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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1日 10:54:0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对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和扩消费、增就业、惠民生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提质增效,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靠创新、改革、市场和开放四个驱动共同发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整合现有资源,强化政策支撑,加快普及应用,壮大发展载体,促进产业升级,带动区域发展,努力建设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为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增添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企业在电子商务推广应用中的主体作用。

  2.坚持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突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促进各类电子商务推广应用、协调发展。

  3.坚持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鼓励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业务流程,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升级,实现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4.坚持加快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机遇,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同时,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信息和资金安全,维护电子商务发展市场秩序。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基本建成,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超过3万亿元,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超过500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以上,全省争创10个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20个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组织创建20个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20个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50个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对促进全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努力把辽宁打造成为全国电子商务强省。

  二、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四)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牵头部门:省编委办,配合部门:各有关部门)放宽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注册条件,允许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利用互联网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电子商务”名称,经营范围可以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或提供服务”。(责任部门:省工商局)允许快递企业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责任部门:省邮政管理局、省工商局)简化境内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上市审批流程,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责任部门:辽宁证监局、省商务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其他许可条件要求及相应审批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省通信管理局)探索建立能源、铁路、公共事业等领域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五)合理降税减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属于小微企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引进电子商务高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我省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工作,落实“营改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政策。(责任部门: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可列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牵头部门: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辽宁证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商务厅)引导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面向电子商务领域的创业、创新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和探索电子商务企业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电子商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七)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电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部门:省质监局)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加大对跨境电商领域假冒伪劣消费品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责任部门: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严厉打击盗版、假货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责任部门: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知识产权局)开展反垄断线索征集和核查。发布垄断案件线索征集信息,开展案件线索核查工作。(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工作机制,调解、处理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交易平台上发生的假冒专利行为。(责任部门:省知识产权局)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

  三、促进就业创业

  (八)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落实国家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厂房、楼宇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加强创业基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各市政府)

  (九)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指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建立“校企一体”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加强职业培训政策体系建设,打造劳动者终身培训体系,稳步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对电子商务从业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制定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方面的政策措施。鼓励引进电子商务管理人才,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与管理办法。(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电商服务企业应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符合参保条件的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对于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推动转型升级

  (十一)创新服务民生方式。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加快电子商务与传统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支持教育、会展、咨询、广告、餐饮、娱乐等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整合优秀旅游资源,开展与知名旅游商务网站合作,展示辽宁旅游企业形象,打造辽宁旅游网上品牌。(责任部门:省旅游局、省工商局)落实并应用好国家12315互联网平台,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研究制定7天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十二)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中小流通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融入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购销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引导各类传统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建立线上线下协同的电子商务营销体系。支持大、中型餐饮、住宿、家政、洗染、家电维修等居民服务企业开展网订店取、预约上门服务等业务。(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领域,引导有条件的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规范开展大宗商品现货网络交易。(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审查工作,增强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开展监督检查。(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打造网上预约诊疗和移动支付统一平台,推进电子商务与医疗卫生服务融合发展。(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依托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益农信息社及其他各类农村信息服务站开展便民服务、公益服务、金融服务和电子商务。(责任部门:省农委、省商务厅)支持出口农产品示范区建设,加强对农产品企业的技术指导,建立完善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牵头部门:省农委,配合部门: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省质监局)帮助企业建立国外销售渠道,促进扩大出口。(牵头部门: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部门:省农委、省商务厅)探索建立东北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打造林权、林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责任部门:省林业厅)

  (十四)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推动实施工业软件振兴工程,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支持工业设计高端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国家级工业设计产业化示范基地。(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十五)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推进以金融IC卡为主要介质的“市民卡”的发行和使用,推动金融IC卡及移动金融在交通、餐饮、零售、教育、旅游、娱乐等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一卡通用,尤其是在公交、地铁、菜市场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领域的应用。建设我省移动金融安全可信服务管理平台,加强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等部门间的合作。(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政府金融办)

  (十六)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推动本地法人券商依托互联网开展业务创新,落实电子商务涉及信用保证保险的国家相关保障政策。(责任部门: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

