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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甲恶意诋毁案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4日 15:16:1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6月23日消息,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权威发布了《2014-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upload_data/falv.pdf)报告系统盘点2014-2015年度的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网规。

  以下为对2014-2015年度电子商务典型案例的解读之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甲恶意诋毁案(自媒体侵权第一案)

  【案例简介】

  2014年9月23日,备受关注的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甲一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葛甲作为被告方,就淘宝是否卖假货、自己的文章是否对阿里业绩造成损害等问题,对原告方阿里巴巴进行了提问,控辩双方围绕葛甲的自媒体文章是否构成恶意诋毁等问题展开了激励辩论。

  该案件作为自媒体人涉嫌侵权第一案,同时也是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后的第一案,备受电商行业、司法领域、自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

  【案例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阿里巴巴诉葛甲案或意在“杀一儆百”。阿里巴巴诉葛甲名誉侵权案倍受关注,不仅仅因为它是阿里巴巴上市后的第一案,更是因为它是国内企业诉自媒体第一案。与以往很多媒体遇到的名誉权纠纷不同,这次涉案文章不是新闻报道,而是评论。

  评论的基础是事实,被告文章所基于的事实都来自第三方,具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已被第三方证实或者被阿里巴巴所认可,二是与实际不符或者不被阿里巴巴认可。

  若是前者,不存在捏造事实,若是后者,存在未尽到核实义务的问题。根据庭审情况来看,涉案的绝大部分文章都属于前者,依据客观事实进行评论。

  这个案件的核心之一是应该区分新闻报道与评论。新闻报道涉及名誉权纠纷,大多与是否属实有关,而评论则不同,只是作者的观点的表达,无论观点本身对或错,只要不使用侮辱性的表述,并不构成侵权。至于评论所使用的语言及写作方式,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即使财经评论也并非不可使用文学修辞手法。

  这个案件的核心之二是侮辱性言论的界定标准。评论只有在存在侮辱内容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批评性言论使用贬义词甚至比较激烈、尖锐的措辞并不必然构成侮辱,只有涉及到人身攻击、贬损人格尊严的措辞才构成侮辱,进而构成名誉侵权。

  作为一家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起诉葛甲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索赔,也不在于仅仅让被告一人禁言,而是在上市前震慑更多的自媒体及媒体,目前来看,战略目的已经实现。但是,以集团之力,通过公关、诉讼甚至其他不当手段去打压一个个人,不仅与其身份不符,更与其一贯标榜的价值观相悖。

  (详见快评:《电商研究中心律师评阿里IPO后第一案》www.100ec.cn/detail--6199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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