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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司机犯罪 滴滴专车平台并非无责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1日 15:06:0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司机犯罪专车平台并非无责

  新闻:郑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承接了被害人呼叫的滴滴顺风车,将乘客送到后突然起意将其强奸。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获悉,嫌疑人郑某已被提起公诉。  

  点评:随着专车的蓬勃发展,一些专车司机侵害乘客的事件屡有发生。为此,有必要厘清专车平台的监管职责及何种情形下该对司机的行为承担责任。  

  毋庸置疑,不管专职还是兼职,专车都具有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营运车辆性质。由此,乘客与专车司机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几乎完全取决于专车的安全性能及司机的驾驶经验、技术和守法意识。那么,就有必要在车辆性能、年检限制、报废期限、驾驶能力、违法记录、车辆保险等方面设置相应门槛。  

  专车平台应该对此承担监管职责,尽到高度审查义务,避免不符合资质者进入市场,并确保揽客专车的人、证、车合一,尽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为发生纠纷后及时查清事实提供便利。否则,就应认定其未尽到监管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司机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譬如,专车按要求购买了保险,在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司机承担。假设司机未按要求购买保险,而专车平台又放纵不管,任其上路揽客,事故发生后,专车平台就该承担一定的兜底责任。总而言之,专车平台必须确保进入市场的车辆和司机符合一定要求,至少不能让监管松懈成为司机侵害他人的帮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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