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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市场监管总局:“全网最低价”或构成垄断 电商平台需扛起主责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8日 16:30:59

(网经社讯)1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举行发布会,介绍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相关情况。其中提到,平台要求商家“全网最低价”,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协议行为。如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电商、快手电商、小红书电商等平台均有可能涉及。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已依法查处多起平台企业“二选一”垄断案件,指引总结执法经验,提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避免通过惩罚性或者激励性措施实施“二选一”行为。(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qwzdjld/

【观点一:“全网最低价”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全网最低价”的行为主要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两类禁止性规定。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若平台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通过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要求商家“二选一”、设定最低售价,就属于滥用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二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平台与商家之间,或是平台组织商家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协议,同样构成违法。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分析,第一,对商家而言,“全网最低价”的限制会压缩其利润空间,商家为满足要求可能降低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商家,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剧增。

第二,对市场而言,平台对商家“全网最低价”如成为常态,会逐渐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一方面,商家的利润压缩会阻碍行业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全网最低价”的要求将会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进行价格竞争,使其他平台难以通过价格优惠吸引商家或消费者,形成市场封锁效应。

第三,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短期看似能享受低价,但长期来看,商家因利润不足减少研发投入、降低品控,最终会导致商品和服务质量下滑,且市场竞争活力丧失后,可能出现价格反弹,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

【观点二:电商平台在禁止“全网最低价”行为承担重要责任】

董毅智分析,“全网最低价”对市场竞争而言,会挤压其他平台的生存空间,阻碍新竞争者进入市场,最终损害整个市场的创新活力与健康发展;对商家来说,这会大幅压缩利润空间,削弱其在不同渠道自主定价的经营权,导致商家过度依赖单一平台;对消费者的影响则呈现两面性,短期或许能享受低价优惠,但长期来看,市场竞争减弱、商家创新动力不足,会直接导致商品选择变少、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管主办的《中国经济年鉴》(电子商务篇)审稿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自动跟价”、“全网比价”、“全网低价”等“内卷式”竞争层出不穷,这“三座大山”压在商家们身上,他们的利润空间一次次被挤压,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电商平台在禁止“全网最低价”行为承担重要责任:

首先,电商平台如果通过削减流量、屏蔽店铺、提高收费等方式,来迫使商家接受低价要求,同样构成违规,因此要求平台的运营规则和算法逻辑必须合规。

其次,平台不能对商家间或平台诱导的恶性低价竞争持消极态度。并且有义务建立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在发现违规行为时及时采取警告、下架商品、终止合作等必要措施,并保存记录向监管部门报告。

最后,平台需对自身算法进行筛查,防止出现“算法共谋”等新型垄断风险,从技术源头建立合规控制。

李旻也认为,电商平台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平台现有规则、商家协议进行全面审核、排查,删除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承诺“全网最低价” 的条款,清理相关激励或惩罚机制,并定期核查商家宣传内容,及时下架“全网最低价” 等误导性宣传信息。此外,电商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明确提示公平竞争规则,明确告知商家禁止 “全网最低价” 相关要求及违规后果,同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商家和消费者反馈问题。最后,当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积极提供平台交易数据、商家协议等材料,不得隐瞒或阻碍调查。同时,平台应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送合规整改情况,留存相关整改记录。

【观点三:多方协同推动反垄断进展】

董毅智指出,依据《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电商平台的合规义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建立全面的反垄断合规体系,要搭建并有效运行合规管理制度,开展员工合规培训、内部风险自查,还要审查修订历史合作条款;其次是禁止实施排他性“二选一”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不能通过流量限制等惩罚措施或激励手段,迫使商家进行独家合作;最后是规范定价要求与算法应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定价低于其他平台,同时要提升算法透明度,构建算法垄断识别与防控体系,确保定价、搜索排名等算法公平、透明、可解释。

李旻进而指出:第一,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一方面应加快《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正式出台,《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第13条、第14条分别对 “全网最低价”“二选一” 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列出几类典型表现形式,如此能更好为自身规范经营和市场公平竞争保驾护航,让执法更具操作性;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对典型垄断案件进行处罚,并加强与司法、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行动协同。此外还需强化事前监管,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防范垄断行为。

第二,对于电商平台而言,除自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其行为外外,还应建立内部反垄断合规体系,对员工开展反垄断法律培训,同时摒弃依靠价格战的竞争模式,转向通过提升技术服务、优化售后保障等合规方式吸引商家和消费者。

第三,对于商家及行业协会而言,商家应主动抵制平台 “全网最低价” 的不合理要求,遇到强制条款时留存证据,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维权;行业协会需加强自律引导,制定行业公平竞争公约,向商家普及反垄断知识,同时可收集行业内垄断行为线索并反馈给监管部门,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对于社会及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应清楚地意识到 “全网最低价” 属于不正当的价格宣传和垄断行为,将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对于此类行为应积极进行监督举报;媒体可通过案例解读等方式宣传反垄断法律知识,曝光典型垄断案件,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合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反垄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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