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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连载】税务总局:传统模式和跨境电商税务问题的冲突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05月30日 14:27:18

(网经社讯)在跨境电商中,小额邮寄商品的偷税漏税问题严重。在小额商品批发零售模式中,产品主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运输,报关的主体也是邮政或者快递公司。在这种模式下,很多商品无法纳入到海关统计中来,如海外代购的物品,这些物品多为日用消费品,诸如化妆品、奶粉、服装等等,由于包装小、价值低,个人单次携带数量有限,是否为个人合理自用范围很难判断,实际操作中很难监管,存在偷漏税监管问题。

2019年5月,由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专家曹磊张周平主编的《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时代:政策红利下迎机遇期》,由中国海关出版社正式出版。这是国内首部系统的提出、论述跨境电商全产业链发展的专著,该书系统的介绍了跨境电商的理论框架,以及目前发展现状趋势。(详见:www.100ec.cn/zt/kj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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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全书共分为上下两篇,共10个章节。全面、深入的呈现了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涉及的包括:进出口电商、物流、支付、政策、运营、人才、金融、园区等各个环节发展概况,书中共有35个典型案例深入解剖企业发展。主要特色有三点:一是首次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的概念,并围绕各个环节给予了系统的梳理。二是详解跨境电商理论框架及现状,指出痛点帮助企业更好“突围”。三是全书35个跨境电商产业链相关的典型案例,详细了解发展概况。现本书正在各电商平台火爆销售中,粉丝们可通过京东、当当、苏宁拼多多天猫淘宝等各电商平台及线下书店直接购买。

入选本书的典型案例包括:出口电商领域:阿里巴巴国际站、生意宝敦煌网、大龙网、外贸公社、eBay全球速卖通兰亭集势跨境通一达通、思亿欧外贸快车、飞书互动、卓志;进口电商领域:淘宝全球购、天猫国际、京东国际、考拉海购、苏宁国际、洋码头、亚马逊海外购、蜜芽、55海淘聚美优品、唯品国际;跨境电商服务商领域:中邮速递、UPS、俄速通、出口易、递四方、外运发展、顺丰、PayPal、中国银联等。以下是本书精选内容抢先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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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监管法规政策

对于跨境出口型电子商务公司而言,出口退税一直是他们的重点关注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出口退税作了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2014年1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关于跨境进口,海关依照《关税条例》以及《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即俗称的“行邮税”。2017年11月24日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共涉及187个8位税号,平均税率由17.3%降至7.7%。

二、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和进口退换货问题繁杂

跨境电商退税,可以区分为出口退税以及进口退换货退税两类主要问题。

1、首先,关于跨境出口退税问题。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货物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负,使本国产品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企业能否享受出口退税不仅关系到企业本身营利,也关系到国家商品竞争力。以往跨境的出口退税,只针对一般贸易模式而设,跨境电商的小单只能通过快递或邮寄的方式出境,电商公司一般不会专门请报关员,一票一票去申报,该种方式导致跨境电商小企业无法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和报关单。而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须取得出口货物的购进发票,才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报出口退税;如果取得普通发票,可申报出口免税;如果没有发票,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须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跨境电商基本不被纳入出口退税的行列,当然实际上大部分跨境电商企业都是小规模企业,很难被认定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也会发现,如果跨境电商企业无法办理退税,就不会向上游索要发票,上游亦无须向再上游索要发票,增值税增值意义就不存在,所以这并不只是一个行业的问题,而会成为一条条产业链的问题,继而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

跨境出口电商的迅猛发展,导致小单出口急速增长,这就需要对原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研究布置,在进一步提升跨境出口这种经济业态的国际竞争力的条件下,保持税负平衡。2013年10月1日起,在已经开展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展开了国家新政策试点,2013年9月,广州获批亦成为跨境电商试点城市,2015年1月,长沙成为跨境电商出口全国第八个试点城市,2016年1月,成都大连又获出口试点资格。在试点区域,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一次性把例如1000件货品一次性备货到保税区,一次性进行申报,然后等待国外买家点击购物,等该批次货物全部售出后,再一次性向海关申请出口退税,这样就能够避免一单一单申报,极大的简化了手续。

2、其次,关于进口退换货退税问题。不论是消费者还是跨境平台电商企业(进口),都应当考虑到若发生退换货情况,那么在原有承担了行邮税费的情况下,该笔税费是否可以退还的问题。宁波海关早在2013年制定《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试行)》时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并明确规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退换货申请海关应予以办理。缴款书未打印的,海关不予征收税款,税款已缴纳且商品在放行之日起15日内返回区内的,海关予以退还已征收税款,超过15日返回区内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关于退换货情况下可否退还行邮税问题、各地看法不一,因为海关很难确认进境和出境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商品,在极端情况下还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目前很多大型跨境电商平台对此也没有通过用户协议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比如“天猫国际”也只是规定了“关税一般要求商家进行承担”的原则性要求。如果是个人原因的退货,跨境电商企业只对商品价值进行退款,行邮税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是因为跨境电商企业造成的退换货,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承担退回行邮税的责任。

海关总署在2014年7月和2017年9月份相继出台了两部关于跨境电商监管方面的文件:《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要扩容跨境电商综试区,监管过渡期再延一年》,实现了出口电商的顺利结汇、退税。

按照以往的规定,跨境电商通过快递、邮件等方式销往国外的出口商品,不能办理结汇手续,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鼓励政策。而新规定要求企业对进口商品备案,电商平台与海关系统互联,海关要进行“三单对比”,消费者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海关对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电子商务企业向海关提交电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逐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电子商务企业每月定期将上月结关清单所涉货物的数量、金额、件数等相加,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据此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从而有效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境商品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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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的概念,并围绕各个环节给予了系统的梳理

——详解跨境电商理论框架及现状,指出痛点帮助企业更好“突围”

——全书35个跨境电商产业链相关的典型案例,详细了解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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