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4年8月16日,用户张先生向“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www.100ec.cn/zt/315/)发来求助,称在天猫网购柿饼保质期内变质。
(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配图)
以下为用户阎先生投诉事实:
1:我跟同事在618在这个商家买了柿饼共2袋,订单号:699560989769866x1pcs订单号:699146807550038x1pcs商品产期:2014年6月17日,本人系6月18日购买,后该商品在质保期(常温保质期10个月)内涨袋发霉,内商品酸败,不能食用。
2.本人于2014年8月8日拨打4008608608(淘宝天猫客服)退货
3.2014年8月9日协商让本人垫付退货运费10元退回商品。11日,卖方收到退货。此交易流程均在天猫客服第三方介入之下操作。均有相关凭证
4.时至至今日:尚未收到退款与垫付运费,联络4008608608后不给解决,得知受到联合欺诈。
5.本人系购买柿饼(食品),该商家极端不诚信,生产日期明显恶意标注或篡改,商品标:6月17日产,本人6月18日购买的发货的,该商品产地为陕西临潼,发货地为:陕西西安。柿子一般为秋季成熟采摘而后晾晒做成柿饼。本人能在6月18日买到6月17日成熟加工好的柿饼------明显不合逻辑。
6.另此商品明显整批次均不良,很多评论均说商品保质期内腐败涨袋,并非单一特殊现象。Notice:后期商家网页标示修改了存放条件提示:说明商家明知此批次商品有品质问题。
7.本人在于淘宝网客服再三联络确认后才实施的退货。(均有凭证)协商中天猫让本人先行垫付运费,无奈遭遇欺诈。本月11号货物退运到商家处,至今运费始终不退。货款不退。不解决不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8.因商品货值并不高,本人原本想息事宁人,尽量协调退回商品,主动打电话沟通,先行垫付运费,给足够的时间处理,因而一而再,再而三迁就与之协商。无奈就是不解决。退货沟通自始至终一个多星期,相关责任方没有一个人主动给本人打过一个电话。都是本人一遍遍拨打天猫热线400沟通,退货后更是一概不理,货款不退,运费不退。-
天猫作为我国境内的B2C交易平台,其主要性质就是充当不法商贩的保护伞,联合坑害欺诈消费者,其不诚信程度超乎想象。本人要求退还货款及本人垫付之运费,要求不发行贩根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避免不良商家再去坑害他人。
鉴于近来微信、移动购物的普及,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向广大网购用户征集涉及手机和pad移动互联网端,微信(扫二维码、公众账号等)、微博、智能电视(电视购物以及智能互联网电视购物)的投诉案例,如果您在以上购物中遇到任何不愉快购物经历均可发送至tousu@netsun.com。(文/海沐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