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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饿了么外卖员送餐时猝死 众包没签劳动合同 平台能否“置身事外”?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09:00:42

(网经社讯)近日,一则关于饿了么外卖员送餐时猝死的新闻被曝出,令人惊讶的是往日身着平台配送服的外卖小哥却因“无劳动关系”只获得平台人道主义2000元的补偿款,这也引发对外卖骑手群体权益保障的思考。

1月7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半个月前,43岁的饿了么骑手韩某在配送了33单外卖后,倒在了第34单外卖配送途中。经警方调查,韩某系猝死。其家属在追究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时,被饿了么告知,韩某与平台并无任何关系,平台出于人道主义,愿给家属提供2000元。除此之外,韩某唯一的保障就是自费购买的1.06元意外险,保险公司称,猝死只能获赔3万元。

值得提起的是,2020年9月8日,《人物》杂志社一篇名为《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文章朋友圈刷屏,引发关注。文中提到外卖平台服务效率提高背后,是系统算法在不断压缩配送时间,而骑手为了避免差评、维持收入,不得不选择逆行、闯红灯等做法,无形中也为其安全问题埋下隐患。对此,网经社还曾发布【电商快评】“生死时速”之外 外卖骑手安全VS平台制度 天平如何平衡?。

反观在线外卖行业发展情况,据网经社“电数宝”(DATA.100EC.CN)电商数据库显示,2019年在线外卖行业交易规模2912.5亿元,同比增长为17.43%,预计2020年在线外卖行业交易规模达3460亿元。近年来,在线外卖平台订单量依旧呈现强劲的增长趋势,但平台、商家、骑手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却走入“瓶颈”期,消费者深受外卖久未送达、外卖不送到手等问题之扰,外卖小哥受因差评、超时扣钱之困,平台管理缺陷、商家粗放经营等问题也渐渐凸显。

那么,受限于平台管理和考核制度下的外卖小哥,2000元的“兜底”保障,饿了么真的就能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吗?

质疑:外卖员工猝死 饿了么以无劳动关系“脱身”是否合理?

据了解,外卖小哥下载“蜂鸟众包”APP并注册才能成为平台骑手,“蜂鸟配送”隶属于饿了么品牌运营商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值得关注的是,骑手在注册之前,须阅读3个相关的协议和承诺书,其中,在《蜂鸟众包用户协议》中,有一项特别提示,明确表示蜂鸟众包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用户与蜂鸟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

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其家属在追究工伤保险与死亡抚恤等问题时,饿了么以韩某伟与平台并无任何关系为由,只能人道主义提供2000元,其他则以保险公司理赔为主。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表示,外卖平台如果并未对骑手进行约束和统一管理,只是撮合交易,不建立劳动关系是合理的。因为一般而言骑手会和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或者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对于骑手是有大量约束,这种约束除了显而易见的规定时间、地点报到之外,还有接单任务量和奖金等软性约束,且明显存在隐性的不合理设置的,导致骑手只能按照平台的政策要求和规定时间、地点去提供服务的,那么,这种软性的约束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应当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不然也是一种算法剥削的形式。

因此,严哲瑀认为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蜂鸟平台实际上做的是分单派单平台,骑手分为未与骑手签订劳动用工协议,从这点来说平台与骑手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只是信息撮合平台。当然,饿了么早年也有判例,因为统一提供标识、进行管理等原因被判决与骑手成立劳动关系。如果至今,饿了么还没有改变到位,剥离强管理属性,也可能构成劳动,需要承担责任。

