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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丁梦丹: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纳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制范围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7日 14:55:37

(网经社讯)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详见网经社【专题】这些重点一定要懂!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重磅发布),在央视“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办法》关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小额零星交易界定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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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央视315晚会)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 供者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包括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服务,通过上述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 经营者应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同时,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此类经营者还应显著展示商品或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信息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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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丁梦丹律师)

“比如小红书抖音、 微信等为消费者赋能增加的某些功能新业态,改变了原有单一或主要的生态运营体系,比如抖音作为短视频社交软件,开通抖音小店,接入直播带货等业态功能。亦 纳入本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范畴,受本办法管辖。”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说道,这也体现了 互联网发展新业态逐渐呈现边界模糊化、平台多元化的属性,更好地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难以认定是否属于《电子商 务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约束主体,也至少应履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经营者的义务,平台应监督通 过其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第九条“多店一并登记”也为合并交易额,累计年交易额提供了便利,有助于打通各平台的交易额数据并进行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申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鼓励平台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实现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对 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这意味着,接下来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为解决主体登记、税务申报,必将加 强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主体登记、税务申报的监管义务,而不单单只是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还涵盖了前述提及的依靠直播培训、直播课程等网络社交、网络直播从而赚取收益的个人。从事二手、闲置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年交易额超过10万的,也需登记并申报纳税。同时,平台应提醒并特别标示年交易额超10万的经营者。如此一来,通过刷单、刷量,虚构点赞、关注度而“创造”的交易额,一旦超过年交易额红线,经营者需登记并申报纳税,经营者不仅负担了刷单成本的同时,还承担了高昂税费,得不偿失,本办法以此也打击了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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