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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媒体的道德失范现象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4日 08:55:4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当前,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已经成为影响公众舆论的重要因素,改变着人们对自己所生活的世界的看法。而与此同时,各种新闻媒体道德失范现象、媒体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与日俱增,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及其社会公信力也随之受到影响。

  传统的新闻媒体的道德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传播和制作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低俗新闻以及新闻缺乏人文关怀上,而作为新兴事物的网络传媒,其基于“自由度大”、“个性化突出”、“隐秘性强”等网络特点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挑战着人们的道德水准,冲击着社会固有的道德底线。网络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酿成了精神危机。

  主要表现

  信息失真。信息失真大概有两种情况:一是信息本源性失真。网上的信息有时本来就不正确,容易误导公众。一些网站尤其是商业性网站在刊载一些新闻报道或观点文章时,经常断章取义,夸大事实,并使用夸张的标题吸引眼球,也许某些话的确是当事人说过,但如果离开了当时的场景,就面目全非了。互联网上本源性失真的信息有时候还会以新媒体的其他形式进行再传播从而扩大传播范围。二是以讹传讹。由于新媒体的传播速度更快、受众面更广,致使一些新闻事件在没有得到论证之前,媒体就盲目下结论。这会不利于事件的良性发展。

  夸大负面新闻。有些网络媒体通过夸大负面新闻提高关注度,把个别现象扩大化、典型化、普遍化,以至于造成公众的恐慌。负面信息被传媒反复炒作,加之其不准确,这会对受众造成伤害。毫无疑问,负面新闻过多的炒作渲染会对受众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传播不道德信息。网络欺诈、暴力、色情等诸多不道德信息都能通过新媒体传播。这对青少年的成长特别有害。有人把自拍裸照或恶作剧画面上传到公共网站,影响极为恶劣。一些网站为了增加点击率,甚至反复强化此类信息。

  发布垃圾信息。网络还发布大量的垃圾信息。垃圾信息分为网络垃圾和手机短信垃圾,这都是未经接受者许可,强迫受众接收的。

  负面影响

  网络的道德失范会产生一些始料不及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带来一系列恶果:降低受众的道德水平,干扰受众的正常生活,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降低受众的道德水平。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能成为传播者。高度自动化的传播方式会让人更加缺少人情味,引发信任危机,更容易出现精神麻木和道德冷漠,甚至会导致人性的异化和人格障碍。色情、暴力等一些不健康的信息还有可能诱发犯罪。商业化的操作,导致一部分受众目光短浅,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增加对社会生活的适应障碍。网络社会的虚拟生活会极大地削弱人的心理承受力,导致焦虑、苦闷和压抑等负面情绪,人际关系日趋冷淡,交往能力下降,从而有可能增加适应社会生活的困难,有些“网虫”离开网络就没法生活。对网络自由生活的无限依赖将对他们未来的学习和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现实与虚拟的巨大反差将使他们无所适从,“宅男”、“宅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而无限丰富的、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是不可能让有“因特网综合症”的“网虫”仅仅流连于虚幻的网络世界的。新媒体的便捷性和“傻瓜”化特性,使受众懒于思考和行动。

  扰乱正常秩序。为了抢夺受众,某些新媒体常常反复渲染没有核实的消息。一些并不真实的信息常常扰乱人们的生活,甚至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一些西方反动势力还利用新媒体进行反动宣传,制造政治上的不稳定因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媒体散布信息垃圾,增加犯罪渠道,并利用新媒体的特殊性逃避法律责任。各种新媒体发布的不良信息会干扰受众的正常生活,造成经济和精神伤害。

  治理措施

  我国对网络传媒的管理,尚处于探索的阶段。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完善,立法者需要对网络传媒这一新鲜事物进行透彻的研究,做好调查工作,相关法规的修订应该基于互联网的传播特点,条文应尽量做到细致、有针对性,避免空泛,不给违法者留下钻空子的机会。

  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对网络媒体的监管还要完善相关法规,严格立法。在当前整个社会风尚和公众道德水平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硬性的法律监督特别重要。当软性的劝说、疏导和教化对个别人没有效果时,就要采用强制性措施维护道德尊严和社会生活起码的正常秩序。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往往针对性差,不够细化,对传媒从业人员采集、传播、出版、交流信息的权利与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原有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大众传播的零星条款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媒体时代的需要。

  很多国家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因地制宜制定了严格的行为准则。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了《计算机伦理十诫》,南加利福尼亚大学以及我国的清华大学也制定了详尽的网络规范。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还特别制定了针对儿童网络行为的规范。加拿大在互联网信息管制中实行“自我规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加拿大“自我规制”的合法性来自政府对业界的正式授权,其核心在于:通过私人自治、市场主导能够演化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应遵循的游戏规则,并有助于国家正式立法的形成,提高政府管制效率,其根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保持和促进互联网上“言说的自由”或“表达自由”,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并演化出对有争议的和攻击性的网络信息的纠纷解决机制。

        加拿大将网络信息分为非法信息和攻击性信息两类,非法信息的认定标准是以加拿大现行法律为依据的,而攻击性信息则是指那些尽管没有违反加拿大现行法律,但是为公众的、社会的、文化的行为准则所不认可的信息,对攻击性信息的界定和规制都有赖于公众的选择和行业组织的自律。加拿大先后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规范,由各个网络相关行业主动加强自身管理。在对互联网的管理过程中,政府扮演着政策的制定者和倡导者的角色,并确保管理的公平运作。“自我规制”对互联网的政府管制起到了促进作用,促成了一个高效、透明、理性的政府管制制度的建立。但是这些规范显然还不够系统,可操作性还有欠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还要考虑长期的影响。要引导受众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时,不要谩骂、侮辱、恶意攻击别人,要借鉴有益的信息、抵制有害的信息,做理性、文明的网民。

  另外,对网络媒体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规范,完全依靠法律是不现实的,应该运用行业规范对网络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现网络的“自洁”,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在实践中也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

  自律是防止新媒体道德失范最有效的途径。网络媒体的从业者要加强正面的自我教育,努力提高道德水平,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积极预防道德失范。传媒工作者要不断提升自律能力,在注重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的同时,更要强化自身的修养,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法律、道德、心理、身体、人文、职业技能等多方面的素质,并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

  加强传媒素养教育。传媒素养教育是防止新媒体负面影响最有效的方法。传媒素养强的受众面对道德失范的信息,会根据自己的知识储备辩证地分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大众传媒道德失范的危害。在当今社会里,受众怎样看待传媒?怎样吸收传媒文化中的积极成分?怎样过滤消极的、不道德的负面因素?这些都将成为传媒素养教育的焦点。

  在开放的信息环境里,受众如果没有很好的传媒素养,面对信息的无限性和随意性就会显得无能为力,极易受到伤害。发达的信息技术使现代人无法离开传媒,教育者要引导受众提高行使信息传播权的能力,更自觉地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

  防范某些网络媒体的失范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网络媒体加强自律,不断更新防范技术,广泛争取受众的监督和参与,特别是要引导受众正确认识和利用网络媒体。在通过网络媒体传播信息时,更要增强良好的信息道德意识,抵制不良信息的侵袭。(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文/任万霞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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