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日前,网经社(100EC.CN)发布《2013-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2014flbg/)。
以下为对“2013-2014年度十大电商法律涉案热点领域”的解读之海外代购。
【概念】“海外代购”是指国内买家通过个人或机构在海外市场购买商品,然后通过邮寄、快递或者直接携带等方式,将商品送到买家手里的行为。一般代购的商品或在国内市场鲜有上市,或因关税导致价格较高。随着互联网自电子商务的发展,海外代购也逐渐发展成一条产业链条。目前海外代购主要有三种途径,私人代购是其中一种;留学生、空姐、导游、因工作关系可以经常出国的商务人士等都是常见的代购者;另一种是专业代购平台,如淘宝全球购、草莓网、美国购物网等。
【特征】(1)表现方式
目前国内的网上国际代购分为两种形式,即专业海外代购网站和个人代购网店。前者通常企业网络机构,消费者可通过它们选购国外网站上看到的商品,代表如美国购物网、卓越亚马逊网等;后者通常是依附于大的网络平台如淘宝等的个人网店。而代购最早期的表现形式,则通过亲戚朋友出国带回商品。
(2)代购原因
据有关调查显示,在代购商品的构成中,作为生活必需品的化妆品与奶粉分别占24%和16%。这是因为,国内市场中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问题,这使国内消费者对境外商品趋之若鹜。在国内频频爆出质量问题尤其是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后,奶粉的代购日趋火爆。据记者在淘宝网站中搜索关键词“代购奶粉”,得到12000多个搜索结果,其中销售量排在前列的商品在30天之内的销售额都在1500单以上。
【相关法律法规】2010年9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明文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对于超过进口税免征税额的货物,都应照章纳税,否则就构成偷税。
根据我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认定为走私行为。除了直接代购人,转售、购买代购品同样违法。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很多代购行为涉嫌“走私”,于是买代购品的人也是涉嫌参与“走私”的。
《刑法》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典型事件】上海首例海外代购偷逃税款案
淘宝网店店主刘欣欣、范琳均,通过在“乐天”免税店官网订货、再至韩国“乐天”实体店取货的形式进行商品代购,并将这些商品放在自己网店销售。
2012年,两人搭乘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技检,海关旅检人员从其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光疗仪、包等。经核定,刘欣欣偷逃应缴税额合计9.9万余元,范琳偷逃应缴税额8万余元。2012年12月,公诉机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诉。
2013年2月15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两名被告人在庭审自愿认罪等悔罪表现,决定对刘欣欣、范琳从轻处罚,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刘欣欣罚金十万元、范琳罚金八万一千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据了解,该案系上海首例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律师点评】网经社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海外代沟主要存在几方面法律风险:
第一是产品质量问题。为了避税,商家往往要将货品标签取掉,更不会携带货品小票入境。所以,通过代购渠道买到的商品一般拿不到正规票据,即使有所谓的发票“电子版”或“复印件”,但也真假难辨,所以以仿制品充当真品的事件时有发生,即使是真品,质量及后期服务也很难得到保障。诉讼中,消费者提出要求司法鉴定部门予以鉴定,这不仅带来增加诉讼成本的法律风险,且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接受类似的委托以及能否做出鉴定结论还不十分明确。
第二是合同履行难以保证。合同履行中主要是价格风险和时间风险。现货代购的卖家过程简单、周期短、下订单之后只需等待物流递送就可以,而且不必担心商品缺货。但是非现货代购,是代购者手中没有商品,需根据买家的订单采购,流程复杂,周期也相对要长,多数需要两周以上,时间跨度很大。
其间所涉及到的费用也不仅是商品的价格和税费。最终的价格至少包括商品原价、当地境内运费、当地税费、代购服务费、国际运费、中国海关关税。加上,消费者与代购人或销售商一般见不到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此间,难免少数代购人借此赚取过多差价。此外,海外代购还要考虑汇率的波动,价格风险很难控制。
第三是诉讼对象难确定。海外代购的大多是各地航空公司的空姐、海外留学生或者各网站店铺,发生纠纷后,消费者难以确定维权对象,也难以提供对方真实信息,导致法院难以受理或送达,消费者个人不得不承担不利风险。
第四是销售凭证缺失。销售凭证在诉讼过程中是消费者的主要证据材料,消费凭证缺失将无法确认诉讼标的物的具体价值。诉讼中,消费者往往只能提交购物小票的复印件或只有所购买奢侈品的残缺发票,这些发票属于非原始票据,在诉讼过程中不具有证明力,将直接导致消费者承担败诉风险。
第五是证据容易欠缺。代购过程中,双方往往借助互联网、Q Q、旺旺或网站站内信的形式交流,消费者往往不会对该类交流记录进行保存,更不会进行网页公证。一旦产生诉讼,只有经过公证的网页才具有证明效力,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消费者只能承担败诉风险。
第六是售后风险。跨境代购的产品往往使用人和销售商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所以当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维修事项或者发生人身伤害等情况,消费者就会碰到欲投无门的情况,无法享受应有的售后服务。还有的售后风险是换货风险。每个代购网站在招揽消费者购买时笑脸迎人,但在探讨退换货时就变了表情。即使商家同意退货或保修,但条件一般都规定的十分苛刻,存在诸多限制,并且退货的费用大多由消费者承担。
第七是法律适用问题。因为买卖行为发生在海外,而对最终消费者的损害发生在国内,消费者若想直接向海外零售商索赔,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会产生冲突。
从代购者角度来看,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也很大:
最大风险的就是刑事风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被视作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如果超过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便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此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于代购这类行为,中国关于走私的相关法律已经基本覆盖。
第二个就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能在外国销售的东西,不一定能在中国销售,政府也不一定许可你买的东西进入中国市场。所以可能涉及到侵犯代购产品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有可能会承担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第三个是产品安全风险。因为没有卫生许可证,一旦所代购的产品遇到涉及商品卫生安全的问题,则代购者要承担的压力和风险会比较大。”(编辑: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