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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打车软件补贴报备制”有悖市场规律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 11:18:0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布了《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实现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召车需求信息,通过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运转,并推送至统一车载终端播报。

  据统计,打车软件最火时,日均接单量超过1000万,现在每天也有约300万人次使用打车软件。打车软件带给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福利已无须多言,但它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增加了不会使用打车软件乘客打车的难度,出现司机擅自加价、挑客、拒载的行为,司机行车时使用打车软件存在安全隐患等。

  《通知》明确将手机软件召车列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范围,肯定了手机软件召车对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的积极作用,可见,《通知》承认了打车软件的合法性,并明确了监管原则,有助于消除地方性政策壁垒、实现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的统一。

  但是,作为《通知》核心内容之一的“统一电召平台与终端”规定引发了诸多争议,将来操作恐怕也会面临很大困难:电召平台的建设方与运营方并非合二为一、更新换代速度慢,如何及时满足用户需求?统一平台与终端涉及成本巨大,研发费、车载终端设备费、车载GPS信息服务费、人工坐席成本等是否会转嫁到出租车司机或乘客身上?快的、滴滴等打车软件通过长期运营、投入巨资所形成的市场资源和优势,政府通过监管政策人为改变市场规则和市场格局是否合适?

  实际上,打车软件存在的上述问题并非难以解决,也不是只有统一电召平台与终端这个办法。

  关于打车软件带来的社会不公平,这是很多新技术出现初期都存在的问题,比如火车票网上订票,对于不上网的群体而言也存在类似问题,但是用户自身也在逐渐适应新的技术和模式,智能手机普及程度正在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熟悉和习惯网上订票。打车软件与之类似,前期存在一定的社会不公平,但如今用户规模已经接近一亿,而且更多的用户将会熟悉新技术。对于不会使用新技术的用户,打车软件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帮助,比如快的在北京率先试点老年人免费打车的公益活动,试点顺利后将在其他城市进行推广,又如滴滴建立优先接送老人、孩子和孕妇的雷锋车队、开设爱心专线。尽管目前可能还没完全解决问题,但是至少说明,政府、企业完全可以找到相比统一平台与终端而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方式。

  关于打车软件加价,主要有两种类型:乘客自主加价和司机擅自加价,前者是一种类似于给小费的行为,若直接禁止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监管的重点应当是前者。至于司机挑客、拒载,现有的投诉举报机制可以发挥作用,同时可以辅之以技术手段,比如司机一旦接单,车辆顶灯即应显示“停运”或者“电调”,乘客扬招“待运”车辆不停的,即视为“拒载”。

  关于扰乱运营、管理秩序,在机场、火车站等特殊场所,不进入排队系统而直接通过打车软件接客影响正常管理秩序的,完全可以禁止司机使用打车软件,上海、济南已作相关规定,其他地方可以采取类似措施。至于黑车借助打车软件违法运营,通过政府数据库与接入企业数据共享,进行身份审查和比对,严格准入即可解决。

  对于司机行车时使用打车软件存在安全隐患,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严格监管来解决。比如一旦司机接单,自动屏蔽信息推送,甚至软件不可使用。国外打车软件已有类似做法,北京、上海也已经有相关规定,需要做的是对打车软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乘客的投诉举报及时、严格进行处理。

  除了统一电召平台与终端之外,《通知》还规定手机软件企业实行市场奖励计划的,应当提前10日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沟通,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奖励计划实施标准和时限。这一规定针对的主要是快的和滴滴两大巨头的补贴大战。工商部门为了防止电商促销中出现低于成本价销售、虚假营销,曾有过类似规定,要求电商企业提前将促销方案向监管部门备案,以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打车软件的市场奖励计划并未损害用户的权益,相反,激烈的市场竞争反而给司机和乘客带来福祉,只是通过巨额补贴获取用户的方式不可持续,但作为市场主体的打车软件企业,实行哪种奖励计划或者营销方案是经营自主权的范围。

  对打车软件进行监管存在上述诸多争议,本质在于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行政法上也存在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结果与措施之间存在正当性、损害最小。对于打车软件的监管,特别是统一电召平台与终端、市场奖励计划提前报备等监管措施,须要遵循基本的法治原则,切莫偏离法治的轨道。

  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占领(来源:《法治周末》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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