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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预警】团购券节假日不能用?消费者警惕商家误导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7日 09:13:4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电影券、自助餐券、游乐券……形形色色的团购券、购物券,因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而受到时尚消费者的喜爱。然而,记者发现,绝大多数餐券、KTV团购券、电影票兑换券,几乎都对“圣诞节”等节日消费说“不”。

  张女士购买了一家餐厅的消费券,12月24日中午她带着孩子去用餐,但餐厅服务人员指着券背面“重大节假日除外”的条款拒绝她使用。张女士反问“难道12月24日、25日不能用吗?”餐厅又以券最后“保留最终解释权”条款反驳,张女士只好无奈地带着孩子走了。

  无独有偶,今年情人节市民黄先生带着一家人来到延安路一家牛排西餐厅用餐,用完餐后被告知消费券不能用。而消费券上也没有注明节日期间不受理消费餐券。餐厅工作人员答复:一般情况下,节假日消费券是不能使用的。虽然券上没有说明,但最终解释权归餐厅。

  记者了解到,绝大多数团购产品包括餐饮、住宿、KTV等服务以及各类商品,有一半明示“节假日期间不可使用”。“消费券本来就优惠销售了,所以只要在使用时间上作了明示,也可以理解。消费券上不明示,商家说不能用就不能用,这就有点不规范了。”黄先生对记者说。

  随后,记者咨询了市消协工作人员,了解到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消费者购买了消费券后,已履行了自己的支付义务;作为商家,则应在消费券的有效期内同样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提供商品或服务。此外,市面上不少预付式消费券限制“节假日”使用,但若没有明确“节假日”日期,应当理解为法定节假日。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五一”、“十一”及双休日等,至于“三八节”、“青年节”、“七夕节”等节日,以及外国的“圣诞节”、“情人节”等都不应包括在内。消费者不要被商家设定的“最终解释权”所误导,应依法、依据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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