  五、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十七)支持物流配送终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设。建立物流专业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广城市先进配送模式,鼓励物流技术、管理、业态和服务创新。(牵头部门:省交通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支持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鼓励社区物业、村级信息服务站(点)、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务。(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农委、省邮政管理局、各市政府)推动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建设,建立适合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物流快递管理服务体系。(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快递企业、第三方主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合作,设置智能快件箱、快件收发室,依托高校邮政局(所)代为投递。(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邮政管理局)探索建立监管场所电子购物平台,推动被监管人员生活物资实现电子商务和智能配送。(责任部门:省司法厅)有条件的城市应将配套建设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终端设施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责任部门:省邮政管理局、各市政府)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设立专业电子商务平台,整合社会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资源,实现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快递)企业对网络购物商品包装物进行回收和再循环利用。(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

  (十八)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用车管理办法,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推动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化、专业化发展。(牵头部门:省公安厅,配合部门: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对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采取通行证管理的城市,应明确管理部门、公开准入条件、引入社会监督。(牵头部门:省交通厅,配合部门: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各市政府)

  (十九)合理布局物流仓储设施。完善仓储建设标准体系,鼓励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加强偏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将符合供应条件的物流设施用地优先纳入供应计划。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全省仓储保鲜、冷链运输物流的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省农委,配合部门:省林业厅、省商务厅)加强物流仓储安全管理,完善仓储防范制度。建立完善物流企业数据库,强化物流仓储库安全管理机制。(责任部门:省公安厅)鼓励快递企业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件配送体系,推行“仓配一体化”等新型配送模式,融合仓储、包装、分销、配送一体化服务。(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

  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逐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口岸及实施范围,建立海关监管系统与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完善“清单审核,汇总申报”监管模式,加大海关便捷通关扶持力度。建立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商务、海关、工商、港务、民航、税务、外汇管理、邮政等部门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数据的对接和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创新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体系。(责任部门: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与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借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经验,力争在大连等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推广。(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的贷款支持。(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鼓励传统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商企业。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配送网点和设立境外服务机构等模式,与境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实现战略合作,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鼓励企业利用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直销辽宁产品,创新发展多种模式跨境电子商务。鼓励“单一窗口—区域通关—跨国电商”平台建设,支持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合作。(责任部门:省商务厅)

  七、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二十二)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指导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水平。(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及企业经营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十三)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引导各类网络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亮照亮标”从事经营活动。(责任部门:省工商局)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及支付安全。(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二十四)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电子商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洗钱等便利,并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牵头部门: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

  八、健全支撑体系

  (二十五)健全法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逐步推进我省电子发票、电子会计档案工作,培育电子文件归档业务系统典型示范企业。(责任部门:省档案局)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和调查制度的修订,同步修订我省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和调查制度。(责任部门:省统计局、省商务厅)

  (二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信用辽宁”建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与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工作,加大媒体对诚信企业宣传力度,落实相应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二十七)强化科技与教育支撑。依托东北区域超算中心建设,不断完善信息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开展云应用运行优化等关键性技术研究,构建面向我省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平台环境、网络环境、支付环境及相关物流信息的统一存储平台。实施网络定制服务、网络平台服务、网络交易服务、网络贸易服务、网络交易保障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工程。(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推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构建面向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以及区域发展重大需求四类协同创新模式。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人才培养基地,促进专业人才培养与创意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支持高等院校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及实践研究。加强电子商务等相关学位授权点与重点学科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建立辽宁省电子商务专家智库,为我省电子商务发展与应用提供人才保障。(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建立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服务机制。(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二十八)协调推动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各地区要把电子商务列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和对外经贸合作战略,立足城市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责任部门:各市政府)推动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省级示范体系创建工作。(责任部门:省商务厅)

  九、强化措施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立省、市、县三级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细化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各地区、各部门电子商务发展。(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三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的电子商务推广应用、示范创建、创新发展、人才培育、支撑和服务体系等方面。(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安排使用相关专项资金,出台政策措施,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三十一)加强统计和行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建立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系统。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在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项目委托等形式,支持行业中介组织制订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行业中介组织针对全省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民政厅)

  (三十二)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氛围。充分发挥主流媒体舆论导向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和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强化社会各界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应用示范园区(基地)、优秀网站和典型企业案例,不断扩大示范效应,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责任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商务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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