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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网银被“吸光”5000元 银行被判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15:03:3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日前,广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网银账户被盗而引发的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冯女士开通网银业务,存放在银行卡内的5000元被他人转走,经与银行交涉未果,遂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动态口令正确网银存款被“吸光”

  冯女士于2012年5月21日在某银行支行开立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验证类型为短信动态口令。2013年9月13日晚上8时许,冯女士在电器商场购买电器时发现存放于银行卡的款项被人在异地转走5000元,交易在冯女士开设的网上银行进行,通过登录账户、输入正确的动态口令完成。

  随后,冯女士打电话至某国有银行服务电话进行咨询确认卡内金额确实被人转走,但她称自己及家人未进行网银操作。冯女士认为,款项存放银行,事实上构成储蓄合同,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损失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利息。

  银行方面则称按冯女士发出的指令进行的交易,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银行已对冯女士的银行存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无须对冯女士的银行存款被转移负担义务。

  网银操作当留心公共场合勿使用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冯女士在被告银行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而ATM机、网上银行作为银行柜台交易的延伸,应视为银行本身行为。网上银行交易过程中储户只有输入正确登录户名、登录密码才能进行交易,登录户名、登录密码等由储户自行设置并掌握,故妥善保管登录户名及登录密码的义务在于储户本身。

  本案中,冯女士所持银行卡进行的2笔交易通过登录网上银行,并输入正确动态口令完成,银行发出的动态口令是发送至冯女士指定接收手机号码。因此,即使冯女士的银行存款确实被犯罪嫌疑人所盗取或诈骗,但因银行不存在过错,其无须负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法院遂驳回了原告冯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经宣判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储户不应随便浏览或登录流氓网站或非法网站以避免电脑被犯罪分子通过木马程式控制,更不能在非固定场所或电脑上进行网银操作等,不要轻易相信网站宣传的第三方支付无风险等所谓承诺,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银业务,以防木马病毒窃取账号密码,储户应对登录密码进行不定期更新,并尽量使用USB网银介质进行转账、消费操作,这样才能将网上银行交易产生的风险降至最小。(lay:《广州日报》 文/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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