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00EC>数字金融>法律论文:投资金融法律解读之非法集资(三)
法律论文:投资金融法律解读之非法集资(三)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8日 10:08:1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

  “马上有钱”是马年每个老百姓最美好的愿景。不少人发现,马年投资机会似乎一大把,但是一定要认清正规理财与非法集资的区别,避免让自己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里,否则极有可能进去的是真金白银,出来时则是两手空空。

    非法集资的“合法”外衣

   每起非法集资事件的背后,都伴随着一些人的一掷千金和另一些人的心酸无奈,下面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在2006年至2011年间,范志国以做稀土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亲友等熟人口口相传(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途径进行宣传),先后向20名亲戚、朋友、生意伙伴非法吸收资金,骗取上述20名被害人人民币1.04亿余元,所骗资金被其用于赌博、支付高额利息等。最终法院认为,范志国在向他人借款时并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公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本案中20名被害人大多数是上诉人范志国的亲友、熟人,少数人是范志国经其亲友、熟人介绍认识的,都是具体的特定的人,而并非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即范志国没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因此,范志国的行为不具备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其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非法集资的认定问题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筹集资金,是否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呢”?对此,新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另外,“向社会公开宣传”仅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本案被告人仅向20名亲戚、朋友、生意伙伴非法吸收资金,不宜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如果随后吸收资金的渠道发生扩散,行为人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也开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这就使得集资行为变成了针对不特定对象,从而演化为非法集资。

   如何防范风险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其中的公众,其财产损失要自行承担,而且案件侦破难度大,所追回的资金比例很低,往往还达不到10%。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无非有两种:一种是手中有闲钱但缺乏投资渠道,另一种是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苦于没有正规合法渠道可走。但无论是哪一种,都醒目地含有两个字“贪欲”。非法人员正是基于此点,用所谓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打开受害人的突破口,把受害人拉下水。有时直到东窗事发,受害人还蒙在鼓里。而事情败露的同时也宣告着受害人的血本无归。那么人们该如何防范风险?投资过程中,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还有的通过群发短信、电话推销,在路边、商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发传单等这些问题,特别要提醒民众们这些是极不靠谱的事,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网经社联合A股上市公司网盛生意宝(002095.SZ)推出消费品在线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该产品具有按需提款、按天计息、随借随还、专款专用、循环信用贷、全线上流程操作等特点,解决消费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下游经销商/网店因库存及账期造成的流动性差“痛点”。》》合作联系

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DATA.100EC.CN,注册免费体验全部)基于电商行业12年沉淀,包含100+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数据,150+独角兽、200+千里马公司数据,4000+起投融资数据以及10万+互联网APP数据,全面覆盖“头部+腰部+长尾”电商,旨在通过数据可视化形式帮助了解电商行业,挖掘行业市场潜力,助力企业决策,做电商人研究、决策的“好参谋”。

【投诉曝光】 更多>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网经社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网经社;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NEWS@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平台名称
        平台回复率
        回复时效性
        用户满意度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
        微信小程序
        小程序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