网经社(100EC.CN)发现,外卖骑手因送餐过程中猝死的事件也多有发生,也因其未与平台签署劳动合同而未获得赔偿。比如,2019年1月,西安就曾发生一起美团骑手送餐途中猝死事件。法院裁定,送餐平台只是信息发布服务平台,而与骑手签订“众包平台服务协议”的第三方科技公司也只是作为众包平台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人和运作权人,为已在众包平台上注册的商家、消费者、众包员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和交易行为,并非劳务用工的主体,亦非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在平台上注册并进行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才是实际的劳务用工方及劳务报酬支付方。因此,法院认定骑手与上述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骑手父母要求美团众包平台以及第三方科技公司共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过度劳累甚至引发生命危险已成为外卖员的普遍现象。此前,美团外卖官方曾发布《2020上半年骑手就业报告》,显示2020年上半年,即使受疫情影响,仍有45.7%的骑手月收入在4000-8000元,7.7%月收入超过1万元。但这看似“完美的收入”却忽略了外卖骑手背后多劳多得的不易。

根据有关机构数据显示,84%的外卖员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只有14%的外卖员每天工作8小时。北京市外卖员平均工作11.4小时。明显超出了每天最多工作11小时的国家标准。而大多数外卖员只能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送单量,增加收入。而这导致外卖员的过劳问题很严重,存在职业病的风险。

思考:如何看待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关系?

“目前,外卖骑手基本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两种,专送骑手一般为外卖平台合作的第三方公司的全职员工,上班时间固定,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外包骑手属于兼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单。对于后者与平台之间属于何种用工关系,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部分法院认为构成劳动关系,部分法院则认为构成劳务关系。个人倾向于认为众包骑手与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表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说道,外卖平台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其需要大量的外卖员,但如果直接聘用大量的外卖员,势必会导致用人成本、劳动纠纷、雇主责任等风险直线上升,同时也会导致主体公司陷入过多的诉讼纠纷,不利于其资本市场上披荆斩棘。

方超强进一步表示,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外卖平台设计了一系列的风险规避措施,包括将外卖员劳动人事或雇佣关系转隶于分公司、合作公司名下等。但事实上,出于共同管理和品牌形象建设的考虑,这些形式上隶属于不同主体的外卖员,又以统一的管理、统一的着装、统一的骑行装备为消费者所认知。甚至于,外卖员自身的身份认同上,也常常仅限于“我是某某平台外卖员”的认知。

因此,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们常常听说某平台外卖员撞了人了、某平台外卖员出意外了,但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却是明面上与平台八竿子打不着的单位。而公众朴素情感上这些平台专属外卖员代表就是平台的代表,平台的人,平台把责任脱得干干净净,似乎有失公平?

于此同时,近来有关类似案件的法院生效判决中,已经有了不少将平台纳入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有的法院,从普通人对外卖员外部标识的判断和平台在外卖送餐服务中获益等角度判断,将平台、平台合作方、外卖员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外部人员造成侵害时,作为整体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法院,从共同合作经营和利益共享角度出发,将平台和平台合作方认定为合伙经营的关联主体,将平台定性为雇主或者为用人单位,进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承担雇主责任。

以上判决没有拘泥于形式上的法律关系,而是根据事实上的利益关系和合作关系,让平台承担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也维护了公平与正义。

聚焦:如何保障外卖骑手的权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表示,保障外卖骑手的权益,首先是对于全职和兼职骑手进行区分,对于全职的骑手需要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平台对于是否缴纳社保等进行限制,但是这样又会造成人员成本升高,逼迫第三方服务商更多使用兼职骑手的情况,导致全职骑手就业机会减少,摆在这个问题前面的是经济效益和劳工保障的问题,不能简单认为强制要求平台让第三方服务商缴纳五险一金就可以解决问题,而是首先要解决的是不同平台之间恶性竞争的问题,只有让所有平台在同一个法律监管环境下公平竞争,才能真正去解决骑手权益保障的问题。

“外卖骑手的用工机制是外卖行业最大的‘弊端’”。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表示,目前,外卖平台与大多骑手没有完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通过劳动外包的方式规避法律风险和压缩成本,但外卖骑手们却被要求身着平台配送制服,受限于平台的考核和监督。这也往往导致双方的天平无法保持平衡,希望行业的发展应当放慢脚步,踩踩刹车,不断改善外卖骑手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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