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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十大法律案例发布 阿里 美团等上榜 事关10亿人!
意志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7日 14:43:38

(网经社讯)2021年5月26日,我国“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了《2020-2021年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全文下载:http://www.100ec.cn/zt/2020_2021flbg/),迄今已连续第九年发布该系列报告,报告通过总结电子商务领域中最为突出的“十大法律案例”、“十大法律关键词”以及过去一年中出台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维度客观全面地剖析了“互联网+”形态下电子商务领域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从业者、政策制定者和研究人员等提供了针对电子商务法律研究的方向。

互联网消费的快速发展,使其日益成为我国现代经济流通领域中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社交电商涉传、网络售假、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平台乱象、用户信息泄露、知识产权侵权、消费者权益以及生活服务领域对灵活就业者法益保护缺乏规制等一系列问题。

报告中发布“年度十大电子商务典型法律案例”,分别为阿里巴巴因“二选一”垄断被罚182.28亿元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上海首例“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案、微盟删库事件“中国SaaS第一案”、商家网上售假被判向平台方京东赔百万元违约金案、全国首例共享单车超区停放扣费案、蚂蚁集团IPO被叫停上市被暂缓、飞猪机票专员非法出售涉票面额超66亿元发票案、直播带货快手账号归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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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阿里巴巴因“二选一”垄断被罚182.28亿元案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网经社注:图为方超强律师)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毫无疑问,阿里“二选一”反垄断案件的处罚,将会是国家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标志性事件。但国家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信号,从去年至今其实一早就释放了,从《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发布,到阿里、丰巢和阅文相继收到《反垄断法》罚单,再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事实上,平台经济反垄断进入严监管的信号一直在逐步强化。

二、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对此,美团微信公众号发文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进一步提升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保障用户以及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

(网经社注:图为赵占领律师)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

1、反垄断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年八大经济工作任务之一,在阿里巴巴被巨额处罚后,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要求34家互联网企业在一个月内自查自纠,进行整改,这一度传达了国内对于反垄断监管的方式将呈现多样化的信号,可能不会对多个互联网巨头逐一进行反垄断立案调查,而是采取要求行业自查自纠、并对此进行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仍不整改的企业再进行严厉处罚。

2、目前监管部门确定的一个月的自查自纠期限尚未结束,市场监管总局即对美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反映了国内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力度不仅没有放松,反而可能进一步趋严。因此除了美团之外,不排除还会有其他互联网巨头被反垄断调查的可能。

3、截至目前,对于互联网企业,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进行的调查或处罚的案件已有三起,均集中在平台企业要求商家二选一这种限定交易行为,说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这一行业顽疾给予高度关注和重点整治,并且试图根治这一问题。

三、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

2020年11月,烟台市公安局在公安部经侦局数据导侦(烟台)战略中心,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全国集中收网。据悉该案系“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涉案件中的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系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角科技”),拥有河南山东福建等地区税务委托代征资质。

(网经社注:图为董毅智律师)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这是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的新型犯罪方式,这种犯罪的特点是利用我国关于互联网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缺失、监管系统的漏洞,各地监管部门技术的滞后等,所产生的犯罪方式的“创新”。

四、上海首例“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案

(网经社注:图为陈梅瑜律师)

2021年4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处以116.8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梅瑜律师认为:该案件系上海市首例“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案,该案中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是反垄断的大势所趋,亦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市场公平竞争和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助力及信心。

五、微盟删库事件“中国SaaS第一案”

2020年2月23日晚间,微盟服务器出现故障,商家商城、小程序均无法登录。2月25日中午,微盟发出声明,称这次事故系人为造成,微盟研发中心运维部核心运维人员贺某,因个人精神、生活等原因对微盟线上生产环境进行恶意破坏。围绕微盟“删库事件”出现的一系列赔偿官司,在业界也已经被称为“中国SaaS第一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认为:天津好士多多起诉微盟作为第一个起诉的案子,对于后续的维权方而言有利有弊。有利的是有借鉴意义,包括可以借鉴诉讼思路、赔偿请求等来查漏补缺;甚至于第一个案件落地后,可以直接以该案诉讼结果与微盟进行非诉协商处理,节省诉讼成本。

六、商家网上售假被判向平台方京东赔百万元违约金案

某商家因出售知名假冒化妆品被京东商城下架、撤店,商家将京东商城平台运营商京东公司起诉至法院,随后京东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该商家支付违约金。2020年7月27日,经过公开审理,大兴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赔偿京东公司违约金100万元。据悉,本案是北京法院首例对商家网上售假判处惩罚性违约金案件。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部权益部助理分析师方熠智认为:此案中商家与京东公司约定“百万元违约金”规则,涉及到了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方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传统意义上的双方违约金条款,这也是平台履行自律管理权利的体现。

七、全国首例共享单车超区停放扣费案

2020年9月15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共享单车超区停放扣费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全国首例共享单车超区停放扣费上诉案,判决驳回了武某要求哈啰单车所属公司返还10元调度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方熠智认为:这次的全国首例共享单车超区停放扣费案对完善互联网法律中共享经济部分起了带头作用,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毋庸置疑,在无数个“首例”的法律案例警示和模范作用下,我国互联网新式消费会走向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八、蚂蚁集团IPO被叫停上市被暂缓

2020年11月3日晚,上交所、蚂蚁集团先后公告,蚂蚁集团将暂缓在上交所科创板、港交所上市。消息一出,蚂蚁集团最大股东阿里巴巴股价应声大跌。截止北京时间11月4日美股收盘,阿里巴巴下跌8.13%,从昨日的310美元/股跌至285.57美元/股,总市值蒸发近700亿美元。

(网经社注:图为汪政律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律师表示:上交所无论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履职要求,还是对拟上市公司商业模式调整导致企业估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保护拟上市公司本身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角度,其作出“暂缓”上市的决定都是恰当合法的。同时我们注意到“暂缓”非“取消”,这意味着在蚂蚁集团对“重大事项”处理后,上交所将依前述规定重新审核后再决定蚂蚁集团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九、飞猪机票专员非法出售涉票面额超66亿元发票案

2021年3月1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非法出售发票大案,7人套售电子客票行程单涉案66亿元以上。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刘某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电子客票号,打印国内各大航空公司或各大机票销售代理平台售出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后进行销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另涉案六人分别获刑3-5年不等。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方熠智表示:出售类似发票和行程单凭证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职务便利,并且涉案数额十分巨大,利用平台和航空公司机制漏洞,犯罪情节严重,所以该案具有非常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并且也对各航空公司以及各类OTA、在线票务平台企业提了醒,要注重平台内部对人员素质的培训以及对可能会出现的漏洞作出及时反应。

十、直播带货快手账号归属案

2020年底,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直播带货账号归属的案件,情侣分手后认定利用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后注册者对该账号拥有使用权。

(网经社注:图为严哲瑀律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认为:这起案例也是延续了法院对于账号判决的大多数思路,在未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账号为注册所有人所有,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一些淘宝店铺、微信公众号等财产离婚、合伙分割案件中汇对于另外未拿到账号的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特别感谢以下本报告编委、互联网法律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汪政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褚霞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梅瑜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严哲瑀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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