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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消费权益受损网店不赔平台先赔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08:30:0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未来消费者网购权益受损时,如果店家无故拖延不赔,消费者可向交易平台先行索赔。3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意见,首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环节建立“首问制”和“赔偿先付制”。也就是说“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这意味着,如果网店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则由网购平台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指出,现实中有一些经营者不能很好地履行责任,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甚至让消费者找生产者。尤其是通过网络购物等方式购买商品的,一旦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受跨地域等因素影响维权难度大、维权成本高。

  “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是处理消费纠纷的基本原则。”杨红灿说,经营者必须承担首问责任制,只要消费者诉求合理,销售者、服务者就应当依法处理,该退的退、该赔的赔。属于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可以向其他经营者进行追偿。

  意见明确提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先行赔偿。赔偿后,平台依法向销售者追偿。

  过去,因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销售方都会把问题推给生产者。而此次规定,如果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不得推诿;销售者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来源:《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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