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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五万存款莫名转走 储户告支付宝败诉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09:41:2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自己的银行账号通过支付宝莫名被转走了5万元,广州市民杨某状告银行和支付宝公司赔偿。对此,支付宝公司举证称已向其发送了“付款校验码”,成功转账要么就是本人操作,要么就是本人未妥善保管绑定手机导致验证码泄露。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诉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银行支付宝都说无过错

  杨某起诉称,其在被告某银行处开立一储蓄账户,2013年10月24日早上,其发现手机有短信提示该卡刚刚有入账458元,余额显示1.9万余元。明明自己卡上有6.9万余元,怎么少了5万?杨某这才发现情况不对。

  当天上午,杨某赶到开户行询问情况,被告知在前一天凌晨3时,该卡通过美团(团购)交易支付宝转账出去5万元,其当即报警。其后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

  银行辩称,杨某账户内资金的划账是通过支付宝支付平台交易,并未通过银行的系统对外支付,也未校验银行卡磁道信息,故交易过程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

  支付宝公司则辩称,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为杨某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可以通过账户名、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等方式向支付宝发出支付指令。

  庭审中,支付宝公司通过举证系统的后台截图,证明涉案“支付宝转账”时,杨某的支付宝账户、其员工的支付宝账户及另一涉案的支付宝收款账户,三个账户通过同一IP及MAC时间段进行操作,可锁定是同一台手机或同一路由器。而且IP是其员工过往交易环境的地址。

  支付宝公司称,从后台系统记录的涉案支付详情看,涉案支付为正常支付并无被盗特征,是在正常登录后的可信环境下发生,操作人通过了短信验证码的验证,如果涉案支付并非原告所为,那么必然是原告未妥善保管绑定手机导致验证码泄露。

  对此,杨某认为,这只能证明其和员工的账户同时登录,与本案无关,其同时声称,员工的账户也可能是被盗的,并称员工曾丢过手机。

  法院:未能证明没收到校验码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是以两被告没有尽到保证客户存款安全的基本义务来要求两被告赔偿的。但是,杨某对涉案“支付宝转账”属于存款被盗的事实,并无法予以证明。同时,其也不能证明银行在涉案的“支付宝转账”存在违约或过错的事实;此外,杨某否认收到支付宝公司发出“付款校验码”,支付宝公司举证证明确实已发出,杨某却并未能举证证明没收到。

  就此,法院提醒广大民众,在申请支付账户时仔细阅读网站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应进一步明确用户、银行和网络运营商这三方的权利义务,尤其要分清银行和网络运营商的责任。(来源:《新快报》;文/黄琼 杨婷 许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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