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记者方元通讯员朱武李静报道:因无钱交押金无法得到真发票,机票代售点老板从网上购买千张假机票发票应付订票顾客。昨日,十堰首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在张湾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现年25岁的许某是郧西县人,大专文化的他,此前在张湾某商务宾馆租房搞机票代售,生意做得马马虎虎。
代售机票需给顾客提供发票以便报销,可许某找航空公司要发票时,对方要求每张机票交50元押金。虽说押金最终可以退,却占用大量资金,许某感觉压力很大。
去年6月19日,许某从一个网名为“行程单出厂价4”的网友处,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份假机票发票。此后,许某一直用假发票应付订票的顾客。直至被发现,许某已使用688份假发票,剩余的被警方扣押。
直到被抓,许某还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事”,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他才意识到自己涉嫌犯罪。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这一罪名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这也是新《刑法》颁布以来,该罪名在十堰的首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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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以往,我国《刑法》只对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有法律上的规定,而近年来,国家“金税工程”的联网实施,对于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起到了明显的遏制作用,一些不法分子把目光转向普通发票犯罪。伪造、出售、虚开普通假发票已成为不法分子获取暴利的一条捷径。
为加大对假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十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