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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七天无理由退货设限制 先行赔付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16:44:5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电商快评】“七天无理由退货”设限制“先行赔付”引争议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评《消法》修正案涉及电商部分三审

  事件背景: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年8月发布的《2013(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

  该报告揭示了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电商行业、立法与司法部门、法律业界人士的密切关注,并推动了全国人大《消法》草案一审针对电商行业的相关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等。

  10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新建全国人大网《进一步规范网购细化惩罚性赔偿--聚焦消保法修正案草案三审》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3-10/22/content_1810533.htm),对电商交易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无理由退回网购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分析师点评:

  《消法》针对电商交易部分的修改直接关乎全国近3亿网购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包括淘宝天猫、京东、苏宁亚马逊、当当勿、1号店国美在线、库巴网凡客诚品易迅网拍拍网、QQ网购、趣天麦网银泰网唯品会聚尚网、尚品网、好乐买乐蜂网、聚美优品、拍鞋网、拉手网美团网糯米网窝窝团、大众点评网等购物网站的在内的电商网站直接经营规范,并且牵系着数千万网络卖家的利益。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特携中心数位特约研究员、全国知名互联网专业律师、电子商务分析师,发表本专业点评,共同解析《消法》修改中的“取”和“舍”,以及对电商、卖家和用户的影响。

  2.1相关数据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的《2013(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据该中心举办的“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统计,2013年(上)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多种形式,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近41360起。2.3专家观点

  2.2.1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主任、分析师莫岱青认为:

  ——三审权衡网购消费者和商家的双方利益

  此次《消法》修正案三审,权衡了网购消费者和商家的双方权益,使得双方能够在公平、体系完善的平台上进行网络交易。伴随着相关法律的越来越细化,网购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将彻底成为“过去式”,优胜劣汰将进一步体现,商家和消费者都将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2.2.2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姚建芳认为:

  ——“7天无理由退货”存在漏洞

  《消法》的修改从另一方面说明网络交易市场已经存在太多的漏洞与问题,急需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监管。其中,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

  而在实际网络交易中,商品交易的品类数以万计,例如化妆品、贴身衣物等,并且在某些时效性商品,例如网络鲜花预订、生日礼品预订,商家在时效性之外送到,是否能无理由退货,因此在实际交易中依旧可能出现退换货纠纷。

  2.2.3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庞敏丽认为:

  ——电子书不能无条件退货有积极性意义

  《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不能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尤其是电子书,由于其商品的特殊性,若消费者享有无理由退货,对商家将造成很大的经营压力,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因此,《消法》新的规定,有创新也考虑周全。

  2.2.4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认为:

  ——“先行赔付”或不利于B2B网络交易企业会员用户的权益保护

  《消法》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责任前提界定条件或将对B2B网络交易企业会员用户不利,平台如能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未必消费者就能通过沟通维护自己的权益。

  反之,交易平台能提供相关信息就不承担相关责任,这在B2B电商的交易中,由于交易金额相对较大,一旦发生纠纷及欺诈,沟通无用企业就损失惨重,平台方借此就可推托责任。

  2.2.5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部主任张延来表示:

  ——网络经营平台是否有责任需看提供的是否为有效联系方式

  从三审稿规定来看,“真实名称”包含了自然人、公司法人、个体私营等多种情况,再加上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应该可以因此索赔或维权,如果找不到人,说明这不是有效的联系方式。

  2.2.6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平台连带,责任过宽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修正案(草案)》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该草案属于“一刀切”,草案认为,销售者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应该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以维护消费者最大权益。

  根据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网络平台得“有过错”才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是互联网领域著名的“避风港”原则。

  专家建议:

  针对《消法》三审草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给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给互联网跟多理性看待

  由于电商产业目前尚不成熟,法律应该在给予互联网这个空间更多理性看待,给电商产业发展减轻更多成本上的障碍的同时,予以逐步规范完善。

  建议二:需权衡消费者权益与行业领域发展

  立法应更多地出于对秩序的维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过度,反而加大了销售者义务,抑制相关行业的发展。但如果不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法律惩罚性规定,又会导致市场恶性发展,所以需要权衡消费者权益与行业领域发展。

  建议三:立法应遵循民意

  任何立法行为都应当与当代社会经济、司法发展相吻合,同时应当遵循民意。但此处“民”不应当进行狭隘理解,不仅仅包括消费者,还应包括销售者、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联系我们

  董毅智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领域:重点研究关注企业投资金融、电子商务、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于评估等

  ·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37.html

  ·E-mail:109215871@qq.com

  ·TEL:0411-39588260

  ·手机:138 8955 0957

  张延来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部律师《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主编·研究领域:网络知识产权、第三方平台治理、互联网品牌、电子证据与认证、电子支付、云计算法律规则、个人数据与隐私、电子税收、电子商务方法专利、技术性问题与实践经验、法律政策解读、淘宝网规、假冒伪劣诉讼、官司点评等电子商务细分和主要应用领域。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07.html  ·TEL:0571- 8700 7197

  ·传真:0571 -8700 6661

  ·E-mail:zyl@zjblf.com、zhangyanlai@gmail.com

  张周平分析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E-mail:zzp@nets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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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岱青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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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建芳助理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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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敏丽助理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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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China e-Business Research Center),于2006年底在“中国电子商务之都”杭州创办,是我国最早创办、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以研究、传播与服务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中小企业应用为己任的第三方行业研究、服务机构。

  中心下属官方网站www.100EC.cn,也是目前国内访问量最大、用户质量最高、网站内容最全面与专业的电子商务产业链综合性大型门户网站。相关链接:

  ·《2011-2012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www.100ec.cn/zt/2010bgdz/(全文下载)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求助服务平台www.100ec.cn/zt/flpt/

  ·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服务平台:www.100ec.cn/zt/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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