个过程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和习惯。而在购买跨境商品时,需要提前提交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平台方按照预先估计的物流费用和关税向消费者进行核算。这是原先所没有的环节,但在同一个平台第二次购物时,无需再次提供。在退换货方面,目前的规则是无法执行商品的退换货的。在物流层面,分为直邮模式和备货模式。直邮模式:按照单个商品为最小单位,在消费者下单后从海外发货,通过自贸区送达消费者手上。

备货模式:事先在自贸区的仓库预先存放一批货物,在消费者下单后再按照订单数量从自贸区发货送达消费者手上。直邮模式无法实现商品的事先检验,目前基本分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抽查。备货模式下,可以实现事先检验,不过目前的自贸区政策,还是鼓励事中监管抽查,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采信一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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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的概念,并围绕各个环节给予了系统的梳理

——详解跨境电商理论框架及现状,指出痛点帮助企业更好“突围”

——全书35个跨境电商产业链相关的典型案例,详细了解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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